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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市场经济制度中的劳动关系问题

论市场经济制度中的劳动关系问题

谢小贵(江西)

我国正处在一个非常重要的经济转型时期,作为社会经济体制的一种标志,劳动关系面临着重大变革,本文就此作一探讨。

一、劳动关系的再认识

劳动是人类最基本的社会实践活动,在劳动过程中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就是劳动关系。从广义上解释包括三层含义:一是从业关系,即劳动力与生产资料相结合的关系;二是分工关系,即国民经济各部门(产业)劳动力分配的比例与结构或生产过程中的分工协作关系;三是分配关系,即劳动产品如何分配。劳动关系从狭义来讲是指在生产过程中劳动力所有者与劳动力使用者所结成的社会经济关系。从本质上看,劳动关系是一种权利和利益关系,或者是一种交换关系。劳动关系产生于生产要素的不同产权。劳动关系的一方为劳动力产权的所有者或支出者,即劳动者,另一方为资本产权的所有者或劳动力使用者,即用人单位。劳动关系中,劳动者向雇主让渡自己的劳动力,雇主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关系具有自然关系和社会关系双重属性,是人身关系属性和财产关系属性相结合、平等性和隶属性兼有的社会关系。

在现代市场经济制度中,国家意志介入到劳动关系中,劳动关系的性质就发生了变化。当劳动关系受到法律确认、调整和保护时,劳动关系也就不完全取决于雇主与雇员双方的意志,还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意志的要求。与此同时,任何一方违反法律规范,都将承担法律责任。

二、劳动关系面临的新问题

我国的劳动关系正处于一个重要而关键的历史转型时期,政府用行政手段干预、单方面决定企业劳动关系双方的事务已不再适宜,应从与计划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劳动关系转换为与市场经济体制相匹配的劳动关系。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内部由不同的群体组成,每个群体都有自己的利益和目标,其中占主导地位的是雇主与雇员群体,两者之间的矛盾源于双方在企业组织中的不同价值追求,雇主追求利润最大化,雇员追求福利最大化,于是,两者之间的矛盾就产生了劳动关系问题。由于知识经济的冲击和民营经济的发展,以及世界经济的信息化、全球化、多极化趋势,导致产业结构、企业规模和劳动力结构的重大变化,劳动关系面临许多新的问题。

就业和再就业状况,直接影响和决定着劳动关系状况。当就业充分时,劳动关系稳定,劳动者权益易受保护;反之,劳动关系紧张,劳动者权益易受侵害。当前,我国劳动力供求总量和结构性矛盾突出,失业率呈上升趋势,劳动关系容易出现动荡,隐患较大。如何进一步扩大就业,在深化国有企业改革中,妥善解决冗员问题,同时,在农业生产结构调整中,解决农业富余劳动力问题,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非常重视,并从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要求各级党委、政府抓好就业和再就业工作。对劳动保障部门来讲,如何加强职业培训工作,提高劳动者的就业技能,如何完善社会保险制度和政策,消除劳动者就业的后顾之忧,如何制定符合现阶段就业形势的工资收入分配政策,以利促进劳动者就业,将是当前工作的重中之重。

根据《劳动法》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目前劳动合同面临如下方面的新问题:首先,劳动合同主体复杂化。劳动主体中,越来越多的劳动者,同时又是产品生产者,或是销售承包人,或是智能型劳动者,他们与企业之间的劳动关系将如何确定,他们在工作岗位上的独立性,必然涉及工资待遇、企业利润分享和工作条件等方面的特殊性要求。用人主体中,伴随市场经济的发达,越来越多的企业,将不断新建、联合、重组、合并与破产等。其次,市场经济法则体现在劳动合同当中,在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基础上引进效率原则。传统的劳动合同理论坚持诚实信用、公平合理、双方一致的原则,除此之外,必须将效率原则引入用工期限、岗位配置、效率工资、经济裁员、企业年金、信守企业商业秘密等条款。第三,就业形式的多样化,导致劳动合同种类的多样化。如实行弹性就业后,出现了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全职合同、兼职合同、部分时间工作合同、计时计件工作合同和学徒训练合同等,劳动关系的弹性发展趋势,不仅增加企业劳动管理的难度,而且大大增加了劳动争议处理工作的难度。

WTO规则要求劳动关系的确立、延续、变更、中止、终止等必须依法进行,并符合国际惯例。劳动力在国际市场的流动,需要各国之间在劳动合同立法方面进行合作。法制化要求冲击着自由合同原则。劳动力市场规则、职业技能标准、非就业歧视要求、残疾人就业保护等因素将限制劳动关系双方的意志和行为,劳动合同的功能将从单纯维系就业关系、保护劳动者就业权利、限制雇主辞退雇员,向促进和增加就业的方向发展。

完善的社会保险制度,能够增强职工对经济裁员和解除劳动关系的承受能力,营造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社会保险关系是在劳动关系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如何正确处理劳动关系和社会保险关系,如何解决劳动关系变更时,社会保险关系不受影响,如何让社会保险关系超越具体的劳动关系而存在,使劳动关系的变更更加顺畅,这些都是我们需要研究的新课题。在目前这一特殊历史时期,如何采取过渡措施,妥善解决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的社会保险关系和劳动关系,是我们的迫切任务。当国有企业破产、停产、转产时,对职工身份进行置换,应妥善处理好对职工个人的债务、经济补偿金、社会保险关系接续等问题,否则,劳动关系难于解除,企业改革受阻,甚至还有可能引起严重的社会问题。

工业民主机制的建设,是建立公平与和谐劳动关系的前提条件。劳动者作为劳动关系的一方,始终处于弱势地位,为了保护劳动关系双方的平等权益,体现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原则,如何推进用人单位依法实行民主管理的进程,如何进一步丰富民主管理的形式、充实民主管理的内容,建立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将是需要我们认真研究的重要课题。

三、大力推行三方协商机制,建立利益协调型劳动关系

对劳动关系面临的诸多新问题,笔者认为三方协商机制是解决劳动关系领域重大问题的有效途径和办法,其目标是建立利益协调型劳动关系。

三方协商机制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关系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是工人运动的结果,是工业民主化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对劳动关系在较高层次进行协商的一种组织形式,在协商劳动关系方面发挥着政府、工会和雇主组织(企业联合会)任何一方不能替代的重要作用。由于劳动关系中双方所处地位不平等,所以仅仅依靠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等契约来约束是不够的,需要介入政府的力量,通过制定涉及劳动关系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达到平衡劳动关系双方地位、促进社会公平、维护社会稳定的目的。

平等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是三方协商机制在企业运用的基本方式。2001年起,全国各地相继建立了三方协商机制。实践证明,三方协商机制工作的开展,对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维护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起到了重要作用。三方会议的协商内容,应从研究推进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工作,逐步扩大到劳动关系领域的其他内容,如:如何促进就业、如何做好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下岗职工如何顺利出中心、建立企业欠薪保障制度和协议保留社会保险关系制度等。

加快建立利益协调型劳动关系,构建我国新型的劳动关系运行和调整机制。利益协调型劳动关系,是基于多元化 观点对劳动关系运行和利益调整的理论概括。利益协调型劳动关系的运行也是现代劳动立法原则的具体体现,是基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契约自由、财产权神圣不可侵犯的原则为基础构建的。利益协调型劳动关系强调劳动关系双方在利益差别基础上的合作,主张通过规范双方的权利义务和双方的平等协商谈判机制来保障各自的合法权益并实现共同利益。我国正处于体制转换中,劳动关系的转型具有过渡性,需要一个过程,工会职能的转变、工会工作方式、活动形式的转变也需要一个过程。劳动关系属于社会关系,任何社会关系均要受到该国文化传统的影响,而中国有着不同于外国的文化,所以,劳动关系应具有中国特色。

四、加快劳动保障立法,促进劳动关系调整工作

用立法形式确定劳动保障标准,有利于保护劳动关系双方的权益,使劳动关系受到国家法律规范的制约和调整,保证劳动关系运行的有序化、规范化。

中国目前形成了一套由《劳动法》和各种劳动保障法规组成的独立的法律规范对劳动关系进行调整。其中劳动保障法规包括有:《集体合同规定》、《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企业最低工资规定》、《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企业职工培训规定》、《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劳动监察规定》、《失业保险条例》、《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但中国的劳动保障法律体系还不够完善,立法层次还不高,权威不够,为此,应进一步加强劳动保障立法及制定与劳动关系调整配套的行政规章和政策文件,尽快出台《劳动关系法》、《劳动合同法》、《集体谈判法》、《劳动仲裁法》、《劳动监察法》、《最低工资法》、《社会保险法》、《就业促进法》等,在我省,应尽快出台《江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江西省劳动合同条例》、《江西省社会保险条例》、《江西省职业技能培训条例》,这些法律法规的出台,有利于进一步规范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使劳动关系运行及管理有法可依、有规可循。

五、加强劳动争议处理和劳动监察工作,充分发挥"纠错机""监控器"的作用

劳动争议是劳动关系当事人之间的劳动权利义务纠纷。通过处理劳动争议和不当劳动行为案件来调整劳动关系,是各国普遍采用的一种比较成熟的调整劳动关系的体制。随着国有企业的深化改革,劳动力加速重组和快速流动,对下岗人员的安置、社会保险缴费、企业年金、无故拖欠和克扣职工工资等方面出现较多争议,增加了劳动争议内容的复杂程度,增多了劳动争议与其他争议的交叉面,有些争议的事实界限模糊,加上少数劳动争议处理工作者不能很好的适应形势,劳动争议处理工作面临许多新问题。这就要求我们一方面要加快劳动立法步伐,完善劳动法律法规,健全组织机构,充实工作人员,另一方面需要劳动争议处理工作者很好掌握和运用劳动法和劳动合同的基本原则和规范,及时纠正劳动关系中的偏差行为,维护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的各项权益。

劳动监察是劳动关系调整工作的"监控器",能够及时纠正违法行为,维护劳动关系双方合法权益,化解潜在的劳动争议。目前劳动监察工作存在专职人员不够 、经费不足、执法依据权威性不高等问题,如不解决好这些问题,势必影响整个劳动保障工作,当然包括劳动关系工作。劳动监察是对所有劳动关系基准政策和劳动合同执行情况的全面监察,不但可以减轻劳动争议处理工作的压力,还能为宏观预警系统提供多方面多层次的劳动关系情报资料。劳动监察在发挥"监控器"作用时,一旦发现劳动关系中存在不稳定、不和谐隐患,就采取有力措施予以排除,因此,加强劳动监察工作,有利于建立和维护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

[责任编辑:zs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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