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人作为遗嘱见证人的遗嘱有效吗
案情:
父亲去世之前,留下遗嘱交代其名下房屋归张某继承,存款归张某妹妹继承,立遗嘱时由一名亲友代写,张某和妹妹在场见证。父亲去世后,张某姐姐回来因遗产继承问题与张某和妹妹发生争执,张某姐姐认为张某和妹妹是遗产继承人,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遗嘱应当属于无效。张某姐姐说得对吗?张某和妹妹能否作为父亲的遗嘱见证人?该遗嘱是否有效?
分析:
我国《继承法》第17条对代书遗嘱的生效要件作了规定,即“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从该条可以得知,代书遗嘱、口头遗嘱均必须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以证明遗嘱的真实性。
但是,《继承法》第18条也明确规定:“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一)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
(二)继承人、受遗赠人;
(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张某和其妹妹都是遗嘱继承人,根据上述法律规定都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因此张某父亲的这份遗嘱是无效的,张某夫亲的房屋、存款等遗产应当依照《继承法》由法定继承人继承。
关于遗嘱的有效条件的知识拓展
遗嘱的有效条件
由于遗嘱是死者生前所作的处分,在他死后才予执行,故应具备必要的条件,才具有法律效力。
1、在设立遗嘱时,遗嘱人必须具有遗嘱能力,在国外,遗嘱能力并不等于行为能力,可以是达到一定年龄的未成年人。在中国,一般即指行为能力,即达到成年年龄,精神健全,从而具有行为能力,而无行为能力或者行为能力受限制的人(见自然人)所立的遗嘱无效。但如在设立遗嘱后,遗嘱人丧失行为能力,不影响其已经设立遗嘱的效力。
2、遗嘱人的意思表示必须真实。因受威胁、强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或伪造、篡改的遗嘱无效。
3、遗嘱的内容必须符合法律和社会道德。在中国,凡违背法律规定剥夺未成年人和无劳动能力的继承人的继承权的部分,归于无效。
4、遗嘱须具有一定的形式。
各国对遗嘱形式都有具体规定,如大陆法系诸国规定了4种形式:
1、自书遗嘱,即由被继承人亲自书写的遗嘱;
2、公证遗嘱,即遗嘱必须经过公证机关公证才能生效;
3、密封遗嘱,即遗嘱写好后,由被继承人亲自密封,交律师或其他合法保管人保管;
4、代笔遗嘱,即被继承人授意他人代为书写的遗嘱,并给合法证明属实。
在中国,一般有公证、自书、代书三种形式;在生命垂危或者其他紧急情况下,可以口授遗嘱。口授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并由见证人作出书面或口头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