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法的理论体系
董保华教授,华东政法学院
内容提要:当代社会存着表面平等而实质不等的社会关系,为调整这种社会关系而产生兼具有公法、私法内容的社会法,成为第三法域。对于第三法域,我国学者立足于社会本位、国家本位、个人本位的学术立场,形成截然不同的看法。本文以社会本位为基本思路,以历史与逻辑的视角透视社会法的体系,并从规制对象、基本原则、利益观、权利观、客观法、调整模式、法律关系、执法体系、法律责任等十个方面探索社会法的理论体系。
关键词:社会法、第三法域、社会本位
恩格斯在《卡尔·马克思〈政治经济学批判〉》一书中精辟地指出:“历史从哪里开始,思想进程也应当从哪里开始,而思想进程的进一步发展不过是历史过程在抽象的、理论上前后一贯的形式上的反映”。(注1)观念的逻辑是事物自身逻辑的反映。笔者试图在历史与逻辑的交汇点上,探索当代社会法的法律特征。
随着人类向文明时代的发展,那种混合着宗教、道德、习惯的原始规范体系摆脱混沌,逐渐分离。法律也随着国家而产生。从人类认识的角度看,这是一个逐步细化的过程。就法律调整而言,社会关系也是多种多样的,不能仅使用一种手段进行调整,也是一个逐步细化的过程。在法律的演变过程中,我国存在着与西方不同的发展道路。研究这两条发展道路有助于我们认识当前在社会法域研究中的一系列热点问题。
就西方法律发展而言,在刑、民不分,“诸法合体”的法律调整中,刑法往往成为基本调整手段。法律调整发生细化主要是近代资产阶级革命以后的西方社会。近代资产阶级革命作为一场市民革命,是一场把市民社会从皇权中解放出来的革命,并由此构建了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分野,整个社会关系被划分为私域(private sphere)和公域(public sphere)。如果说这是近代法律的第一步细分,也是法律发展的一次飞跃,那么私法与公法的融合,产生第三法域则是西方法律发展史上的又一次飞跃。这是一种否定之否定的现象。当然现代社会法中的“诸法合体”与古代法中的“诸法合体”相比,是人数认识上的一种进步。人类认识的两次飞跃,使当今社会呈现出多元的法律结构。两次飞跃形成了从一元法律结构到二元法律结构再到三元法律结构的发展历程。
一元法律结构,即公法上的权力渗透到社会一切领域的一种法律结构。在古代法时期除古罗马奴隶社会由于商品经济关系相对发达,调整商品经济关系的民法规范较为丰富外,各国的民事法规都不够发达。国家从社会夺走了全部权力,个人没有独立的权利,也没有自由,呈现出“国家本位”的一元法律结构。一元法律结构将整个社会视为一个层次来进行调整。这种法律结构在政治上往往以政教不分、诸法合体为特征,在经济上又是与一种封闭式经济,而且是全社会范围内的封闭相适应。国家不仅几乎垄断着全部的社会资源,而且直接介入资源的动员与配置,从事资源的直接管理和经营。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实际上是重合的,这种重合的典型表现就是政治上等级也是经济上的等级,反之亦然。正是由于市民社会为政治国家所吸收才会形成一元的法律结构。在西方社会生活舞台上只活跃着国家一个主体,任何带有独立倾向的社会力量不是被抑制,就是被吸纳。整个社会经济生活中只有无处不在的国家和无处不在的国家权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