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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宏图与美国APEX撤销仲裁裁决一案

  2000年6月30日,上海世贸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世贸)与APEX公司签订《DVD整机出口销售总合同》,约定上海世贸向APEX公司出口60万台DVD整机,合同总值为9000万美金。上海世贸又与江苏宏图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宏图)签订《DVD整机出口购销总合同》,约定上海世贸向江苏宏图购买60万台DVD机,合同总值为8100万美元。2000年7月26日,上述三方签订《合作协议》,作为上述两份协议的补充协议。2002年3月16日,上述三方签订《债权转让协议》,上海世贸将其对APEX公司的21,202,968.80美元的债权转让给江苏宏图。由江苏宏图直接向APEX公司收款。2002年4月10日、5月30日,江苏宏图和APEX公司先后签订《关于老产品、返修机器及周转库存的对帐备忘录》、《周转库存管理协议》和《还款协议》两份协议,确认《债权转让协议》项下的债权金额为20,395,268美元(即周转库存15,297,120美元+正常出运和2000年退货返还5,098,148美元),并约定APEX公司在2002年7月15日之前还清。上述合同或协议均约定发生争议由中国国际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以下简称贸仲上海分会)仲裁解决。

  因APEX公司未按约定期限还清欠款,江苏宏图与APEX公司于2003年3月12日签订《APEX公司与宏图高科往来帐清账协议书》(以下简称《清账协议》),再次确认《债权转让协议》项下的债权总金额,并约定APEX公司于2003年10月15前予以清偿。但APEX公司只向江苏宏图支付了825万美元,尚欠12,211,268美元。

  2005年1月,江苏宏图申请仲裁,扣除3,644,776.8美元货款未向APEX公司主张,要求APEX公司支付8,566,491.2美元及利息。APEX公司参加了仲裁,还提出过仲裁反请求。贸仲上海分会于2006年10月18日作出(2006)中国贸仲沪裁字第258号仲裁裁决,裁决APEX公司向江苏宏图支付8,699,829.2美元。2007年4月18日,APEX公司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撤销上述仲裁裁决的申请。2007年6月15日,该院作出(2007)沪二中民五(商)初字第51号民事裁定书,驳回APEX公司的申请。

  答 辩 书

  答辩人:江苏宏图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南京市中山北路219号宏图大厦20层

  法定代表人:张琉 董事长

  关于(2007)沪二中民五(商)初字第51号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纠纷一案,答辩人江苏宏图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宏图)就申请人APEX DIGITAL INC.(以下简称APEX公司)撤销仲裁裁决申请书,依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答辩意见如下:

  一、本案的基本事实情况

  1、三方的基础交易合同都有明确的仲裁条款

  2000年6月30日,案外人上海世贸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世贸)与APEX公司签订《DVD整机出口销售总合同》(见证据一),合同约定上海世贸向APEX公司出口60万台DVD整机,合同总值为9000万美金。合同约定发生争议由中国国际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以下简称贸仲上海分会)仲裁解决。

  上海世贸又与江苏宏图签订《DVD整机出口购销总合同》(见证据二),合同约定上海世贸向江苏宏图购买60万台DVD机,合同总值为8100万美元。合同约定发生争议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

  为进一步明确三方的权利义务,三方在上述两份合同的基础上于2000年7月26日签订《合作协议》(见证据三),作为上述两份协议的补充协议。该协议也约定发生争议由贸仲上海分会仲裁解决争议。

  以上三份合同明确约定了三方的权利义务,构成了三方交易的基础合同,且都有明确的仲裁条款。

  2、为解决三方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三方又签《债权转让协议》且有仲裁条款

  交易过程中,APEX公司拖欠上海世贸部分货款,而上海世贸也陆续拖欠江苏宏图部分货款。为解决三方之间的债权债务问题,三方于2002年3月 16日签订《债权转让协议》。(见证据四)上海世贸将其对APEX公司的21,202,968.80美元的债权转让给江苏宏图。由江苏宏图直接向APEX 公司收款。该协议第六条约定:“一切因执行本合同所引起的争议,均由三方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得到解决,则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依据该委员会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结果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除仲裁另有裁定外,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3、为履行《债权转让协议》双方再签一系列协议,并约定争议由仲裁解决

  2002年4月10日,双方签订《关于老产品、返修机器及周转库存的对帐备忘录》(见证据五)。

  2002年5月30日,双方又分别签订了《周转库存管理协议》和《还款协议》两份协议(见证据六、七)。

  根据两份协议的约定,江苏宏图和APEX公司最终确认了《债权转让协议》项下的债权金额为20,395,268美元(即周转库存 15,297,120美元+正常出运和2000年退货返还5,098,148美元),并约定APEX公司在2002年7月15日之前还清。两份协议再次约定,《债权转让协议》项下的争议应由贸仲上海分会仲裁解决。

  然而,APEX公司未按约定期限还清欠款。为继续履行《债权转让协议》项下的还款义务,江苏宏图与APEX公司于2003年3月12日签订《APEX公司与宏图高科往来帐清账协议书》(以下简称《清账协议》)(见证据八)。《清账协议》再次确认《债权转让协议》项下的债权总金额,并约定 APEX公司于2003年10月15前予以清偿。

  虽然APEX公司自2003年6月11日起至2003年12月10日分10次向江苏宏图支付了825万美元(见证据九),但尚欠12,211,268美元未还。

  为实现《债权转让协议》所明确的债权,江苏宏图依据仲裁条款于2005年1月申请仲裁。在仲裁请求中江苏宏图根据2004年4月7日与上海世贸签订的《关于宏图DVD业务遗留问题处理协议》(以下简称处理协议)(见证据十),扣除了3,644,776.8美元货款未向APEX公司主张,仅要求 APEX公司支付8,566,491.2美元及利息。APEX公司参加了仲裁,还提出过仲裁反请求(见证据十一)。贸仲上海分会于2006年10月18日作出(2006)中国贸仲沪裁字第258号仲裁裁决(以下简称258号仲裁裁决)(见证据十二),裁决APEX公司向江苏宏图支付8,699,829.2 美元。

  二、258号仲裁裁决的事项是有仲裁条款作为依据的。

  APEX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第一个理由中,以《清帐协议》没有仲裁条款,事后也没有达成仲裁协议为由申请撤销。这一观点不能成立:

  1、258号仲裁裁决是针对履行《债权转让协议》项下的争议进行审理,而该协议有仲裁条款。

  本案所涉仲裁,是针对《债权转让协议》项下的争议进行审理。根据《债权转让协议》,上海世贸将其对APEX公司的债权转让给江苏宏图,并明确约定APEX公司与江苏宏图的还款另行商定。同时还约定,一切因执行本合同所引起的争议,均应提交贸仲上海分会裁决。这既是仲裁裁决所确认的债权的直接来源,也是仲裁的依据。

  根据《债权转让协议》的上述约定,江苏宏图与APEX公司陆续签订了包括《清账协议》在内的一系列协议,这些协议都是为履行《债权转让协议》而签订的,其中:《对帐备忘录》核对了债权转让项下货物的型号、数量;《周转库存管理协议》和《还款协议》确定了周转库存部分的金额以及正常出运部分和 2000年退货返还部分金额,还约定APEX公司偿还的债务的期限。

  签订《清账协议》是因APEX公司没有在约定期限偿还债务,双方是根据《债权转让协议》第四条APEX公司对江苏宏图的还款协议另行商定的约定,《清账协议》仅是一份具体还款计划而已。所以,签约主体只能是江苏宏图和APEX公司,这是《债权转让协议》所约定的。

  仲裁审理的是《债权转让协议》项下的争议,《清账协议》仅是一个证据而已,《清账协议》是基于《债权转让协议》而产生的,因此,具体的还款计划根本不需要重新签订仲裁条款。

  仲裁庭也一直是围绕着《债权转让协议》的争议进行审理的,仲裁庭首先对债权转让的来源、效力、金额、还款期限进行认定,然后再针对APEX公司的抗辩进行分析。这从258号仲裁裁决书的分析认定可以看出:

  “仲裁庭注意到,《债权转让协议》第一条明确约定:‘对丙方(江苏宏图)通过乙方(上海世贸)出口到甲方(APEX公司)的上述DVD播放机,乙方同意将对应该批DVD播放机的债权转让给丙方,乙方同意由丙方直接向甲方收款,乙方不再对甲方收款,甲方也不再将上述货款支付给乙方’。仲裁庭认为该协议真实有效……”(见258号仲裁裁决书第26页)

  仲裁裁决还在多处提到本案审理的是《债权转让协议》项下的争议。“本案系债权转让的争议,源于《债权转让协议》并最终由《清账协议书》所确认……”(见258号仲裁裁决书第29页)

  “如前(3)所述,仲裁庭认为,本案系债权转让的争议,源于《债权转让协议》”(见258号仲裁裁决书第30页)

  等等,不一一列举。由此可以看出本案仲裁审理的是《债权转让协议》项下的争议,而不是APEX公司所称的是《清账协议》项下的争议。

  2、《债权转让协议》的仲裁条款涵盖《清账协议》

  《债权转让协议》的仲裁条款约定:“一切因执行本合同所引起的争议,均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裁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当事人概括约定仲裁事项为合同争议的,基于合同成立、效力、变更、转让、履行、违约责任、解释、解除等产生的纠纷都可以认定为仲裁事项。”

  合同的履行(执行)是一个延续性的行为,包括履行中的各个阶段及一方违约后产生的各种法律后果。《清账协议》是基于《债权转让协议》而产生的,是《债权转让协议》的延续,是履行《债权转让协议》的一份具体还款计划。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债权转让协议》履行所产生的争议,都可以认定为仲裁事项。《债权转让协议》的仲裁条款涵盖了《清账协议》,仲裁庭有权审理因履行《债权转让协议》而引起的一切争议。

  3、APEX公司已接受仲裁,无权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在仲裁过程中,APEX公司积极参加仲裁活动,指定了仲裁员、三次参加庭审、提交证据、进行实体答辩。此外,APEX公司还提出过仲裁反请求。可见APEX公司已接受仲裁,同意本案项下的争议由贸仲上海分会管辖并审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第二次全国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67条的规定:“一方当事人向仲裁机构或者仲裁庭申请仲裁,对方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且按照仲裁规则的要求指定仲裁员并进行实体答辩的,视为当事人同意接受仲裁。”APEX公司指定仲裁员,进行了实体答辩,并提出了仲裁反请求,应视为接受了仲裁,其无权再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三、258号仲裁裁决的事项属于仲裁条款约定的范围。

  APEX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第一个理由中,提出《清账协议》不属于仲裁范围。这一理由也不能成立:

  1、《清账协议》不属仲裁范围不是撤销仲裁裁决的法定理由。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第(四)项的规定,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裁定撤销仲裁裁决。可见,超范围仲裁是指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而不是指某一协议不属于仲裁范围。因此,APEX公司以《清账协议》不属于仲裁范围为由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没有法律依据。

  2、仲裁裁决的事项属于仲裁协议约定的范围。

  本案仲裁所依据的《债权转让协议》、《还款协议》、《周转库存管理协议》中的仲裁条款。根据《债权转让协议》及其后续的一系列协议的约定,APEX公司负有偿还江苏宏图20,461,268美元的义务。APEX公司只偿还了825万美元,尚余12,211,268美元欠款。再根据《处理协议》的约定,江苏宏图从APEX公司的应付账款中扣除3,644,776.8美元。对此,仲裁裁决认定:“扣除前述825万美元和 3,644,776.8美元后,仲裁庭认定,被申请人(即APEX公司)应当向申请人(即江苏宏图)支付其尚欠的款项8,566,491.2美元”。

  江苏宏图的仲裁请求既没有超过《债权转让协议》约定的范围,也没有超过《债权转让协议》约定的金额。因此,江苏宏图的仲裁请求属于仲裁协议约定的范围,仲裁裁决事项也没有超过仲裁协议的范围。

  四、仲裁程序未违反仲裁规则,充分给予了APEX公司答辩、陈述、举证的权利。

  APEX公司申请撤销仲裁的第二个理由,是本案的程序安排混乱,剥夺了APEX公司举证、质证和提出反请求的权利,影响到案件的公正审理,这一观点根本不能成立。

[责任编辑:华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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