徒有虚名的合同不能主张权利
案例
1月2日,一家公司因需运送产品前往外地,而与个体司机方某签订了一份书面劳动合同,约定方某每日送货一次,连续一个月,费用除每天固定600元外,再按实际增加里程2元/公里,并以押车人当日签字确认的公里数为据,每周结算。三天后,方某在送货途中为躲避横穿公路的小学生,不仅所驾货车发生侧翻,自己也受伤。可当她以劳动合同为据,要求公司按工伤支付1万余元医疗费用时,却遭到拒绝。甚至在无奈提起诉讼后,法院也驳回了其诉讼请求。
点评
有“劳动合同”的字眼的合同不一定是劳动合同。
认定是否构成工伤的前提,在于是否存在劳动关系。而被方某视为关键性证据且已经实际履行的劳动合同,虽表面看来具有“劳动合同”的字样,但只是徒有虚名,其实质是典型的运输合同。因为劳动合同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主要内容包括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保护、职业危害防护、社会保险等。而《合同法》第288条规定:“运输合同是承运人将旅客或者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
本案中,合同不仅没有明确劳动关系,甚至并不具备作为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所反映出的意思也只是由方某将货物运到指定地点,公司依据押车人的确认,支付固定及增加的运费,即符合运输合同的法律特征。故方某不能因为有“劳动合同”的字眼,便将“运输合同”变成劳动合同,继而不管形式、外表与内容、实质是否统一,便片面地主张与劳动合同有关的权利。
[责任编辑:zsj]
了解更多有关劳动法常识,请点击:劳动法首页
- 特别推荐:
网友评论
暂无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