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未订书面劳动合同支双倍工资
女工陈某到市区一家装饰公司打工,打工期间,公司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为此,陈某提出辞职。日前,芝罘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裁决陈某所在的装饰公司,不但支付所欠工资和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还要支付双倍工资8000元。陈某今年29岁,家住某某区。去年9月,她到市区一家装饰公司从事工程部资料员工作,双方约定月工资1500元。工作期间,单位未与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2013年4月6日,陈某因单位不与她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不缴纳社会保险费,提出辞职,并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投诉。
接诉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依法组成了仲裁庭,对此案进行公开审理。审理查明,陈某在工作期间,每月休息四天,单位未支付其加班工资。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认为,陈某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她和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但陈某从2012年9月到单位工作后,单位却未与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2条规定,对陈某要求支付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的仲裁请求,予以支持;单位未支付陈某2013年1月21日至2013年2月19日期间工资,对陈某要求单位支付工资的请求,予以支持;陈某以单位未与其订立书面劳动、未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提出辞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6条规定,对单位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仲裁请求,予以支持;陈某工作期间,每周休息4天,单位未支付其加班工资,根据《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对陈某要求单位支付加班工资的仲裁请求,予以支持。
日前,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做出裁决:单位应支付陈某工资1500元,支付陈某法定节假日及法定休息日加班工资1655.28元,支付陈某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8000元,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500元。
未签订劳动合同员工如何证明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的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同时该通知也规定,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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