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甘肃省公共场所治安管理办法》的决定
发布部门: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文号:
(1997年7月30日甘肃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甘肃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了省人民政府提出的关于《甘肃省公共场所治安管理办法修正案(草案)》的议案。
会议决定将《甘肃省公共场所治安管理办法》第 二十六条修改为:“公安机关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及执行的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执行。”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甘肃省公共场所治安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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