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的中止履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中止履行劳动合同:
(一) 双方协商一致的;
(二) 劳动者涉嫌违法犯罪,被公安、国家安全或者司法机关限制人身自由的;
(三) 发生不可抗力的;
(四)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中止履行的情形结束,仍具备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条件的,应当继续履行。
参阅文件:
《关于印发〈辽宁省劳动合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辽劳社发[2002]48号,2002年5月14日)
[责任编辑:zs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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