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死责任状"自愿签订是否无效?
王某几经周折,终于应聘到一家旋切机厂上班。进厂时,厂里拿出一份事先打印好的劳动合同让他签字。该合同规定,职工必须按操作规程严格操作各种机器设备,如因违规操作而发生伤亡事故,工厂概不负责。因工作来之不易,王某未多加考虑便在劳动合同上签了字。在一次工作中,王某不小心将自己的一个右手指切掉,后经鉴定为9级伤残。工厂在承担了王某的医疗费后,拒绝再对他的伤残进行任何赔偿,理由是王某的损伤是因为他违规操作造成的,根据劳动合同的约定,应由他本人承担全部责任。王某多次与工厂负责人协商未果,遂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请求工厂赔偿其各种费用5万元。
仲裁委经审理认为,王某所受的伤为工伤无疑。《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合同法》更是明确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本案中,旋切机厂为了转嫁生产经营风险,在劳动合同中故意与劳动者签订“生死责任状”,将工伤责任完全推给劳动者本人,无疑违反了法律规定,该条款应属无效条款。据此,仲裁委裁决旋切机厂赔偿王某各种费用5万元。
[责任编辑:zsj]
了解更多有关劳动法常识,请点击:劳动法首页
- 特别推荐:
网友评论
暂无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