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旧劳动能力鉴定等级分级标准的区别
新旧劳动能力鉴定等级分级标准的区别
《标准》名称
《劳动能力鉴定》标准代替《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 GB/T16180-1996》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375号《工伤保险条例》第 22 条规定
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
标准框架
前言
范围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术语和定义
总则
分级原则
各门类工伤、职业病致残分级判定基准
附录 A(规范性附录) 判定基准的补充
附录 B(规范性附录) 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分级
附录 C (资料性附录) 正确使用本标准的说明
框架的调整
增加“术语和定义”
删除文本前端的表述
标准的附录改为规范性附录
提示的附录改为资料性附录
《标准》重要技术内容调整
总则中增加了“医疗依赖”的分级判定
定义:是指工伤致残于评定伤残等级技术鉴定后仍不能脱离治疗者。
医疗依赖判定分级
a)特殊医疗依赖
是指工伤致残后必须终身接受特殊药物、特殊医疗设备或装置进行治疗者。(如血液透析、人工呼吸机以及免疫抑制剂等的治疗)
b)一般医疗依赖 是指工伤致残后仍需接受长期或终身药物治疗者。(如降压药、降糖药、抗凝剂以及抗癫痫药治疗等)
取消了总则中“工伤、职业病证明”的规定
[责任编辑:zs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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