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鉴定与司法鉴定
行政鉴定是行政机关或行政机关委托的鉴定部门对行政程序中的专门性问题进行检验、鉴别和评定的活动。司法鉴定是在诉讼过程中,为查明案件事实,人民法院依据职权或者应当事人及其它诉讼参与人的申请,指派或委托具有专门知识人对专门性问题进行检验、鉴别和评定的活动。这两者之间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在行政诉讼程序中可同时存在。 行政鉴定与司法鉴定的联系主要在于:首先,它们都是针对专门性问题所进行的活动。其次, 它们所采用的手段都包括检验、鉴别和评定。再次,它们都具有:公正性,鉴定人员与鉴定对象无利害关系;科学性,鉴定人员具有科学资质且整个鉴定具有科学依据;程序性,依据法定程序确定鉴定范围、分析和取舍鉴定材料、作出结论。最后,它们对于各自程序中的案件事实认定都具有重要意义。 行政鉴定与司法鉴定的区别主要在于: (1)鉴定主体有所不同。行政鉴定主要由行政机关或 行政机关委托韵鉴定部门进行,而司法鉴定则由法院鉴定部门或法院指派、委托的鉴定部门进行。2)适用的程序不同。行政鉴定适用于行政程序 中,而司法鉴定则适用于诉讼程序中。(3)作用有所不同。行政鉴定用于认定行政程序中的案件事实,而司法鉴定则用于认定诉讼程序中的案件事实。 无论是行政鉴定还是司法鉴定,其结论都必须符合一定的要件才能成为定案证据,如:鉴定人必须具备法定资格、鉴定结论必须满足法定程序要求、鉴定结论必须具有关联性、真实性、合法性等。在行政审判实践中,法官不仅应把握好、行政鉴定与司法鉴定的异同,更应注意它们是否满足作为定案证据的要件。
依据指引: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1989年4月4日) 第三十五条 在诉讼过程中,人民法院认为对专门性问题需要鉴定的,应当交由法定鉴定部门鉴定;没有法定鉴定部门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鉴定部门鉴定。 ②《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工作暂行规定>(2001年11月16日)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过程中,为查明案件事实。人民法院依据取权,或者应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申请,指派或委托具有专门知识人,对专门性问题进行检验、鉴别和评定的活动。 第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各高级人民法院和有条件的中级人民法院设立独立的司法鉴定机构。新建司法鉴定机构须报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鉴定机构为人民法院司法鉴定中心,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立分支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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