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拒签合同并以未签约要求补偿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与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联合发布《浙江省劳动争议仲裁与审判白皮书》(下简称《白皮书》)以及《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下简称《解答》)。这份《解答》是今年省高院民一庭与省劳动仲裁院联合“出品”的,已分别下发给了全省法院和仲裁系统,作为审判和仲裁的指导。
本人拒签劳动合同,再以公司未签合同为由要求两倍工资,会不会得到支持?
案例:陈某于2011年1月3日进入某市建材公司从事运输工作。
自2011年1月5日开始,公司人事经理多次书面通知陈某订立劳动合同,但陈某以不愿长期在该公司工作为由拒绝。
2011年10月底,陈某辞职,并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2011年2月—2011年10月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两倍工资。
解释:仲裁委认为,建材公司有充分证据证明未能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原因完全在陈某,故其无须承担支付二倍工资的责任。
《解答》第一条: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系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但确系不可归责于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因此主张二倍工资的,可不予支持。
下列情形一般可认定为“不可归责于用人单位的原因”:用人单位有充分证据证明劳动者拒绝签订或者利用主管人事等职权故意不签订劳动合同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的,女职工在产假期内或哺乳假内的,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病假期内的,因其他客观原因导致用人单位无法及时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
[责任编辑:zs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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