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委员会的选定
我国仲裁法已明确规定仲裁不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仲裁委员会应当由当事人协议选定。也就是说,提交仲裁的双方当事人对仲裁地点和仲裁委员会是可以自由选择的.为了避免发生争议时产生无休止的磋商,在拟定仲裁协议时就应明确选定仲裁委员会.仲裁协议对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
[责任编辑:华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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