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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实施《广州市城市规划局业务案件受理和送达制度暂行规定》的通知

关于公布实施《广州市城市规划局业务案件受理和送达制度暂行规定》的通知

穗规[2004]817

《广州市城市规划局业务案件受理和送达制度暂行规定》业经广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查同意,现予公布,自2004920日起实施。

广州市城市规划局

○○四年九月十四日

《广州市城市规划局业务案件受理和送达制度暂行规定》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广州市城市规划局业务案件受理和送达行为,保障申请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广州市城市规划局各类业务案件的受理和文书送达,除了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外,还应当符合本暂行规定的要求。

第三条

申请人到广州市城市规划局办理各项业务,可以亲自办理,也可以委托一至两名代理人办理。申请人为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可以亲自办理、分别委托代理人办理或委托共同的代理人办理。

第二章 受理制度

第四条 申请人到广州市城市规划局办理各项业务,应当按照以下程序提出申请:

()到广州市城市规划局业务综合大厅指定窗口领取并填写信息登记表,获取信息代码;已经获取信息代码的,无需再次申请。

()按照不同业务类别,在广州市城市规划局业务综合大厅查询机或在规划在线网站下载打印并填写《广州市城市规划局立案申请表》。

()将《广州市城市规划局立案申请表》与《广州市城市规划局业务分类及立案标准规定》所要求的其他立案资料一起,提交给业务综合大厅指定窗口。

第五条 申请人应当严格按照要求填写立案申请表,并对所填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立案申请表上申请人姓名或名称应当与信息登记表上的姓名或名称保持一致。

第六条 申请人所提交的立案资料除应满足《广州市城市规划局业务分类及立案标准规定》的要求外,还应符合以下规定:

()立案资料中注明需提交电子磁盘文件的,申请人应当先到广州市城市规划局业务综合大厅指定窗口接受电子文件技术审查。

()申请人提交的图纸应当符合《广州市城市规划局建设业务送审图纸深度和要求的规定(试行)》的要求。

申请人要求对《广州市城市规划局业务分类及立案标准规定》中的立案资料予以说明、解释的,广州市城市规划局应当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第七条

申请人是自然人的,应当出具本人身份证明;申请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出具《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法人法定代表人或其他组织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委托代理人办理有关业务的,还应当出具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明确代理权限。

第八条 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广州市城市规划局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申请的行政许可类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

()申请事项不属于广州市城市规划局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申请材料存在当场可以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可以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

()广州市城市规划局基于法定事由决定暂停受理某类业务案件或者暂停受理特定申请人业务的,可以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

()申请行政许可延期的,申请人应当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提出申请。逾期申请的,广州市城市规划局可以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重新提出行政许可申请;

()申请事项属于广州市城市规划局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广州市城市规划局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并且也不存在第()()()项规定的情形,广州市城市规划局应当作出受理决定。

第九条

广州市城市规划局决定受理申请人的申请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加盖广州市城市规划局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立案回执。除广州市城市规划局在五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发出要求补正立案资料的书面通知外,发出立案回执的时间即为案件受理之日。

第十条

在向申请人发出立案回执后,广州市城市规划局发现申请人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发出《立案资料补正告知书》,要求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内补正资料,并提交广州市城市规划局指定窗口。

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内补正全部立案资料的,广州市城市规划局应当作出受理决定,并向申请人出具加盖广州市城市规划局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受理通知书》。

申请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补正立案资料的,视为放弃申请;申请人提交的补正立案资料仍然不符合要求的,广州市城市规划局可以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申请人应当在通知领取之日起六个月内到广州市城市规划局指定窗口领回所提交的资料,逾期不领取的,广州市城市规划局可不予保存。

第十一条

广州市城市规划局决定不予受理申请人的申请的,应当向申请人发出加盖广州市城市规划局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不予受理通知书》,通知书中应当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第三章 送达制度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十二条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广州市城市规划局应当将文书送达其本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广州市城市规划局应当将文书送达该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该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委托代理人。

第十三条申请人在填写立案申请表时,应当选择文书送达方式,即:由申请人直接到窗口领取或者通过邮政速递的方式送达。

除本章第四节、第五节另有规定外,广州市城市规划局应当根据申请人选择的方式送达文书。

第十四条

广州市城市规划局按照申请人选择的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的,可以采用公告方式进行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广州市城市规划局办公场所和规划在线网站上发布公告,必要时也可以在申请人原住所地张贴公告或在报纸上刊登公告。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第十五条

申请人在填写立案申请表时应当留下有效联系电话、通信地址和邮政编码。因所留联系方式无效等申请人自身原因导致广州市城市规划局不能及时送达文书的,由申请人承担法律后果。

第十六条因申请人没有履行其依法应当于送达文书之前履行的特定义务,导致文书不能依时送达的,由申请人承担法律后果。

第二节 直接领取送达

第十七条申请人选择直接到窗口领取的送达方式的,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到广州市城市规划局办案窗口领取有关文书。

第十八条广州市城市规划局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告知申请人各类文书的领取时间:

()在立案回执中明确规定;

()由广州市城市规划局工作人员通过电话或者发送手机短信的方式告知;

()通过专门的查询电话告知;

()在规划在线网站上告知,申请人可以凭借其信息代码进行查询;

()在广州市城市规划局业务综合大厅现场告知,申请人可以凭借其信息代码进行查询。

第十九条申请人可在规划在线网站提前预约领取文书。预约领取文书,应当提前一天申请。对于预约领取文书的,由广州市城市规划局办事窗口优先办理。

第二十条申请人到广州市城市规划局指定窗口领取文书时,窗口工作人员应当按照以下规定核实收件人身份:

()申请人为自然人时,收件人若为申请人本人,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明;收件人为委托代理人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书。

()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时,收件人若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明;收件人若为委托代理人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书。

收件人还应当出示本局作出受理决定的《立案回执》或者《受理通知书》。因遗失等原因导致不能提供的,收件人出具书面说明,经广州市城市规划局工作人员审查无误的,可以领取有关文书。

若委托代理人在立案时已向广州市城市规划局出示过授权委托书,且该授权委托书说明代理权限包括代为接收文书,则无须再出示授权委托书。

第二十一条经核实无误后,收件人应当在送达回证上签署日期并且签名或盖章。收件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三节 邮政速递送达

第二十二条申请人选择通过邮政速递方式送达文书的,应当在申请时预缴邮政速递的费用。

第二十三条申请人选择以邮政速递方式送达,广州市城市规划局应在规定的送达期限内,办妥有关邮政速递手续。

第二十四条邮寄送达,由邮政部门工作人员核实收件人身份,收件人应当在邮政速递回执上签署日期并且签名或盖章。

第四节 向利害关系人送达文书的特别规定

第二十五条向利害关系人送达文书,适用本节规定。

第二十六条向利害关系人送达行政许可陈述申辩权告知书、听证权利告知书、听证通知书等文书,应当直接送交利害关系人。

利害关系人是自然人的,本人不在的,可以交其同住成年亲属签收;利害关系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负责收件的人签收;利害关系人指定有代收人的,送交代收人签收。

第二十七条

利害关系人拒绝接收文书的,广州市城市规划局工作人员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文书留在利害关系人的住所,即视为送达。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及其他见证人不愿在送达回证上签字或盖章的,由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情况,把送达文书留在利害关系人住所,即视为送达。

第二十八条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邮寄送达。邮寄送达的,以邮政速递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二十九条

利害关系人为不特定的社会公众,或者利害关系人下落不明的,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公告送达,可以在广州市城市规划局办公场所、利害关系人原住所地张贴公告,也可以在报纸上刊登公告。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第三十条本节未尽事宜,适用第一节、第二节和第三节的规定。

第五节 违法建设查处案件文书送达的特别规定

第三十一条

违法建设单位或个人主动向广州市城市规划局申请违法建设查处的,应当填写立案申请表,并选择文书送达方式。广州市城市规划局应当按照申请人选择的方式送达文书,其中,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送达。

按照第一款规定的方式无法送达的,可以委托综合行使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权的机关送达。

第三十二条广州市城市规划局依职权主动查处的违法建设案件,应当按照以下规定送达各类文书:

()一般应当采用直接送达的方式,其中,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作出处罚决定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送达。受送达人是个人的,应当送达给本人,本人不在的,可以交其同住成年亲属签收;受送达人是单位的,应当送达给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该单位负责收件的人签收。

()受送达人拒绝签收文书的,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即视为送达。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及其他见证人不愿在送达回证上签字或盖章的,由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情况,把送达文书留在受送达人住所,即视为送达。

()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邮寄送达。邮寄送达的,以邮政速递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违法建设单位或个人下落不明的,可以公告送达。公告送达,可以在广州市城市规划局办公场所、受送达人原住所地张贴公告,也可以在报纸上刊登公告。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第三十三条本节未尽事宜,适用第一节、第二节和第三节的规定。

第四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本暂行规定所称文书,是指广州市城市规划局在办理业务案件过程中或办理完毕后,向申请人作出的各类书面文件、证书。

第三十五条本暂行规定所称利害关系人是指除申请人之外的,与申请人所申请的业务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人。

第三十六条本暂行规定由广州市城市规划局负责解释,各区规划分局、特定管理区城市规划部门参照执行。

第三十七条本暂行规定自2004920日开始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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