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的法律责任】减少审批、削减收费是行政许可法立法目的之一
【行政许可的法律责任】减少审批、削减收费是行政许可法立法目的之一
由于行政许可是行政机关对社会事务和经济事务实行事前监督管理的一种重要手段,在控制社会危险、配置市场资源和提高社会公信等方面作用独特,多年以来发挥了重要的作用。行政许可法实施前,行政许可过多、过滥,不仅不能有效配置资源,反而还出现了大量扰民害民、滋生腐败的问题,在行政许可法实施以前,行政许可产生以下问题:一是,行政许可权不明白,有些乡政府、县政府在设,有些行政机关内设机构也在设;二是,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不规范,一讲行政管理,就要审批;三是,实施行政许可环节过多、手续繁琐、时限过长,“暗箱操作”,老百姓办事难;四是,重许可、轻监管或只许可、不监管的现象比较普遍,市场进入很难,而一旦进入又缺乏监督;五是有些行政机关把行政许可作为权力“寻租”的一个手段。不少企业、个人为了取得行政许可,还要给好处、托关系,助长了腐败现象的蔓延。在一定意义上,可以说行政许可已经成为一个腐败源。六是,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往往只有权力,没有责任,缺乏公开、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这样的行政许可制度,已经成为转变政府职能的一个障碍。为了改变上述状况,全国人大常委法工委从一九九六年着手行政许可法的调研、起草工作,二OO三年八月二十七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二OO四年七月一日起施行。
该法第十四条至第十七条就行政许可的设定机关及其权限作了明确的规定,即:法律可以就《行政许可法》第十二条所列的所有事项设定行政许可;尚未制定法律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国务院在必要时,可以采用发布决定的方式设定行政许可;尚未制订法律、行政法规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尚未制订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因行政管理的需要,确需立即实施行政许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可以设定临时性的行政许可;其他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一概不得设定行政许可。即中共中央、国务院各部、办、委、局,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办公室,省一级部、办、委、厅、局等都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许可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规定,实施行政许可,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了收费项目和标准可以收费外,不得收费。
行政许可法第一次有效地解决了前述存在的六个问题,这六个问题的解决实质上就是减少了不必要的行政许可,削减了不必要的许可收费,降低了进入市场的门槛,削减了进入市场不必要的障碍,充分调动了市场的积极性,坚持了市场取向,转变了政府职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