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嫂”律师跟你唠唠军婚那些事儿
作者简介:文丽琼,中共党员,法学硕士,专职律师。现执业于广西广合律师事务所。擅长合同纠纷、损害赔偿纠纷等诉讼业务及公司并购、新三板挂牌等非诉业务,手机/QQ/微信:15077116800。授权法务之家发布,转载请在页头注明来源和作者。
本文观点依据撰文时国家施行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及相关专家观点作出,不排除日后法律规定变更之可能。
1月19日晚上,湖南电视台《真正男子汉》第二季收官。节目中,刘队长这位被委内瑞拉国防部长亲自授予猎人勋章的中国军人和张蓝心直率爽朗的性格、敢于吃苦的品质,给了我很深的印象,但“嫁给军人,就是半个兵”,要成为“军嫂”,以下几个问题很有必要了解一下(请原谅我三句不离老本行)。
1、恋爱了?打报告!
按照《军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二条规定,如果张蓝心和刘队长确定恋爱关系后,要主动向所在单位党组织报告,由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对其恋爱对象进行政治审查。根据网上资料显示,张蓝心的国籍是中国,但现在很多艺人都加入了外国国籍,如果张蓝心也加入其他国家国籍,那他们肯定“没戏”了,因为按照《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应当是政治可靠、思想进步、品行端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现役军人一律不准与外国公民结婚,原则上也不得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居民结婚。
2、要结婚?打报告!
如果刘张二人要结婚,必须提前一个月向所在刘队长部队党组织或政治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查同意后,填写《申请结婚报告表》,拿到政治机关出具《婚姻状况证明》,才能到民政局登记结婚,没有这个《证明》,民政局是不会受理的。节目中,刘队长是上尉军衔,对应级别是营或连职,所以由团级政治部门审批就可以了,如果他们结婚时刘队长晋升为团职干部,那就要报所在单位的上一级政治机关审批。
另外,现役军人不得与虽具有中国国籍但居住在外国或港澳台地区从事或参与危害国家安全、破坏国家社会主义建设活动的人员结婚;原则上也不得与此类人员的直系亲属结婚,但现役军人恋爱对象本人现实表现良好、政治上确无问题的,也可酌情允许结婚。
3、要离婚?你说了不算!
这是不吉利的话,但该说我还得说。军婚当中,如果军人一方要求离婚,领导会视情进行调解;如果符合《婚姻法》规定的离婚条件并经对方同意,政治机关才能出具证明同意离婚;如军人一方坚持离婚,对方坚决不同意离婚,部队可商请对方所在单位或地方有关部门进行调解,调解无效的,政治机关出具证明,由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如果配偶一方(非现役军人)要求离婚,军人一方同意后,政治机关会出具证明让你们去办离婚手续;但如果军人一方不同意离婚,政治机关则不得出具证明,除非经政治机关查实军人一方确有重大过错,比如重婚或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等。
4、想“撩汉”?悠着点!
《刑法》第259条规定:“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重婚罪判的是两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而破坏军婚罪判的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判罚更重,这是法律对现役军人婚姻的特殊保护。
那长期通奸构不构成破坏军婚罪呢?我个人认为是可以的。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破坏军人婚姻罪的四个案例》的通知(1985年7月18日法(研)发[1985]16号)中,对案例四中的“赵松祥破坏军人婚姻案”,最高法认为:“被告人赵松祥明知马玉兰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长期通奸,破坏军人的婚姻家庭,造成军人夫妻关系破裂的严重后果,已构成破坏军人婚姻罪。由于过去在审判实践中对属于这种情况的案件可否适用刑法第一百八十一条在理解上不够明确,当时未予定罪的,现在不必重新追究刑事责任。今后在办理破坏军人婚姻案件中遇到类似情况的,应当适用刑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的规定予以判处”。当时施行的刑法第一百八十一条内容为:“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据此,我个人认为,因与现役军人通奸造成严重后果的,也应构成破坏军婚罪。
现役军人的配偶能不能构成破坏军婚罪的主体呢?按国家现行法律,除对方配偶也是现役军人的情况外,暂时不能构成破坏军婚罪的主体。对这个问题,目前司法实践中也有两种主流观点。一种观点是:不能。其理由是,从破坏军婚罪的立法精神上来看,刑法259条的目的是保护现役军人的婚姻关系,如果把其配偶一并追究刑事责任,就等于没有保护军婚,有悖于立法精神。第二种观点则认为:可以。其理由是,破坏军婚罪是男女双方必须密切配合方能实现的一种犯罪,没有现役军人配偶的配合,犯罪就不可能实现,所以应当追究其法律责任。
我个人倾向于第二种观点。
因为从法理上看:根据共同犯罪理论,二人以上具有共同犯罪故意,并具有共同的行为,即构成共同犯罪。在破坏军婚罪的案件中,绝大多数破坏军婚案中的男女双方,主观方面,不但明知自己有配偶,而且互知对方婚姻状况;客观方面,男女双方共同实施了同居、结婚等行为。这完全符合共同犯罪的特征,且这类共同犯罪双方又是以共同的情感、共同的经济生活和共同的性关系为主要内容的。
从立法上看:根据刑法第259条的规定,破坏军婚罪的构成要件是:(1)侵犯的客体:是我国一夫一妻制婚姻关系中的现役军人婚姻关系;(2)客观方面表现为男女双方实施了同居、结婚的行为。(3)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既可以是男性,也可以是女性;既可以是一般公民,也可以是现役军人。(4)主观方面必须是直接故意,即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结婚。这里的“明知”,既可以理解为明知他人是军人配偶而与之结婚或同居,也可以理解为明知自己是现役军人配偶而与他人结婚或同居。由此可见,根据刑法第259条的规定精神,法律本身并没有排除追究军人配偶破坏军婚罪的刑事责任。
从实践上看:追究军人配偶破坏军婚罪的法律责任是非常必要的。在部分破坏军婚罪案件中,现役军人配偶本身行为不轨,甚至主动调情勾引他人,导致自己的家庭婚姻破裂。对这类现役军人的配偶,如果一概不予以惩处,就算对非军人配偶的一方再严厉,也不可能有效地保护现役军人的婚姻关系,反而可能会让现役军人的配偶有恃无恐,对巩固现役军人婚姻关系极为不利,就达不到法律特殊保护军婚的立法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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