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电厂排放粉煤灰使用费用问题的批复
关于电厂排放粉煤灰使用费用问题的批复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89-02-02 生效日期: 1989-02-02 发布部门: 国家土地管理局
发布文号:
黑龙江省土地管理局:
你局黑土建发(1988)第164号《关于电厂排放粉煤灰使用费问题的请示》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根据《土地复垦规定》第 十 条,电厂排放粉煤灰在优先保证排灰单位利用的前提下,用灰单位用于生产新型墙体材料的,一般双方不得向对方收费。
二、根据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农牧渔业部、国家土地管理局、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联合下发的建材政法字(1988)35号文件精神,有条件的排灰单位,对用灰单位利用粉煤灰生产新型墙体材料,特别是还能减少灰场占地的,可适当给予补贴,但双方要本着自愿、协商的原则商定。
[责任编辑:z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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