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不得从事矿山井下作业
矿山井下作业包含煤矿、非煤矿山,各类矿山野外露天采矿(如露天采矿、铁矿开采)、井下(地下)采矿、开凿隧道、修地铁、地下工程建筑等。
矿山井下作业接触多种影响安全健康的因素,如作业环境条件差,体力劳动繁重、长时间不良体位。因此应当禁忌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作业,以保护她们的职业健康与生殖健康。
女职工在怀孕期间身体相对处于敏感期,体质相对也较弱,同时怀孕期间反应速度减慢,行动相对迟缓,高处作业的危险性增高。因此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不宜从事高处作业。
知识拓展:
女职工在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一)作业场所空气中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苯、镉、铍、砷、氰化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二硫化碳、氯、己内酰胺、氯丁二烯、氯乙烯、环氧乙烷、苯胺、甲醛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作业;
(二)从事抗癌药物、己烯雌酚生产,接触麻醉剂气体等的作业;
(三)非密封源放射性物质的操作,核事故与放射事故的应急处置;
(四)高处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高处作业;
(五)冷水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冷水作业;
(六)低温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低温作业;
(七)高温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的作业;
(八)噪声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的作业;
(九)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十)在密闭空间、高压室作业或者潜水作业,伴有强烈振动的作业,或者需要频繁弯腰、攀高、下蹲的作业。
[责任编辑:zs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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