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打“劳动官司”
近年我国劳动关系呈现出急剧变化的态势,因企业拖欠职工工资、欠缴社会保险费等问题引发的矛盾较为突出,劳动争议案件上升很快,劳动争议成了一个热点话题。围绕劳动争议,不论是立法、执法还是司法领域,人们都在不断的实践、研究和探索———如何才能在更好地保护劳动者权益的同时,保护企业利益,维护社会的和谐发展?
从来自学界、实务界和司法领域的三位专业人士角度,谈谈他们对劳动争议相关问题的看法。
哪些属于劳动争议
劳动争议天天都会发生,但是,到底哪些属于劳动争议的范围,哪些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纠纷能够告到法院或是申请劳动仲裁?打劳动官司要花多少钱?合同工、临时工能不能打“劳动官司”?这些问题看似简单,但当提出来时,却往往无法准确回答。10月27日,记者就相关问题咨询了北京市乾坤律师事务所王杰律师。
在我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中规定,该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与职工之间的下列劳动争议:因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因执行、变更、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发生争议;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依照本条例处理的其他劳动争议。照此规定,以上争议即属于劳动争议的范围。
《劳动法》实施后,所有用人单位与职工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用人单位的各类职工享有的权利是一样的,过去意义上相对于正式工而言的临时工已经不复存在,因此,只要与用人单位有事实劳动关系,发生了上述争议后,都可以跟单位打“劳动官司”。
值得注意的是,上述“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包括的具体内容,劳动部专门对此进行了规定:
“工资”是指按照国家统计局规定应统计在职工工资总额中的各种劳动报酬,包括标准工资、有规定标准的各种奖金、津贴和补贴。“保险”是指社会保险,包括工伤保险、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待业保险、养老保险和病假待遇、死亡丧葬抚恤等社会保险待遇。“福利”是指用人单位用于补助职工及其家属和举办集体福利事业的费用。包括集体福利费、职工上下班交通补助费、探亲路费、取暖补贴、生活困难补助费等。“培训”是指职工在职期间(含转岗)的职业技术培训,包括在各类专业学校(职业技术学校、职工学校、技工学校、高等院校等)和各种职业技术训练班、进修班的培训及与其相关的培训合同、培训费用等。“劳动保护”是指为保障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获得适宜的劳动条件而采取的各项保护措施,包括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休假制度的规定,各项保障劳动安全与卫生的措施,女职工的劳动保护规定,未成年人的劳动保护规定等。
解决劳动争议的途径
在我国《劳动法》中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也可以双方协商解决。
因此,解决劳动争议有四条路可以走,第一条就是当事人双方———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自行协商。
第二条是向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在用人单位工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用人单位代表和工会代表组成。工会代表担任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主持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工作。
第三条是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仲裁委员会是国家授权,依法独立处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专门机构。地方各级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劳动争议处理机构为仲裁委员会的办事机构,即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设在各地劳动行政管理机构内。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同级工会代表、用人单位方面的代表组成。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担任。
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仲裁裁决一般应在收到仲裁申请的六十日内作出。对仲裁裁决无异议的,当事人必须履行。这里非常值得注意的就是这个六十天的期限,一旦超过六十天没有申请劳动仲裁,当事人就将丧失仲裁和诉讼的权利救济机会。
最后一条途径是向法院提起诉讼。但提起诉讼是有前提的,必须是在经过了第三条途径后仍不能解决劳动争议,才能够采取,即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打“劳动官司”时,仲裁是一个必须的前置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