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乡村集体企业及其研究的几点思考
乡村集体企业曾经作为“无农不稳,无工不富”农村发展的两只轮子中的一只,在人民公社解体实行土地承包责任制之后的一段历史时期,对于资本的原始积累、剩余劳动力向非农领域的转移乃至推动农村经济社会的整体变迁都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但是,无庸讳言,城市改革、国有企业的改革以及大量外资的引入、私营个体经济的高速发展,都促使乡村集体企业走上了改革或“改制”的道路,并直接导致了数以万计的乡村企业陷入危机,甚至大量破产倒闭。人们在盛赞乡村集体企业的异军突起时,却忽略了与之共生并存的脱胎于人民公社的旧的体制的各种弊端,而这正是直接导致一部分集体企业走向消亡的重要原因之一。乡村集体企业从整体上的消逝标志着人民公社的管理体制最终退出了历史舞台。“优胜劣汰”市场经济的无情铁律再一次教育了我们。
中国乡村集体企业从起步阶段到鼎盛阶段,再到衰落阶段的整个历史,一直是社会学关注的焦点,对乡村集体企业的研究在相当大的程度上促进了社会学的学科建设,培养了一批又一批从事农村社会学研究的骨干,积累了大量的研究成果。但是,应该承认,在以中国农村的改革与发展为对象的诸多研究成果中也难以避免地出现过一些失误,对于这些失误进行必要的研究,和研究农村集体企业的发展与教训一样,都是十分重要的。
第一,笔者并不否定“明星村”的成功经验,一些“明星村”对农村城市化、工业化、现代化事业作出了很大的贡献,但是,笔者不赞成将“明星村”作为唯一的理想模式。近十几年来,随着乡村集体企业的发展,学界的主旋律一直在为“明星村”的村民因产业结构的分化职业结构的分化而脱离农业半脱离农业,产生分化出新的阶层而感到鼓舞,尤其是将那些“高度分化”的村落当作农村城市化现代化的楷模,乐观的以为当时正处于“低度分化”、“中度分化”的村落都将陆续走向“高度分化”进而成为新的“明星村”,一批批“明星村”的建成也就意味着农村的现代化的实现。正是在这一设想的推动下,20世纪80年代各地出现了一个轰轰烈烈的建设“高标准小康村”“亿元村”的运动,许多地方都把每年建成多少个“明星村”当作硬性指标提出来,由于这些指标都是与干部的政绩和前途紧密联系在一起的,因此出现了大量弄虚作假拼凑“亿元村”的现象。实际上,就大多数农村而言这是将仍处于激烈变动中的不稳定的职业分化过程当成了分化的结果,至少在城乡二元结构格局没有较大程度的改变之前,村庄里职业的分化将是有限度的不稳定的,实现真正的阶层分化还需要一个相当长的发展阶段。
笔者认为,仅从某些暂时性的职业分化来断言整个农村中阶层的分化似有些牵强,至少是对当时的村情的一种误判。更何况农村里本来就存在村干部、中小学教师、医务工作者、农民、走街串巷的生意人,既不属于新生的职业,也谈不上什么阶层的分化。即便是离开了村庄,走出去蹬三轮、卖豆腐,对于原住村庄社区的影响也是微乎其微的。如果要讨论农村的阶层分化的话,能称得上“高度分化”的恰恰不是这些乡村集体企业占主导地位的“明星村”,绝大多数“明星村”都是倡导极端集体主义而排斥其他非公有制经济实体的,甚至连“低度分化”也是不允许的,更谈不上“高度分化”了。所谓“高度分化”不过是从原来的大队、小队干部与村民之间的关系变为支部、村委、企业“三合一”干部层与村民之间的关系罢了。从职业地位社会声望等综合评价结果来看,即使是进了集体企业,村民与村干部基本上都应该属于水平流动而非垂直流动。在那些多种所有制经济形式共存的村庄里,随着土地承包责任制的推行,从农业生产转移出来的富余劳动力投入到集体企业、合资企业、外资企业、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或者是自己从事私营企业、个体工商业经营,由于村庄不属于集体一家之天下,对农民的管制较为宽松,相当多的劳动力还可能进入大、中、小城市务工,相对而言,这类村庄的村民间贫富差别可能比集体企业发达的村庄大些,可是这正是职业分化的结果。要说“高度分化”恰恰是这些体制内精英也就是村干部对村庄的控制能力较弱,体制外精英亦即各类能人竞相活跃的村庄。以往被我们称作“高度分化”的村庄,在集体企业的所有制改革完成之后,也就是人民公社管理体制最终彻底退出历史舞台之后,才可能真正具备了走向“高度分化”的条件。当然,这只是一种可能,也还有另外一种结果,就是在集体企业解体之后,农民群体趋向于“原子化”,成为一袋“马铃薯”。即使出现后一种结果也不意味着这类村庄将重归“低度分化”的初始阶段。
改革开放之初正是中国社会学开始恢复重建之时,对于农村的研究一方面缺乏较为完备的理论与方法,研究队伍也刚开始集结。另一方面中国农村正处于急剧复杂的变革之中,凭借既往的研究实践与经验很难对处于变动中的农村予以完整准确科学地把握。但是社会各方面尤其是政府部门又急需社会学参与对中国农村的调查与研究。因此,为满足社会学学科自身建设的需要与政府部门政策咨询的迫切要求,针对“明星村”的研究一时间成为热门中的热门。“明星村”研究明显地带有传统的“抓典型,树样板,以点带面,普及推广”等一系列政府部门的政策咨询及工作研究的某些特点。
对“明星村”的认识判断,即将“明星村”当作中国农村发展的理想模式及农村发展的高级阶段,这在相当大的程度上推动了自上而下的不顾及主客观条件“一窝蜂”地兴建集体企业的“村村点火,户户冒烟”的“造厂运动”的蔓延。
第二,相当多的研究成果在研究农村的现代化、城市化战略时,是以城乡二元结构的长期存在与固化为条件的。在城与乡两个方面的互动关系上忽略了城市在急剧变动这一事实,缺乏预见,甚至依旧在津津乐道以单一的集体所有制面对城市的多种所有制的竞争。对于中国的工业化城市化现代化问题,似乎只要坚持所谓“第二条工业化道路”即搞好乡村集体企业,同“第一条工业化道路”结合起来,一切问题就迎刃而解了。实现中国的工业化城市化现代化决不是将城市农村分割开来分别解决工业化这样简单的过程,过多地乃至单方地倚赖农村自己的发展来实现中国的整体的现代化将是极其困难的,甚至连实现农村一方的真正现代化也是不可能的。
社会科学对于社会的研究不同于一般的社会政策社会工作对于社会的研究的一个重要方面,在于社会科学的研究应该具有一定的干预功能与超前意识,干预的对象就包括各级政府既定的方针与政策,而干预的目的在于将它进一步完善和提高。超前意识则是要强调探索精神,应该承认,社会学界在农村改革的起步阶段,尤其是在倡导推行“土地承包联产责任制”的过程中顶着来自社会各个方面的压力,表现出极强的超前意识,有效地发挥了干预功能,推进了农村改革的起步。然而,在乡村集体企业的起步与发展阶段,社会学对农村的研究缺乏的正是超前意识,对于中国的宏观发展战略及各个发展阶段的政治经济政策的走向力度及其对农村集体企业作用,缺乏预见。对农村集体企业自身的诸多弊端缺乏深入细致的研究,更缺乏必要的科学的干预。较为突出的问题是,对于乡村集体企业严重存在的诸如倚赖源源不断地注入大量资金来维持的平均主义,倚赖严格的思想乃至行为的控制以及凭借个人崇拜个人迷信来维持极端的集体主义,一言以蔽之,对于类似的非经济的经济行为及高成本的政治行为的危害性估计不足。在理论研究方面的种种随波逐流甚至推波助澜,客观上加快了集体企业的衰落步伐。
从宏观的视角看,社会学对于实现农村现代化的战略研究中,在众多的发展模式中对乡村集体企业有着特别的偏好。而且,社会学所做的努力大都是尽力去证实当时的注重发展乡村集体企业的方针政策的正确合理,以及乡村集体企业有着极其光明的前景。然而,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农村工业化的发展过程中出现的却不仅仅是单一的发展模式。人们通常将各种发展模式划分为“苏南模式”、“温州模式”及“珠江模式”等多种类型。对中国农村工业发展的研究起步于费孝通教授1983年对苏南工业化的考察。费在《小城镇•再探索》中首先使用了“苏南模式”的概念。1985年5月12日《解放日报》刊登了题为《乡镇工业看苏南,家庭工业看浙南――温州33万人从事家庭工业》,文中首先使用了“温州模式”的提法,并且揭示出两种模式间的差异及各自特点。关于“珠江模式”这一概念的提出较前二者稍晚,1984年以后该模式刚走出准备阶段进入发展阶段,“珠江模式”真正引起学术界及社会各界的高度重视,得到普遍确认是在该模式进入高速发展阶段,亦即1992年邓小平南巡讲话之后。社会学界对以发展集体经济为主要特征的“苏南模式”以及各地的“明星村”关注较多,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因而取得了大量的研究成果,从总的趋势看,成果中对集体企业的赞扬占压倒优势。对于“温州模式”以及私营个体经济的研究,投入的人力、物力、财力明显少于前者。由于各种原因,对于“珠江模式”的研究,投入的人力、物力、财力较前二者更少。这种研究状况对于乡村集体企业发展造成的影响,前文已有论及,然而,对于私营个体经济发展的影响也是相当大的,在相当长的时间里私营个体经济得不到恰当的定位,甚至受到不公正的待遇,造成这种状况的主要原因正是“集体姓社”“私营个体姓资”。对于“珠江模式”的研究最初也有类似“姓社姓资”的问题。
第三,近几年,出现了作为中国最庞大的社会群体农民群体的进一步弱化趋势。在城市中流动的农民工遭受不公正的待遇问题已经受到社会各界的高度重视,各地政府也已经开始创造条件着手为农民工解决一些实际问题。但是,值得重视的是,改变农民的弱势地位的问题不仅存在于城市之中,也同样存在于村庄里。加强民主建设是改变农民的弱势地位的唯一途径。有的观点认为,农民的生存权是占据首要位置的权利,民主权利的获得应该是高级阶段的事情。笔者认为,获得起码的民主权利并不是过高过苛的要求,而是作为一个公民一个最基层的共同体的成员应该得到的最低限度的权利。每一个普通的农民都应该获得的民主权利,从村民自治的内容来说就是要使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及民主监督进一步制度化,以制度化来保障民主化的实现。从村民个体的角度看就是要让每一个村民都能充分地行使诸如对村务的知情权、决策权、参与权以及监督权等民主权利。
事实是,在相当多的村庄里普通的村民并没有得到起码的最低限度的民主权利。村民在村庄中具有作为村庄自治组织的成员与企业股东的双重身份,而党支部、村委会、企业管理层“三位一体”,必然形成权力的利益化与集团化,带来个人权力地位尤其是支部书记个人权力地位的绝对化,从而造成村民的民主地位与股东地位的双重缺失。从乡村集体企业的兴起、鼎盛直至衰败的整个历程中,大多数村民都是处于被排除在决策、参与、监督权力之外,甚至连知情权都难以获得。乡村集体企业兴起阶段,生产小队集体所有的副业队、小作坊的生产资料及资金,都被无偿地集中到村集体企业,名义上属于全体村民所有的生产资料及资金,实际上在转移的过程中村民已经完全丧失了对于这部分生产资料及资金的所有权、支配权及转让权。在集体企业的鼎盛阶段,由于民主地位与股东地位的缺失,普通村民自己拥有的原始股份的进一步增值也大都与他们无关,或者是在根本无须征求村民的意见的情况下投入企业再生产。也就是说农民对于自己拥有的资产资金不仅没有支配使用权,甚至没有知情权,更不要奢谈什么监督权了。当集体企业进入衰退阶段之后,获得知情权已经毫无意义了,作为股东的村民只能接受在毫不知情的情况下由村干部一手造成的不经济经营及大量的债务。
C村的村民被告知全体村民已经背负外债3000万元之巨,企业必须卖掉,以资抵债,若非如此,全村无论男女老少每人欠债3万,对于一个三口之家来说9万元简直是天文数字一样。作为股东的村民只能接受在毫不知情的情况下由村干部一手造成的不经济经营及大量债务,同样作为自治组织的成员的村民在集体企业发展过程中也无权行使自己的民主权利。
在日益强调还农民以公民权的今天,农民在进入城市之后遭受到的不公平待遇问题已经引起了各地政府及社会各界的重视,但是,仍然生活在农村的农民群体地位趋于弱势化的问题并没有得到彻底改观,尤其是在文化水平相对较高、年富力强的青壮年离开农村进入城市之后,农村基层组织的民主建设问题更加突出起来。要实现中国农村的现代化必须进一步加强民主化进程,企图以牺牲农民的最基本的民主权利来实现农村现代化只能是南辕北辙。
第四,城乡一体化,城乡协调发展是实现中国农村现代化的必由之路。乡村集体企业最终走上改革及“改制”之路,为农村走出困境加速发展创造了新的条件。这里所说的城乡一体化决不意味平均主义的普遍推行,而是在承认能力与贡献差别,即承认合理的适度的差别的基础上的城乡间的统一协调发展。实现中国农村的现代化应该是一个不平衡的渐进的过程,既不可能是没有差别的城与乡、乡与乡的齐头并进,也不可能以一种统一的模式在很短的时间内完成。城乡一体、城乡协调所体现的正是发展目标与推进过程的双重意义。城乡一体、协调发展,必然会打破一个个“农工商联合总公司”这种产权不清、政企不分、责任不明的组织形式,打破封闭的以村为界的行政村对市场经济发展的制约,以各种经济组织之间的合作与良性竞争替代以往村与村之间的恶性竞争。在逐步理顺城乡关系的基础上铲除城乡二元结构对农村发展的羁绊,实现城乡一体协调发展,也才有可能解决诸如向农村过多地转嫁改革成本、转移落后甚至淘汰产品及工艺等阻滞农村进步侵害农民利益等长期存在且根深蒂固的严重问题。从农村的一方看,集体企业的改革与“改制”,使相当多的企业通过以所有制为主要内容的改革实现了企业的再度繁荣,同时也解决了村务自治、基层组织民主建设及村民民主权利的保障问题。有利于铲除近二十年来滋生泛滥的权力利益化与集团化趋势。
选择什么样的目标就要选择什么样的路径,以利于目标的实现。而一个公道公平公正的理想社会的实现所倚赖的应该就是公道公平公正。吴忠民教授在《社会公正论》一书中对“公正社会”给予了这样一段描述:一个人人共享、普遍受益的社会;一个人人具有尊严的社会;一个平等、自由的社会;一个机会均等的社会;一个按贡献进行分配的社会;一个具有完善调剂功能的社会;一个发达公正的社会。这几乎包含了一个尽善尽美的理想社会所需要具备的全部条件,也是几千年来中国人所向往的最美好的社会。要实现中国人几千年的“天下为公”亦即“大同”的“至德之世”社会理想,实现近期目标的“全面小康社会”,就要保证社会的健康稳定发展,就要统筹经济与社会、统筹城乡、统筹区域、统筹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简而言之,就是要立足于公正、促进经济与社会的协调发展、再加上人与环境的协调发展。
在这里笔者很难对兴起于20世纪80年代、鼎盛于90年代、衰落于20世纪末期的乡村集体企业予以全面完整的剖析,原因是中国幅员辽阔,各地情况极为复杂,而乡村集体企业自身的情况也不尽相同,要完成对乡村集体企业的研究任务必须花大气力长时期从事深入地调查,才能对这一中国农村现代化的重要阶段发生的独特的经济社会现象予以科学的公正的研究。自1995年起至1998年底农村集体企业“改制”历时三年,有大约70~80%的集体企业以各种形式拍卖、转让。购买者多数为原来企业的厂长、经理、供销科长或其他中层以上干部,也有一部分是本乡或农村的干部及其亲属,例外的极少。大多数乡村集体企业管理者在三年之内转变为私营企业者,估计有60~80万昔日的乡村企业管理者加入了私营企业老板的行列。变化的确是前所未有的,极其迅速的,涉及范围是极其广阔的,对未来的影响将是极其深远的。
这段独特的历史绝不是简单地“主流与支流”所能说清的,也不是简单的“功过几几开”所能够涵盖的,甚至在许多看来极其简单的问题上都可能存在见仁见智的不同观点,经验是几亿农民创造出来的,昂贵的“学费”也是几亿农民交出的,乡村集体企业的发展过程紧密地联系和受制于中国在20世纪末叶政治经济社会文化所构成的大环境,“乡镇集体企业”这一称谓已经随集体企业的消逝而为人们所淡忘,但是,无论是从正的方面还是从反的方面看,数以亿计的农民所创造的都是极其宝贵的财富,社会学界理应责无旁贷地担负起这项任务,伴随乡村集体企业发展的过程社会学界作了大量的调查研究,资料与成果数不胜数,应该很好的利用起来,的确是时候了,应该从现在起就开始进行科学、完整地研究,千万不要等到几十年以后再回过头去从头开始。它的确是座具有中国特色的宝藏,值得社会学家们去投身开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