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班时间互撕算工伤吗?
劳动派公众号投稿,文/陈珊珊 北京市道成律师事务所
工作中,同事之间总是难免有你十分讨厌的人,甚至想爆捶他一顿的时候。但是,多数时候我们只是心里想想,那么,假如你没有控制住情绪,真的把他捶了,受伤算不算工伤呢?今天,小编通过受伤的原因,来逐一分析。
先来看一下规定是怎么说的。《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从条例的规定来看,因打架受伤能否认定为工伤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
(二)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
(三)还必须满足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即:第十六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1)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2)醉酒导致伤亡的;(3)自残或者自杀的。
从上述的规定来看,员工在上班时间打架不一定全是工伤,也不一定全部不是工伤,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不应该认定为工伤的:
首先,不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因打架受伤肯定不能认定为工伤的。
其次,是否为因履行职责在实务中有争议。
其实,关键是看双方打架的原因是不是与被害人的本职工作有关系,因为每个员工在单位上班都有明确的工作内容,如果打架的原因和被害人的工作内容无关,当然打架受伤就不能认定为工伤。如,因双方平时的个人恩怨,或者因其他原因的私人报复而引起的打架致伤残等,是不能认定为工伤的。
再次,如果受害人的行为有犯罪或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也不能认定为工伤。
如,酒店的女员工在上班期间为客人提供性服务,被客人杀害,能否认定为工伤呢?毫无疑问是不能的。一方面其提供的性服务不是其本职工作;另一方面其提供性服务的行为是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
特别说明的是,《条例》第十六条中规定有犯罪或违反治安管理情形是针对受伤者而言的,与加害人的行为是否为犯罪或违反治安管理是没有关系的。
另外,因打架而受伤的员工的行为是否违反单位的合法规章制度,与员工是否被认定为工伤没有关系。员工违反单位的合法规章制度,单位可以根据规章制度给予受伤员工惩罚,但不影响受伤员工的工伤认定。
谈谈因打架受伤员工的责任承担问题:
1、如果员工因打架受伤不符合工伤的条件,则受伤员工的医疗费用、误工损失等其他费用应该按照民事侵权的有关规定处理,即使加害人构成犯罪,受害人也可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赔偿。(受害人即使有医疗保险也不能享受相关待遇)
2、如果受害人被认定为工伤,则一方面可以享受工伤待遇,另一方面还可以有权向加害人要求侵权赔偿。也就是说此时的受害人可以获得双倍费用。因为工伤待遇和侵权赔偿适用不同的法律调整,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而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有明确的规定,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所以,职工在上班时间因打架受伤是否应认定为工伤,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不能一概而论。
看一则案例
陈明是福清一家金属制品厂雇请的电焊工。2011年10月的一天下午,他在车间内焊接铁门时,被同事林志玩塑料管产生的碎片击伤右眼。同年12月,陈明以右眼受伤属工伤为由,向福清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该局经调查后,认为陈明所受的伤为工伤。金属制品厂不服,金属制品厂提出,陈明受伤不是因其焊接铁门的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而是因林志的侵权行为造成,不应认定为工伤,应由实施侵权行为人林志负责赔偿。最后,经行政复议后,将福清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告上法庭,要求其撤销原先的认定结果。近日,中院终审认为,陈明的受伤仍属于工伤。
本案中,陈明被同事所弄的塑管碎片击伤右眼,是陈明在履行金属制品厂安排的焊接铁门的本职工作中受到的伤害,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一)项规定的“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情形。
这涉及到对“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如何理解界定的问题?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是指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包括为了用人单位利益,超越职工本身工作职责范围的经营活动)直接导致的伤害;此外,职工在工作时,以及在工作过程中临时解决生理需要(如喝水、用餐、上厕所、正常的休息)时,由于用人单位提供的附属设施、设备不完善或者存在不安全因素、劳动条件或劳动环境不良、管理不善等原因造成职工伤害的,也可认定为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
本案中,导致事故发生的主因是用人单位对其员工在上班时间玩塑料管的行为没有及时发现并加以制止,使得陈明处于不安全的劳动环境中,因此,陈明的受伤应认定为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
上下班途中,员工因个人恩怨打架致残,这种情况是否属于工伤?不属于工伤。工伤也叫职业性伤害,包括工作意外事故和职业病所致的伤残和死亡,它既包括劳动者在直接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时所遭受的各种伤害,也包括劳动者在非直接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时所遭受的各种伤害。
总结: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应认定为工伤。所谓“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应理解为他人因不服从履行工作职责的管理行为而施加暴力对职工造成的伤害,该暴力伤害与履行工作职责之间应具有因果关系。属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应当依法认定为工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