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骑车上班撞树身亡难申请工伤

  安义一名摩托车主因雨天视线模糊,骑车撞上大树身亡。交警部门出具了一份事故证明书,称此起事故属意外事故。随后,车主的家属向劳动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劳动部门以“工伤认定申请材料不全,尚需公安交警部门对交通事故作出责任划分认定书”为由,作出工伤认定程序中止的通知。

  “撞上大树如何划分责任?”接到此通知后,车主家属很是不解。

  按照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要认定为工伤,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交通事故发生在上下班途中,二是非本人主要责任。而在实际操作中,有不少交通事故是无法认定责任的。因此,有法律界人士称,劳动部门应运用综合原则判定是否属于事故过程中当事人的“非本人主要责任”,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体现以人为本,维护好职工的合法权益。

  撞树身亡如何划分责任?

  既然是意外,就说明丈夫没有重大过错,那如何能划分出责任来?

  “他在上班途中,因意外原因,撞上大树,又不是他故意的,怎么就不能算工伤呢?”每当提起这起交通事故,卢娟(化名)就感觉痛苦。

  这起交通事故发生在6月11日19时,卢娟的丈夫李华(化名)骑着两轮摩托车由安义县石鼻镇往县城方向正常行驶,去上班。

  途经安石线3km+800m处时,天边起了乌云,变得阴沉起来,并开始下起了雨。

  李华感觉视线开始模糊起来。突然,他眼前一黑,车子一头撞上公路西侧的一棵树,李华当场受重伤。后虽经医院全力抢救,仍因受伤严重死亡。

  事故发生后,当地交警部门出具了一份道路交通事故证明书。

  证明书称,因天气阴暗,下雨天,视线不良等原因,导致摩托车与公路西侧树木相撞。

  6月底,卢娟向南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交了工伤确认的申请书,希望给丈夫争取到正当的权益。

  9月21日,南昌人社局对此作出工伤认定中止通知。理由是工伤认定申请材料不全,尚需公安交警部门对交通事故作出责任划分认定书,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工伤认定程序中止。

  卢娟为此要求交警作出划分责任的要求,但交警一句话就让她哑口无言,“撞上大树如何划分责任呢?”

  “说的也有道理!”卢娟想,但同时又很不解,既然是意外,就说明丈夫没有重大过错,那如何能划分出责任来?

  “非本人主要责任”引争议

  “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限定,因《工伤保险条例》没有对此作更进一步的详细规定,在实际工作中引发了一些争议。

  据了解,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调整了工伤认定范围。将认定范围从原来的“上下班途中机动车事故伤害”调整扩大为“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以及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和火车事故伤害”。

  “本意是强化责任意识,因此才限定上下班途中‘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才能认定为工伤。”江西法报律师事务所律师肖文军称,这主要是引导职工群众高度重视上下班途中的交通安全,对上下班途中本人承担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如无证驾驶、酒后驾车等行为造成本人伤亡的,不纳入工伤的范围。

  有法律界人士表示,作为工伤认定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只要受理了工伤认定申请,就有责任和义务对受理案件的事实进行调查并及时作出认定结论。

  但“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限定,因《工伤保险条例》没有对此作更进一步的详细规定,在实际工作中引发了一些争议。

  新法制报记者在采访中发现,在实际操作中,有不少职工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其主要责任人是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无法认定的。而《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条第三款又明确规定,作出工伤认定决定需要以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为依据的,在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尚未作出结论期间,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中止。这就给行政部门对工伤的认定带来了一定的困难。

  如果不能划分责任,李华的工伤就不能进行认定吗?

  对此,法律界人士形成了观点对立的两派。

  正方:劳动部门应认定为工伤

  法律上的意外事故是指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行为人不存在过错,因此应认定工伤,而不是中止。

  江西赣兴律师事务所律师邹伟民认为,南昌市人社局中止工伤认定程序错误,应认定为工伤。

  邹伟民说,交警部门的事故证明书说得很明白——此起事故发生的原因是李华驾驶摩托车在道上正常行驶,因天气阴暗,下雨天,视线不良等原因,导致摩托车与公路西侧树木相撞,造成了此起道路交通意外事故。显然,交警部门已经将本起交通事故定性为“交通意外事故”。法律上的意外事故是指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行为人不存在过错,即主观上既没有故意,也没有过失,也就是说李华无须承担责任。

  “意外事故的应有之义就是,没有过错人也就无责任人。那么,李华无过错也无责任,劳动部门非要划分行为人的责任,无异于缘木求鱼。”

  其次,交警已经出具了意外交通事故的证明,现在劳动部门又要求交警部门对李华进行责任划分,这不是要交警作出互相矛盾的两个证明吗?对同一事故一份是意外无责任的证明,另一份又是有责任的证明,这不是自打耳光吗?

  “因此,应认定工伤,而不是中止,”邹伟民称。

  反方:应直接认定为不属于工伤

  李华发生的这起交通事故属单方交通事故,没有第三方,理应由自己负全责,劳动部门中止工伤认定的通知是正确的。

  “事实上,像李华这样的意外交通事故,有的交警部门会作出划分全责的事故认定书。”律师张国铁称。

  李华发生的这起交通事故,张国铁认为属单方的交通事故,没有第三方,理应由自己负全责,劳动部门中止工伤认定的通知是正确的。

  江西赣翔律师事务所律师曹澄清也认为,劳动部门不应对李华的工伤认定作出中止,而应直接认定未不属于工伤,因为李华的伤害是因为撞上大树摔倒后造成的。1月1日起施行的《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李华在上班途中撞上大树,严格地说他本人应负主要责任,这不属于交通事故,故李华的受伤这不属于工伤。

  对于交警无法确定查清事故的主要责任人,受害人如何认定工伤呢?

  曹律师认为,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04号)第五十条规定,道路交通事故成因无法查清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载明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当事人情况及调查得到的事实,分别送达当事人。因此,受害人如果在工作中,道路交通事故受伤,应无条件认定为工伤;如果是在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交通事故成因无法查清的,受害人工伤将得不到认定。

  “所以,员工个人或单位可投保意外伤害保险作为补充,以回避风险,”曹澄清说。

  提供事故认定书是硬性规定

  根据人保部的相关规定和办法,当事人申请工伤认定,必须要申请人提供这个事故认定书,这是硬性规定。

  对于李华之死牵扯出来的工伤认定之争,南昌市人社局医疗保险处成处长表示,根据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没有将“意外事故”纳入工伤认定的范围。

  成处长称,职工在上下班的路上,遭受机动车和非机动车的发生的交通事故,自己负非主要责任,也就是说不负主要责任和全部责任,符合这两个条件才可以认定为工伤。

  对于记者提出的,交警已经出具了意外交通事故的证明,现在劳动部门又要求交警部门对李华进行责任划分,这样的要求是否妥当。成处长解释说,不是劳动部门要求交警划分责任,而是根据人保部的相关规定和办法,当事人申请工伤认定,必须要申请人提供这个事故认定书,这是硬性规定。

  现实生活中,有不少职工发生交通事故后,交警无法确定查清事故的主要责任人。对此,成处长表示,这不是人社局能解决的问题,人社局只是严格地遵照执行上级的有关规定的。

  成处长强调,对于李华的工伤认定申请中止通知,是经过了严格的程序决定的,不是轻率作出的。

  也有法律界人士称,对于意外事故是否属不可抗力,是否能断定非本人主要责任,其实在理论界和实践之中都存在争议。

  一位劳动部门的机关干部举例称,如骑车的人因为路面积水严重被摔倒在地,有人会认为骑车的人是由于自己不注意,不属非本人主要责任。但也会有人会认为,由于积水太多,骑车的人就是很小心,也难免就保证不会滑倒。

  劳动部门应尽调查核实责任

  对“非本人主要责任”的认定,劳动部门应充分运用自由裁量权,综合各种情况,判定是否属于事故过程中当事人的“非本人主要责任”。

  李华的工伤认定现目前仍处于中止的程序之中。

  对此案折射出来的问题,有法律界人士认为,即便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交了交通事故认定责任书,也不能免除劳动部门的调查核实责任。当前,工伤认定对交通事故类进行了责任限制,要求系“非本人主要责任”,这就使交通事故认定书中的责任认定成为法定要件,如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交通事故原因,未能查清而仅仅出具事故证明而不是交通事故认定书,那么劳动部门必须对事故责任进行调查确定。

  江西法报律师事务所律师肖文军称,对于工伤认定是否适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交通事故认定书,其取舍权、判断权仍在劳动部门,该部门可以不采信交通事故认定责任书,而采信自己调查取得的证据。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对“非本人主要责任”的认定,除必须或有可能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定的事故外,劳动部门应充分运用自由裁量权,综合各种情况,判定是否属于事故过程中当事人的“非本人主要责任”。

  “这样才能正确地作出具体的行政行为,更好地体现以人为本,提高行政效率,减轻用人单位的风险,维护好职工的合法权益,”肖文军称。

[责任编辑:zs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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