案例分析毕业生就业3误区
误区1 把应聘登记表当作劳动合同
小平从校园招聘会现场 “淘”得一家公司正在招聘生产技术人员,待遇也很不错,而自己所学的恰恰是对应的专业,遂毫不犹豫地根据招聘人员要求填写了应聘登记表,内容包括年龄、性别、爱好、专业、特长等基本情况。
通过初试、复试,小平最终过关斩将,被公司口头通知录取。可一个月后,小平前往公司上班时,却又被告知不必去了。原来,一切均缘于公司从另一家著名大学招聘到一位比小平“级别”更高的人才,小平因而变得“多余”。小平随即以应聘登记表为据,状告公司非法解除劳动合同。
点评:小平的说法不能成立。
她虽有应聘登记表在手,但应聘登记表并不属于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而应聘登记表只是用人单位了解劳动者基本情况的一种途径,也是劳动者根据用人单位要求对自己情况所作的报告。
小平的应聘登记表也只是仅仅反映了其年龄、性别、爱好、专业、特长等基本情况,而未涉及是否确立劳动关系、是否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
本案中,虽然之后小平曾根据公司的要求参加过初试、复试,甚至公司已口头通知录取,但真正确立劳动关系,还需就劳动用工事宜达成合意并最终签订劳动合同。本案缺少的恰恰是最为关键的一环。
误区2 收到录用通知就是对方员工
通过层层选拔,阿娟终于在众多师兄师妹及其他应聘者中脱颖而出,最终被一家心仪的公司所录取。公司随后正式向阿娟发放了一份录用通知书,其中标明了相关工作岗位、工作时间、工资报酬、岗位要求等。
不料,一周后,公司却突然收回成命。一盆冷水一下子消除了阿娟脸上的笑容。为讨个说法,她以录用通知书包括了劳动合同所需的内容,其效力等同于劳动合同,公司之举明显构成违约为由,诉请法院判令公司继续履行合同,而法院却驳回了其诉求。
点评:阿娟错误将录用通知书和劳动合同混为了一谈。
录用通知书是用人单位想与特定的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单方意思表示。录用通知书发出后,劳动者有权接受或拒绝。如果劳动者接受,应当与用人单位签订正式的书面劳动合同;反之或未作答复,则录用通知书失效。
同时,单位也可以在劳动者答复之前撤回通知。劳动合同可以包含录用通知书中的部分内容,也可以在双方协商一致后进行变更,甚至重新确立。劳动合同签订后,可让录用通知书失效,也可以将其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继续有效。当然,本案中,经双方协商也可将录取通知书转化为劳动合同。
误区3 有了工作证就成立劳动关系
小婷的成绩在同院系同学中处于下游,以至于许多人在校园招聘中觅得工作后,小婷仍无人问津。前不久,她才通过街头广告,被一家公司聘为推销员,条件非常苛刻:公司只根据小婷推销产品价款的8%计发报酬,没有底薪及福利;公司不提供任何客源,也不对小婷的具体工作进行管理、指挥、监督、考核,一切全靠小婷独立完成。
公司唯一提供的,就是为方便小婷工作而制作的工作证。屋漏偏逢连夜雨,一个月后,小婷在推销产品时不幸摔成重伤。而当其持工作证要求公司按工伤处理时,遭到了拒绝。
点评:颜梅生表示,小婷的确不能享受工伤待遇。
认定工伤的基本前提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可单靠工作证并不能确认劳动关系:工作证只是工作上的证明,相当于工作中的身份介绍,并不具备正式劳动合同的功能。
劳动合同反映着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职业危害防护等内容。即小婷所持工作证的性质与劳动合同相距甚远。
尤其是小婷对自身推销工作完全自主决定,公司除按推销产品的价款发放报酬外,并不承担任何责任,则进一步表明彼此之间根本不具备劳动关系的法律特征,小婷充其量只能算是销售业务的承揽者,而在承揽关系中,一切后果只能自负。
法律人士提醒即将毕业的大学生,劳动合同才是保障劳动权益的直接证据。而招聘过程中所填的应聘登记表,单位发放的录用通知书及单位给推销员发的临时工作证,都很难直接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