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治安管理维护正常教学秩序的通告
发布部门: 上海市政府
发布文号:
(一九八三年十二月十四日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
为了严厉打击破坏教学秩序的刑事犯罪活动,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保障师生员工的人身安全,创造一个良好的教学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法律、法令的有关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学校师生员工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令和学校规章制度,自觉维护教学秩序,开展五讲、四美、三热爱活动,尊敬老师,爱护学生,互敬互爱。
二、未经学校许可,校外人员不得随意进入学校。严禁任何人闯入学校滋事生非,无理取闹、侮辱、殴打师生员工,侵犯人身权利,抢夺师生员工财物,损坏学校设施,扰乱教学秩序。
三、严禁携带各种犯罪凶器、爆炸物品、有毒物品进入学校。严禁传抄和传阅淫秽书画、照片。严禁收听、传唱反动、黄色歌曲。严禁聚众斗殴和赌博。
对违反本通告规定者,人人有责进行劝阻和制止。对其中情节严重的违法犯罪分子,应及时报告或扭送公安机关依法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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