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集体协商
【阅读导航】
定义
制度试点背景
作用
各方应做的努力
法律法规依据
协商内容
企业的工资水平内部因素
工资水平的外部因素
代表人物
【定义】
工资集体协商,是指用人单位与本单位职工以集体协商的方式,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职业培训、保险福利等事项,签订集体的书面协议。根据中国国情,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经营者工资收入,不属于工资集体协商的范畴。是指职工代表与企业代表依法就企业内部工资分配制度、工资分配形式、工资收入水平等事项进行平等 协商,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工资协议的行为。
【工资集体协商内容】
工资集体协商内容包括:工资协议的期限、工资分配制度、工资标准和工资分配形式、职工年度平均工资水平及其调整幅度、奖金、津贴、补贴等分配办法、工资支付办法、变更、解除工资协议的程序、工资协议的终止条件、工资协议的违约责任、双方认为应当协商约定的其他事项。
【制度试点背景】
金融危机过后,经济企稳回暖,珠三角区域却出现了“用工荒”。因为资本习惯了“一言堂”,不习惯在劳资对话的平台上,通过谈判实现利益共赢。类似的“不习惯”,还有一些职工的劳动所得都是老板一个 人说了算,缺少透明度,造成员工没有归属感,从业人员平均年龄低,农民工占从业人员总数比例高,一线员工工资收入低于本地区平均收入,辞职率高……如此高频率无序流动,无益于建立和谐劳动关系。少数企业并没有兑现或者变相不兑现最低工资的现象大有存在。一些用工单位通过搞变通,将加班加点工资、津贴补贴和福利待遇相加,看似是达到或超过了最低工资标准,实际上是远远未达到最低工资的。此外,一些行业对文化要求偏低,劳动力供大于求,再加上劳动者缺乏自我维权意识,所以导致不少人不懂或不敢要求用工单位给予其最低工资标准。
改革开放三十年来,伴随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政府早已很少直接参与企业职工的工资分配和管理,主要由企业自主确定。不少老板“资本意识”强、“协商意识”弱,员工也不善于或怯于协商。所以要逐步要培养法治素养,先要给出法制规范——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使劳动者真正获得与劳动力等值的工资报酬,真正体现出职工工资确定过程的平等性、民主性、合法性,需要法律的有力保障。
《劳动法》、《工会法》、《劳动合同法》明确要建立工资集体协商机制,但表述过于原则,缺乏可操作性。在实际推进过程中,非公小型、微型企业的工资集体协商机制如何建立,区域性、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机制的法律地位如何确认,工资集体协商的内容、程序,政府有关部门的职责如何界定,工资谈判员的劳动权益如何保障,都亟需明确的法定规范。
【作用】
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就是维护劳动者自身利益的一种有效途径,一方面能够维护一线职工的权益,使工资增长与企业效益提高相适应,确保每个职工分享企业发展的成果。另一方面,有利于建立和谐稳定的企业劳资关系,增强企业凝聚力,调动所有职工的积极性。
在今天构建和谐社会、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背景下,加大收入分配调节力度,重视解决部分社会成员收入差距过分扩大问题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内容,是建立新型劳资关系、实现劳资双赢的需要。也是广大工薪阶层的劳动者共享改革发展的成果的现实体现。
【各方应做的努力】
一是行业工会的组织力量要尽快强大起来。目前我们的工会组织,尤其是非国企的工会组织,无论其应 有的职能还是存在形态,始终都处在“破”多“立”少的状态,生存空间压小,处境比较尴尬,与劳动者亟须维权的客观现实形成了很大反差。二是合理界定行业协会的作为空间。为劳动者说话,替劳动者代言,要与“促进企业发展”同步。这就要求行业工会以极高的责任感,既以相关法律为准绳,衡量企业是否侵害了员工合法权益,更要调查掌握大量的相关信息,对适合本地区、本行业的岗位工资标准心中有数,在“敢谈”与“会谈”的底气支撑下,为劳动者把好维权关。
资集体协商-改革进程1996年5月17日,劳动部、全国总工会、国家经贸委、中国企业家协会联合发出《关于逐步实行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的通知》。
2000年11月,《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以劳动部第9号令发布,并要求在全国逐步推行。
2007年5月14日,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劳动工资司司长邱小平在天津表示,中国将力争在未来5年内使各类企业都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形成正常的工资增长机制。
截止2007年5月,签订工资集体协商合同并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的有52万多份,涉及6000多万名职工,约占中国大陆职工总数的一半。
【法律法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相关规定。
劳动保障部制定的《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部务会议2000年10月10日通过,部长张左已11月8日以第9号令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这是工资集体协商的主要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章(特别规定)第一节(集体合同)
【主要原则】
工资集体协商谈判工作遵循的原则主要有:
一、遵守国家、地方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兼顾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原则。
二、按劳分配为主并与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原则。
三、职工工资水平在本企业经济发展的基础上合理增长的原则。
四、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五、协商双方平等的原则。
【协商内容】
工资集体协商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一、工资协议的期限。
二、工资分配制度、工资标准和工资分配形式。
三、职工年度平均工资水平及其调整幅度。
四、奖金、津贴、补贴等分配办法。
五、工资支付办法。
六、变更、解除工资协议的程序。
七、工资协议的终止条件。
八、工资协议的违约责任。
九、双方认为应当协商约定的其他事项。
【企业的工资水平内部因素】
劳企双方协商确定年度工资水平,要与政府发布的年度工资指导线、企业人工成本水平等结合起来,在 全面分析企业经济效益、工资支付能力和职工工资水平等因素的基础上合理确定。
一、经济效益较好的企业,应当适度增加职工工资。
二、经济效益一般、有支付能力的企业,应按照工资指导线的要求,在至少不低于下线水平的基础上,合理安排职工工资增长。
三、经济效益较差的企业,通过双方协商取得一致,职工工资亦可适当降低。
四、生产经营严重困难、支付能力低的企业,职工工资不得低于省政府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
五、实行工效挂钩办法的国有企业,按照“两低于”(职工工资总额增长幅度低于本企业经济效益增长幅度,职工实际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低于本企业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原则,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确定增长的工资总额,经批准,可核入工资总额基数。
【工资水平的外部因素】
协商确定职工年度工资水平应符合国家有关工资分配的宏观调控政策,并综合参考下列因素:
一、地区、行业、企业的人工成本水平。
二、地区、行业的职工平均工资水平。
三、当地政府发布的工资指导线、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
四、本地区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
五、企业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
六、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七、上年度企业职工工资总额和职工平均工资水平。
八、其他与工资集体协商有关的情况。
双方代表
工资集体协商代表应依照法定程序产生。
职工一方由工会代表。未建工会的企业由职工民主推举代表,并得到半数以上职工的同意。
企业代表由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指定的其他人员担任。
集体协商双方的代表人数应当对等,每方至少3人,并各确定1名首席代表。
用人单位协商代表与职工协商代表不得相互兼任。
首席代表
协商双方各确定一名首席代表。
职工首席代表应当由工会主席担任,工会主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人员作为自己的代理人;未成立工会的,由职工集体协商代表推举。
企业首席代表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担任,法定代表人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管理人员作为自己的代理人。
会议主席
协商双方的首席代表在工资集体协商期间轮流担任协商会议执行主席。
协商会议执行主席的主要职责是负责工资集体协商有关组织协调工作,并对协商过程中发生的问题提出处理建议。
可委托企业外人士作为代表
协商双方可书面委托本企业以外的专业人士作为本方协商代表。委托人数不得超过本方代表的三分之一。
并且委托人员不能担任首席代表。
社会协商
工资集体协商可以超出企业范围,在相关企业内,或者地区行业内,进行集体协商。
浙江省温岭市羊毛衫行业工资集体协商的做法,得到劳动保障部、全国总工会和媒体的肯定。
2004年9月19日,温岭市首任羊毛衫行业工会主席陈福清,代表温岭1.2万名羊毛衫行业工人,同温岭市羊毛衫行业协会会长王新法签订了工资协商协议书。
2007年11月,温家宝总理批示对浙江温岭的做法“总结和推广”。
3月10日,浙江省政府在温岭召开现场会,总结推广温岭市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经验,并要求在全省推进企业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
与下一轮工资协商的衔接
工资集体协商一般情况下1年进行1次。
职工和企业双方均可在原工资协议期满前60日内,向对方书面提出协商意向书,进行下一轮的工资集体协商,做好新旧工资协议的相互衔接。
东莞将试点推行
通过与企业协商合理提高工资,对员工来说或许不再是梦。广东省2010年8月10日公布的《广东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指引》(以下简称《指引》)明确表示,若员工代表发出工资协商要约,资方须在15日内以书面形式给予回应,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工资集体协商。东莞市人力资源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将在全市范围内推行工资集体协商试点,目前正在选择合适的企业类别。 根据《指引》,工资集体协商双方代表人数应当对等,每方3至10人,并各确定1名首席代表。已建立工会的企业,职工方协商代表由企业工会选派。未建立工会的企业,职工方协商代表由企业职工民主推荐。
工资集体协商任何一方均可就签订工资集体合同以及相关事宜,以书面形式向对方发出协商要约,明确协商时间、地点和主要事项等。一方发出协商要约,另一方应在收到之日起15日内以书面形式给予回应,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工资集体协商。
东莞市人力资源局在年初就提出,在4-5个镇街中,选取约10个工会力量比较强的企业试点工资集体协商。该局劳动关系科负责人表示,随着该政策出台,让工资集体协商有了政策以及法律上的依据,拟推行试点的企业数量将进一步扩大。然后以点带面在全市推广。目前,包括工会、人力资源局等单位正在选择合适的企业类别。
- 特别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