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执行难”“难”在哪般
试析“执行难”“难”在哪般 [ 叶文炳 ]/
试析“执行难”“难”在哪般
人们所说的执行难,总是认为执行难是在说法院独家的事情,实际上并非如
此。那又为什么会造成人们这种认识上的偏差呢?问题从“执行难”引起的,她
从某种制度上混淆了“执行难”与“难执行”的区别,人们很少对“执行难”这
三个字如何形成作深入分析,而且大家一谈到如何解决执行难的问题时,也很少
回过头来看看执行难如何形成,实际上“执行难”有社会的客观原因与人的主观
原因共同形成的,也可以说就是客观方面与主观方面共同互为促进所致。人们在
解决“执行难”时,往往只想着如何加大力度执行,如何如何来营造执行环境,
但均缺乏执行难的系统性理论,所以造成人们在处理或解决执行难时,无所适从
,有的干脆在执行舞台作作秀,捞点政治成本,对解决执行难没有什么很大的作
用。本文作者就是想从客观方面与主观方面入手,来剖析“执行难”在人们的意
识中如何确立地位的,并分析其形成过程,找出死穴,拓展出解决“执行难”的
客观方面与主观方面的方法。
一、剖析“执行难”的真正含义
执行难,在人们眼中的执行难就是指对法院生效的法律文书或具有国家强制执行
力其它文书,通过启动国家强制执行力后,仍难以将具有法律效力执行依据所确
定的内容执行到位的一种心感现象,这种现象从个别难案到一系例难案,久而久
之,让人们感觉到一谈到执行就立即想到执行困难的一种司法认识观。简单地说
,这种“执行难”观就只是看结果,只要通过法院执行,而且没有达到执行依据
所确定的结果,统统可以归结于执行难。
从上述的观点不难看出有些问题,实际上执行难只是执行活动中的一种状态
而已。每一个执行活动,她的执行结果无非是三种:第一种是执行容易;第二种
现行的执行难;第三种是现行的执行不可能。然而从上述的“执行难”观来看,
她却函盖了现行的执行难与现行的执行不可能的两种,现行的执行不可能是不为
人的意志所转移的,无论法院多努力,她的现有结果就只有一个,不可能实现执
行活动所预期的结果。如果我们在讨论解决“执行难”时,将这样的一种现象也
归结于“执行难”之中,那这种的“执行难”,不用费神去讨论她,永远无法解
决。因此,我们要对“执行难”进行有效讨论时,首先应将“执行难”赋予一个
正确的定义,确立“执行难”的真正含义,并把法院肩负的执行工作从“执行难
”这一个意识怪圈跳出来。
1、 如何正确理解“执行难”
“执行难”是相对“执行容易”来说,这种“难”通过人们的努力可以由难变易
,否则就不属于执行难的问题。近几年,“执行难”经常充斥于耳,什么是“执
行难”呢?有的人说,法律变白条就是执行难;有的人说,经过法院判决后,拿
不到钱就是执行难?还有的人说,法院咨意执行就是执行难等等说法。执行难到
底“难”在哪儿?说法各不一,在当事人眼里的“执行难”与在法院工作人员眼
里的“执行难”不太一样,在当事人中的申请人眼里的“执行难”与被申请人眼
里的“执行难”又不一样,过去的执行难与现在所提的执行难又有所不同。因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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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今后相当时期里,强调人们对“执行难”的统一理解,对执行工作进一步提
高,对执行工作能不能促进社会稳定,应当说是至关重要。
“难”从单个字义来理解,应当是指人们在从事某程行为时,内心里能很形象感
觉到的、不太可能实现的一种情绪或一种心态。如果我们将这种“难”单个字义
加在执行工作上,“执行难”真正的含义也就不难理解了,简单说就是人们对执
行工作普通感到困难重重,难予实现法律所推崇的结果,其性质是一种不能确定
的心理状态。人们对执行工作,最初的感觉是良好的,对法院的判决自动履行也
觉得是天经地义的事,但随着人们对执行行为实施后所达到的结果不断和反复的
认识,人们对执行结果与判决结果的距离逐渐有了较为深刻的认识,认识到判决
所确定的结果要实现还要走过执行这一关,这“一关”在许多情况下还会演化成
为一段漫长的道路,甚至是看不到头的漫长路。因此,人们对执行工作也就逐渐
产生无奈和畏惧心理,申请人畏惧了,被申请人也学会了造成“难”的手段了,
法院负责执行工作人员也畏惧了,执行难也就真真实实让大家朗朗上口,甚至成
了法院工作的一块心头病。
2、如何来支解“执行难”
目前,要想解决“执行难”,如果单单强调法院如何如何加大力度,如何如何利
用债权凭证来提高所谓的结案率问题,那只是抓信了“执行难”冰山的一角,对
解决执行难没有太大的作用,“执行难”的状态也许将永远维持在现有这种状态
。因此,我们应当突破现有所架设的死胡同,去寻找“执行难”的系铃人,也就
是去找“执行难”如何形成的这一过程,然后才有针对性对执行这一过程架设亮
丽现代司法流程风景,让每个人浏览其中,轻松走过这一段曾被称为“漫长的执
行路”。当然,要想寻找到,并支解“执行难”的意识形态,首先应先寻找到“
执行难”在人们意识中形成这一过程。要做到这一点,应从“执行难”意识形成
主要主体、申请执行人实现判决内容难、被申请执行人履行难和法院难执行几个
方面入手。
“执行难”意识形成的主要主体是“执行难”信息最快、最直接的获得者,是
执行难引发的利益最直接的承受者,也就是“执行难”的利害关系人,即法院、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在这里法院应当是“执行难”的利害关系人,从某个判决来
说,法院是中立者,但如果对“执行难”来说,法院是利害关系人。法院因“执
行难”而受到了消极评价而导致信念和威严的流失,这就是法院之所以在“执行
难”中成为利害关系人最主要原因。
“执行难”意识形成的主要主体不同,其形成原因与观点的公信力度也不同。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是执行过程最终利益承受者,他们对“执行难”的认识往往带
上个人色彩。对申请人来说,首先,赢得判决使他们对诉讼的期望由不确定转为
确定,从模糊的希望值转为确定的希望值,从而导致他们对“执行难”承受能力
最低,当他们获知他们花了大量精力的官司逐渐变为一张法律白条时,他们的失
望与痛苦是常人不容易理解的。其次,他们对执行不到位的执行行为往往表现为
不能理解,甚至产生强烈偏见,而且还会根据道听途说推定或扩大执行人员有猫
腻行为,无形中进一步造成司法公信力度的流失。因此,申请人对“执行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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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识形成大多来自于情绪中的理解,他们通常将一般的“执行难”简单推定为或
归结于执行工作人员的徇情、关系等原因所引起的,致使不断反映和上访,在他
们眼里的“执行难”在客观上有被缩小的成份。
被申请人对“执行难”的意识形成,应当是被动性形成,相当部分的被申请
执行人对履行判决内容有困难,加上对判决本身就是件十分不愿接受的事实,虽
然日常生活的经验告诉他们信用还是很重要的,但对在经济边缘性的家庭来说,
履行比不履行受到的压力更大,这时候他们往往选择不履行判决方式来抵制判决
所确定的结果。在他们眼里“执行难”就是“履行难”,并在某种程度上更希望
法院的执行人员,能在他们所表现出来或者所伪装出来的无法履行的“难”的状
态下知“难”而退,达到该案中止的执行状态。此时,在他们朗朗上口的“执行
难”的“难履行”有被夸大的成份。
法院的“执行难”意识是从“难执行”过程中逐渐形成的。法院的难执行是
指法院应当投入的警力、装备,应当利用的执行时机、措施、方法,因条件因素
或因人为因素而没有投入或采取,造成案件难予执行到位的或造成执行措施无法
穷尽的执行行为。作为法院将每个判决执行到位是呵护自己形象的必需手段。从
执行工作被纳入法院一项重要工作内容的初期,法院对执行工作也立即表现了极
大的热情,大江南北都有法院执行工作人员的身影。然而当执行结果与执行司法
资源投入产生巨大的反差时,人们开始思考了,有些执行人员也开始畏惧了,这
时间具体表现了对执行案件有选择性执行,难的案件放后,简单的先啃。甚至出
现了个别执行人员挑轻捡瘦的现象。此时社会立即对法院的执行工作提出了许多
的意见,甚至出现了质询案,法院内部也立即着手解决执行难的问题,先后进行
了全国的执行大汇战,“执行年”等等活动。随着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
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出台后,执行工作得到了极大强化的同时,执
行工作开始进入了一个规范化阶段, “执行难”从最初的感性认识逐渐上升为理
性的认识,解决执行难从法院内部工作强化开始注重里外工作的结合。但由于执
行空间较大,执行环节和细节繁杂,决定执行程序无法象审判程序那样能集中公
开和透明,造成法院“难执行”无法让当事人理解,让社会理解,加上法院个别
执行人员怠于执行,常以作表面文章来达到执行中止来代替穷尽执行措施后的执
行中止,更是让群众莫衷一是。另外现在许多地方开始使用债权凭证来替代执行
中止,在法院目前的执行队伍还无法让百姓放心的情况下,这只是减了“负”,
小了“肚”,这样做会极大减轻法院压力吗?非也,结果只是将法院整个公信力
度交出去而已,结果只会让当事人对执行工作更无法寄予较大的信赖,结果只会
本是整个社会应当考虑的难执行却以法院单打独斗的行为融为“执行难”的大杂
浍之中,不能自拨。
法院应当从实际从发,正视难执行的过程,凸显出难执行的所有形态,确立
“难执行”在“执行难”龙头位置,只有抓住“执行难” 冰山这一龙头(难执行
),“执行难”这一座冰山就会雪解冰消。
二、根据支解出来的申请执行人实现权利“难”、被申请执行人履行上的造
“难”与法院的“难”执行的框架来解决“执行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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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上论述来看执行难就当是由申请执行人申请难与对判决和执行结果存在距离时
认识难、被申请执行人履行难与法院难执行构成的,那么从上可知要解决执行难
就应当从这三个方面来解决,这与当今所要求的解决执行难在人们意识中似乎存
在距离。目前解决执行难在笔者看来,语境应当都是针对法院,认为解决执行难
是法院独家的事,这显然是一个误区,此误区不改,法院既使公使公史也无法改
变执行难的问题,因此,笔者认为解决执行难是一个社会综合问题,应当在一个
综合的框架下来讨论这一个问题,也就是应当从下列三个方面来讨论和解决:
首先,应当解决当事人申请难与申请人对判决结果与执行结果存在距离认识
难的问题。
现在许多法院实施了便民利民措施,从上到下都构建起践行“司法为民”的
内部倡导和制约机制,这些为民措施也包括了执行方面的内容,特别对当事人申
请执行方面也拆除了许多门槛。比如,申请执行交费问题,申请执行立案问题以
及申请人对被申请人财产举证问题,现在似乎不会成为当事人申请执行的“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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