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工作人员违规的法律责任
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当事人经济损失的,由经办机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未按规定保存用人单位缴费和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情况记录的;
2、不按规定核定工伤保险待遇的;
3、收受当事人财物的。
参见:《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
发布日期:2003年4月27日
执行日期:2004年1月1日
[责任编辑:zs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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