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工伤保险赔偿项目及标准(2011新)
一、 解除劳动关系上年度(指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 武汉市历年标准如下:
上度年,解除劳动合同上年度、劳动合同终止上年度、一审法院开庭上年度、
社平工资:省。市。区。县。镇。
2010年中心城区单位全部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1921.4元,100%为3202.3元,
1、2011年度本市职工年平均工资为45643元 ?月社平3803.58元或3202.3元。
2、2012年度本市职工年平均工资为46464元,月平均工资为3872元。
3、 2013年度全市职工年平均工资为51120元(48942元),月平均工资为4260元(4078.5);
社平工资为48943.2元/年,月均4078.6元。
3684.33月,12个月为44211.96元。(A案江汉区)
最新湖北工伤保险赔偿项目及标准(2011新)
等级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本人工资) 伤残津贴 (本人工资)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备注 1级 27个月 90% 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另注:扣除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后,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2级 25个月 85% 3级 23个月 80% 4级 21个月 75% 5级 18个月 70% 解18个月平 解34个月平 1、不管距退休多长,医疗补助金均全付,距退休5年一次性就业补助金100%,4年80%,3年60%,2年40%,1年20%,不足1年10%。 2、伤残津贴适用于保留劳动关系,一次性医疗补助及就业补助金适用于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 平:系指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6级 16个月 60% 解16个月平 解28个月平 7级 13个月 无 解14个月平 解20个月平 8级 11个月 无 解12个月平 解16个月平 9级 9个月 无 解10个月平 解12个月平 10级 7个月 无 解8个月平 解8个月平 工亡 1、丧葬补助金:6个月平;2、供养亲属抚恤金: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前三项规定的待遇。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第1项、第2项规定的待遇。 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本人自愿,可由用人单位一次性支付抚恤金,计算时间为:其配偶和父母一次性计算到70周岁,最低不少于5年,70周岁以上按5年计算;其子女一次性计算到18周岁。一次性领取10年以下的,按《条例》规定标准的100%计发,一次性领取10年以上的,按《条例》规定标准的80%计发。
注意: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市人力社保局关于公布2012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委、办、局(集团总公司)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各有关单位:
根据市政府《批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五部门关于建立全市职工平均工资发布及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正常调整制度暂行办法的通知》(津政发〔2008〕17号),现就2012年度本市职工平均工资及2013年度社会保险和工资福利待遇调整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2012年度本市职工年平均工资为46464元,月平均工资为3872元。
二、2013年度工伤保险、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工资福利等待遇标准,按3872元计算。
三、参加我市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社会统筹的单位和职工,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最低、最高标准按照我局《关于2013年度单位和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征缴基数的最低和最高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2〕72号文件)执行。
四、本通知自2013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2013年度各项相关待遇简表
2013年4月2日
附件:
2013年度各项相关待遇简表
市人力社保局关于公布2013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委、办、局(集团总公司)及有关单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根据市政府《批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五部门关于建立全市职工平均工资发布及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正常调整制度暂行办法的通知》(津政发〔2008〕17号),现就2013年度我市职工平均工资及2014年度社会保险和工资福利待遇调整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2013年度全市职工年平均工资为51120元,月平均工资为4260元;2013年度企业职工年平均工资为48841元,月平均工资为4070元,计算计划内破产企业职工一次性安置费以此为准;用于计发养老保险待遇的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68568元,月平均工资为5714元。
二、2014年度工伤保险、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工资福利等待遇标准,按4260元计算。
三、参加我市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社会统筹的单位和职工,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最低、最高标准按照市人力社保局《关于2014年度单位和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征缴基数的最低和最高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3〕93号文件)执行。
本通知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2014年度相关待遇简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