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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象宣传工作管理暂行办法

       气象宣传工作管理暂行办法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9-04-01 生效日期: 1989-04-01 发布部门: 国家气象局

发布文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贯彻中央宣传工作的方针政策,加强和完善气象宣传管理工作,促进气象部门两个文明建设,提高气象服务的综合效益,推动我国社会主义气象事业的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气象宣传工作既是气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又是精神文明建设的主要手段。做好这项工作,对扩大气象工作在国内外影响,激励全体气象人员认清形势,做好本职工作,同心同德推进气象事业现代化,拓宽服务领域,提高服务的社会经济效益,具有重大作用。   第三条 各级气象部门要将气象宣传工作纳入领导议事日程,加强力量,定期研究,明确任务,检查效果,建立和健全气象宣传管理制度,并将气象宣传经费列入年度计划。   第四条 气象宣传宏观管理的范围是:气象部门各类报刊及行政简报;气象新闻稿件的发送及气象宣传文稿的出版;气象影视、声像制品和展览图片资料的出版发行。   第五条 气象宣传工作由各级气象部门办公室归口管理。各级气象系统记协、记者站挂靠在同级气象宣传归口管理部门,要在其上级组织的指导和同级宣传归口部门的管理下积极工作,加强横向联系,密切与当地新闻单位的关系,以扩大气象工作影响。   第六条 气象宣传工作是一项政策性、业务性很强的工作。各级宣传单位都必须努力提高宣传人员素质,都必须坚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气象业务的方针、政策,围绕各个时期的中心任务和重点工作,积极开展宣传。 第二章 气象宣传归口管理部门的职责任务

第七条 国家气象局宣传归口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按照党中央和国务院的有关方针政策以及各个时期的中心任务,综合气象部门的实际,对全国气象部门宣传工作实行宏观管理。拟订气象部门年度宣传工作要点;拟订气象部门宣传工作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检查、指导、协调。

(二)归口管理全国气象报刊、行政简报、宣传品出版和气象影视、声像、展览等形象化宣传。

(三)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局和直属单位的宣传工作进行指导,组织气象宣传工作的经验交流和报刊、简报编辑人员的业务培训。

(四)负责部门内和国家气象局机关的重大活动以及重要气象业务、科技和服务的宣传,并负责重要宣传文稿的组稿和审核。

(五)组织气象影视题材的创作、审定和落实摄制单位。

(六)负责气象新闻报道、科普宣传材料的收集、统计和归档,以及气象影视片的统一保管,复制和交换。

(七)承办全国气象系统记协秘书处的日常工作。   第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宣传归口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任务:

(一)贯彻落实国家气象局及地方宣传管理部门制定的法规、制度,并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宣传工作计划。

(二)组织协调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部门的气象宣传工作,并进行监督和检查。

(三)负责省级以下气象宣传干部和报刊、简报编辑人员的业务培训和经验交流。

(四)组织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部门内重大活动以及重要气象业务、科技和服务的宣传,并负责审核向省级新闻单位提供的文稿。

(五)负责省级以下气象部门的报刊、简报和影视、声像、展览、图片等形象化宣传工作。

(六)负责组织省气象记协活动和记者站的管理工作。 第三章 气象新闻的发布及气象宣传文稿的管理

第九条 凡发布全国性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局的重大气象新闻,分别由国家气象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局召开新闻发布会。省级以下气象台站不得召开任何形式的新闻发布会。   第十条 全国气象部门的业务方针政策、重大决定,重要会议的新闻报道,中央和国家领导人在气象部门的活动及对气象工作的指示、评价的报道,由国家气象局宣传归口管理部门核实并报局领导审定后统一发布。   第十一条 向新闻单位发送的稿件实行分级审核。凡是涉及全国气象工作送中央一级新闻单位的重要稿件,由国家气象局领导审批;送地方新闻单位的或送中央级新闻单位但只涉及本地区气象工作的重要稿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局领导审批。有关领导人讲话的稿件或报道,必须由本人审阅。   第十二条 凡属重大气象服务经济效益的评估、重大科研成果和业务建设、外事活动、先进人物事迹的宣传报道,由宣传归口部门核实后,送同级局领导签发;凡是报道各单位一般性的气象业务、科研、教学工作的稿件,由本单位领导签批经宣传归口部门核发。   第十三条 对全国有重大影响的灾害性天气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预测,一般不作公开报道。需要报道时,必须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由国家气象局宣传归口部门统一发稿。   第十四条 凡属气象科普介绍、学术争鸣、群众来信等方面的文章可不送审,文责自负。批评性报道要实事求是,注重效果。   第十五条 对外宣传必须坚持内外有别,注意保密。对外宣传的稿件、图片、展览、影视、声像等作品,一律要报请国家气象局宣传归口管理和外事部门审核,主管局领导审批。   第十六条 凡有重大业务活动,需请新闻单位采访报道时,由同级宣传归口管理部门统一邀请和接待。 第四章 气象科技期刊管理

第十七条 气象科技期刊实行“分口审核,归口审批”的办法。国家气象局(中国气象学会)主办的期刊,经局宴会归口管理部门审核,局领导签批后,报送国家科委审批,新闻出版署备案并向所在地出版局办理登记。   第十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局(学会)主办的气象科技期刊,经国家气象局审核后,报各地科委,新闻出版局审批并办理登记证。   第十九条 按有关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局(学会)只能办一种刊物和一种对上的行政简报。创办新刊物、简报必须从严掌握,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二十条 已办期刊,在不改变办刊方针的前提下,不得随意变更刊名。若变更刊期以及每年增刊1-2期(刊名、刊号不变),可由同级宣传归口管理部门审批,报国家气象局、同级新闻出版局备案。   第二十一条 气象科技期刊的主管部门,要按照气象科学技术和气象事业发展的需要对期刊统筹规划并加强领导,严格管理,保证质量,严防泄密。   第二十二条 气象科技期刊必须强调科学性、技术性和可读性。指导性期刊应突出宣传科技体制改革的经验和科技方针政策、以及科技发展动态;学术性、技术性期刊要优先登载科技发展成果和创新文章;检索性期刊要做到全、便、快,提高可信度;科普性期刊在传播科技知识的前提下,强调趣味性。   第二十三条 凡属正式出版期刊,应保持稳定,不得随意停刊或改变办刊方针、刊名。国家科委审批的气象科技期刊应按期缴送国家科委情报局文献处,省级期刊要按期向国家气象局办公室宣传处缴送样本。   第二十四条 气象部门的出版、印刷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出版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有关规定,不得出版印刷黄色淫秽报刊书籍。   第二十五条 为提高各类气象报刊、行政简报和新闻报道质量,国家气象局将定期组织优秀报刊(简报)、优秀编辑和好新闻评选活动。 第五章 影视和形象化宣传管理

第二十六条 向新闻单位发送的影视、图片、作品,按级审核。凡送中央一级新闻单位的,由国家气象局领导审批;送地方新闻单位的,由各地气象局领导审批。   第二十七条 各地组织摄制气象科教电影,科普电视录像片,编印画册、举办展览等形象化宣传事先要作出计划,编写剧本,落实经费,报经同级主管领导审批后方可制作,并将提纲内容或方案报上级宣传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八条 各级气象部门的主管领导要严格加强对声像宣传工作的管理,加强对声像工作人员的思想和职业道德的教育。不准利用任何宣传工具,进行播放,转制淫秽声像等非法活动。一经查出即依法惩处。   第二十九条 各单位不得擅自向社会出售或复制气象录像带。确因工作需要,须由同级宣传归口管理部门批准统一复制和发行。   第三十条 在不影响本职工作的前提下,允许接受外系统声像摄制工作,但须经本单位主管领导批准。   第三十一条 气象影视形象化宣传必须注重社会效果,讲究质量,要按照少花钱、多办事的原则,摄制广大群众喜闻乐见的气象影视片。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局可根据本办法精神,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责任编辑:z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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