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从三方面依法保障女工权益
为促进用人单位健康发展,法官提醒用人单位,要依法善待女工,并提出以下建议:
一是提升劳动法律意识,在制定规章制度及拟定劳动合同书时确保相关内容与《妇女权益保障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规定相符。
二是用人单位即使为照顾“三期”女职工而减轻其工作量或者安排其他能适应的劳动,也不应降低其工资标准;还应主动了解怀孕、哺乳期间女职工的需求,从工作任务安排等方面给予照顾。
三是应足额为女职工缴纳生育保险,生育津贴实质为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生育津贴如果低于女职工本人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应当由用人单位补足。
知识拓展:
2013年产假规定
第一,单胎顺产者,给予产假98天,其中产前休息15天,产后休息83天。
第二,难产者,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98天产假
女员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8天的产假,包括15天的预产假。已婚妇女24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为晚育,实行晚育的,增加产假30天,难产(剖宫产以及产程中使用吸宫器、产钳等非正常顺产的平产手术者)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责任编辑:zs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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