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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我国商业银行分支行的劳动法律关系及主体资格

试析我国商业银行分支行的劳动法律关系及主体资格

苏 鹏

劳动关系是劳动者和劳动者劳动力的使用者之间在劳动过程中所发生的关系。法律规范是由国家制定或者认可,体现统治阶级的意志和利益,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则。法律规范可以分为实体法律规范和程序法律规范。劳动法律关系是劳动关系为劳动法律规范所调整而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劳动法律关系主体是指劳动法律关系中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它是劳动法律关系的基础构成要素。成为劳动法律关系主体(一般指劳动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即劳动者和劳动者劳动的使用者),必须具有法律规定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劳动权利能力是劳动法律主体能够享有劳动权利和承担劳动义务的法律资格。劳动行为能力是劳动法律主体能以自己的行为行使劳动权利和承担劳动义务,从而使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的能力。

劳动法律关系主体资格是指劳动法律规范规定劳动法律关系主体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应有的条件。劳动法律主体是提劳动法律规范中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劳动法律主体资格是指劳动法律规范规定劳动法律主体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应有的条件。

一、确定商业银行分支行劳动法律及关系主体资格的意义

目前,商业银行在劳动管理方面实行统一分级管理,人员总量规模由总行统一控制,人员进出由总行统一审核,劳动管理由总分支行依次分级授权管理,劳动合同协商、签订、鉴证、履行、变更、解除、终止以及争议处理、执行社会保险、接受有关部门的管理和监督、处理与工会组织的关系等由总行授权各有分支行委托各级分支行经营管理负责人代理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这是根据环境和处于内部管理需要的现实选择。

统一分级的劳动管理是商业银行内部管理的灵活决策,劳动合同的平等协商是当事人的法定权利。劳动法律及关系主体资格是劳动法律规定的直接结果,商业银行总分支行的授权委托代理行使劳动管理职权,并不能否定劳动法律规定的商业银行分支行劳动法律及关系主体资格。各级分支行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进行劳动合同的协商、签订、鉴证、履行、变更、解除、终止以及劳动合同的管理,参与劳动争议的处理,执行社会保险,接受有关部门的管理和监督,处理与工会组织的关系。

二、如何确定商业银行分支行劳动法律及关系主体资格

确定商业银行分支行的劳动法律及关系主体资格,首先要依据劳动法律规范规定劳动法律及关系主体应有的条件,然后根据条件的有关内容依据有关规定确定商业银行分支行劳动法律及关系主体资格。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确定的劳动法律及关系主体资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在第一章总则第二条中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

劳动部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中第二条本条第一款中的企业是指从事产品生产、流通或服务性活动等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经济单位,包括各种所有制类型的企业,如工厂、农场、公司等。

2.《企业财务通则》对经济核算的规定

《企业财务通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规定:为了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规范企业财务行为,有利于企业公平竞争,加强财务管理和经济核算,制定本通则。

3.《金融保险企业财务制度》对经济核算的规定

《金融保险企业财务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五条规定企业要认真做好财务管理的基础工作,做到原始记录的准确、完整,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完善内部经济责任制,加强内部各级单位的经济核算,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财产清查。

4.《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对金融企业的界定

《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二项规定:本制度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成立的金融企业,包括商业银行、信用社、信托投资公司、租赁公司、财务公司、证券公司等及所属分支机构。

5.《中国银行会计基本制度》对独立会计核算单位的规定

《中国银行会计基本制度》第一章总则第四条规定:中国银行的会计核算单位分为独立会计核算单位和附属会计核算单位两种。总行、分行、支行均为独立会计核算单位;办事处分理处等都是附属会计核算单位,其业务活动,由其管辖行采用并帐或并表的方式汇总反映。

通过以上规定对商业银行分支行作为劳动法律及关系主体资格进行分析,可以看出,《劳动法》规定企业可以作为劳动法律及关系的主体,企业是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经济单位,而《金融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商业银行的分支机构属于金融企业,同时各商业银行包括我行都规定分支行为独立会计核算单位,而独立经济核算可以说基本或主要就是独立财务核算,而独立财务核算又是以独立会计核算为基础,因而可以确定我国商业银行分支行具有劳动法律及关系主体资格。

三、商业银行分支行作为劳动法律及关系主体的权利和责任

1.商业银行分支行作为劳动法律关系主体享有的权利

商业银行分支行具有劳动法律关系主体资格,享有劳动法律规定的劳动法律关系主体的各项权利。商业银行分支行具有实行劳动管理以及以自己的名义协商建立劳动关系、签订劳动合同、申请鉴证劳动合同、履行劳动合同、变更劳动合同、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的主体资格和权利。

(1)商业银行分支行在劳动合同方面的具体权利

商业银行分支行作为劳动法律主体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与劳动者协商建立劳动关系、签订劳动合同。双方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建立劳动关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规定签订劳动合同,并可以由分支行经营管理负责人在劳动合同上签字和分支行在劳动合同上盖章生效。

商业银行分支可以以自己的名义申请鉴证劳动合同,通过劳动行政部门审查、证明劳动合同的真实性、合法性。通过鼓励并提倡分支行和劳动者进行劳动合同鉴证,可以监督和促进商业银行分支行进一步加强劳动合同管理。

商业银行分支行可以以自己的名义遵循全面履行、实际履行的原则履行劳动合同所规定的义务,促使和保障商业银行分支行整个工作过程和各项工作的顺利完成

商业银行分支行可以以自己的名义根据情势变更的原则,通过协商一致的方式,经过提议、协商、签订等程序变更劳动合同,以满足商业银行分支行经营管理环境和状况发生变化以及工作需要出现某种情况的变化。此外劳动法规政策发生变化、劳动改革方案颁布出台、劳动法律规定和劳动合同约定的情况和条件已经发生或变化,商业银行分支行也可以以自己名义进行相应的劳动合同变更。

商业银行分支行可以以自己名义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分支行机构撤销和降格及其它重大调整,可以以自己名义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及协商不能达成变更协议为由,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分支行实质亏损,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可以以自己名义依法实施经济性裁员,解除与员工的劳动合同。分支行可以以自己名义通过开除、除名、辞退等方式依法解除与员工的劳动合同。员工系统内调出,调出分支行可以以自己名义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再由调入分支行与员工重新签订劳动合同。

商业银行分支行可以以自己名义依法或按约定与员工终止劳动合同。

(2)商业银行分支行在劳动管理方面的具体权利

商业银行分支行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后,员工成为分支行成员,存在隶属和服从关系,分支行享有对员工的管理权利。商业银行分支行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制定内部劳动规则,规定劳动纪律,规范员工行为,确定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明确工资福利和保险,开展职工培训,实施员工奖惩,保护和保障员工权利。

2、商业银行分支行作为劳动法律主体享有的权利

劳动法律除了调整劳动关系以外,它还承担着调整与劳动关系相密切联系的其他某些关系,这些关系包括处理劳动争议而发生的关系、执行社会保险和福利方面的关系、监督劳动法令的执行方面的关系、工会组织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之间的关系、劳动管理方面发生的关系。商业银行分支行作为劳动法律关系主体同时作为劳动法律主体具有以自己的名义参与劳动争议处理、执行社会保险福利、遵行劳动法令、参加集体协商、实行劳动管理等并主张权利的主体资格和权利。

商业银行分支行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参与劳动争议处理与员工协商谈判,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参与调解,参加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人民法院法庭的出庭、陈述事实、出示证据、行使辩护、申诉反诉、起诉上诉等,保护分支行的合法权益。

商业银行分支行可以以自己名义与社会保险机构和员工建立社会保险关系。社会保险关系建立在企业劳动关系基础之上,分支行在与员工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可以依法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法定事实发生后,社会保险机构为员工支付保险金。

商业银行分支行可以以自己名义接收有关国家机关、工会组织监督、检查劳动法令的执行,与工会组织进行协商谈判,接收劳动行政部门的劳动管理。

3、商业银行分支行作为劳动法律及关系主体承担的义务及责任

商业银行分支行作为劳动法律及关系主体应当承担劳动法律规定的义务及相应的责任,商业银行作为一级法人,其分支行非法人,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但可以独立承担劳动责任。独立的民事责任只能由商业银行总行对外统一承担,由总行先行对外承担独立民事责任后,再在内部转由分支行承担。

四、商业银行分支行如何有效实现其权利和承担相应责任

商业银行分支行具有劳动法律及关系主体资格,享有劳动法律规定的权利和承担相应的义务以及相应的责任。鉴于商业银行还处在改革、转制、过渡、完善的过程中,总行还保留或加强许多计划、调控和管理权限,大多数商业银行总分支行之间目前仍然实行授权委托代理管理。从法律角度讲,这种现实操作只具有管理的意义。随着市场化和法律化的进一步发展,商业银行总分支行之间劳动合同的授权委托代理管理也需要根据环境的变化作相应的调整,商业银行分支行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享有劳动合同权利和行使劳动合同管理职权以及其它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和责任。

[责任编辑:zs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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