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工资比实际工资低怎么办?
我之前被一家公司的录用,薪资谈好了。但是在签合同的时候合同上的却给我降了很多(商议好的一半都不到),他们解释说公司为了避税,另外再签一个薪资协议(好象是公司内部的),大家碰到这种情况怎么办?还有我觉得避税应该是我的问题,为什么要公司来操作呢?
不少小公司都会出现这种劳动合同上的工资比面试商谈工资低的做法,差额部分的工资每月现金发放。公司名义上是为员工省个人所得税,但实际上肯定有其他原因,其中也有政府管理部门的一些因素。
签订劳动合同时写的工资,属于明账,财务上要列入工资支出;另行签订的协议走得必然是暗账,发放方式大多是现金。公司发放现金后,以消费发票抵充就可以将这部分实际的工资支出记录到办公用品等其他账目下去,届时查账无法发现实际发过工资的现实。
另一种发放方式是由主管领到现金后,通过个人对个人的银行转账,发到你的手中。区别公司转账和个人转账可以去拉银行对账单看转账种类:如果是公司对个人发工资的转账,一般会记录“工资”、“薪”等字样,一些银行还会显示出转账公司的名字;如果是个人对个人,那只有转账的常规字样了,转出人也是个人姓名。由于通过银行发工资需要记录工资总额手册,因此非工资账资金发工资较难通过公司银行业务转账到个人。
当你的一部分工资记录在工资账外,官方就无法得知你有这些收入,你不需要对此缴纳个人所得税。那公司对此如此热衷,对他们来说有什么好处呢?
最大的好处是降低了你的表面收入,在凭借收入计算的项目上,公司可以省不少钱。比如缴社保时,都按照收入来确定社保基数。当你的账面收入很低时,公司只需要缴纳很少的社保。而且即使社保审计也无法发现公司的手脚。再比如计算经济补偿金,你的月收入低的话,公司支付的经济补偿金也可以大大节省。
当然,有时候公司也有些迫于无奈,才发现金改列支。我们国家至今还在使用一套落后的自主工资审核制度。当初为了防止一些内资企业通过个人所得税逃避高达33%的企业营业税,国家要求私营企业员工工资高于个税起征点的,要进行自主工资审批,并设置允许的工资额度。这个审批的申报条件并不容易达到,很多企业觉得麻烦,不做审批,那只好把个人工资账做得不超过个税起征点。近一年国家统一内外资营业税后,这套自主工资制度未明确是否要保留,所以很多地区还在继续执行,极大地阻碍了经济发展,非常令人遗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