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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法律适用的特点是什么?

  行政诉讼的法律适用与行政主体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行政程序中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的法律适用,以及与其他诉讼活动适用法律相比,具有自己的特点:

 

  (1)行政诉讼法律适用主体是人民法院,而非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行政诉讼法律适用是人民法院依法将有关规范适用于行政案件,审查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的专门活动。其适用主体是人民法院,而非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 授权的组织。根据《行政诉讼法》规定,我国的行政诉讼是指人民法院通过依法审理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合法进行审查并作出判决。在行政诉讼中,只有人 民法院才有权适用法律。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作为被告,是当事人之一,虽然是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者,且在诉讼中有义务提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但在行政诉讼中无权决定法律适用。被告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不仅不是行政诉讼法律适用的主体,相反它是人民法院司法监 督的对象。

 

  (2)行政诉讼中的法律适用属于第二次法律适用。

 

  行政诉讼中的法律适用,也就是对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行政程序中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已经作过的法律适用的适用,也可称为审查适用。行政诉讼 的法律适用之所以属于第二次法律适用的原因在于:行政诉讼审查对象为具体行政行为,而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本身也是被告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 织适用法律规范的结果。具体行政行为作为影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具有一定法律效力的行为,要求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作出时 就必须具有充分的法律依据,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行事。因而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本身就是被告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对法律适 用的结果,这是第一次适用。如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依照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审理和作出判决,对具体行政行为作出具有 最终法律效力的适用,这是第二次适用。

 

  第二次适用是对第一次适用的审查适用,从而解决第一次适用是否合法的问题。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第一次适用法律针对的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 织的行为事实,人民法院的第二次适用则着眼于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所认定的行为事实,即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 的事实根据。在第二次适用中,也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行为事实,但审理对象不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行为事实,而是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 权的组织所认定的行为事实,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行为事实与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认定的行为事实,两者有联系,但并不是一回事。行政诉讼 的法律适用,正是在审查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针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行为事实所进行的法律适用是否合法的基础上所作的再适用。

 

  第一次适用与第二次适用虽然都是公权力的动作活动,但二者在适用的目的、程序和性质上都有很大差异。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适用法律的目的在 于,根据法律赋予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免除义务或者设定义务、剥夺权益等,是进行正常的行政管理,而人民法院适用法律的目的则是解决行政机关或者 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的行政争议,达到运用国家审判权来监督行政主体依法行政,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不受行 政主体违法行政行为侵害的目的。行政主体适用法律应当遵循行政程序规定,而人民法院适用法律应当遵循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行政主体在行政程序中适用法律在性 质上属于行政管理活动,行使的是行政权;而人民法院在行政诉讼中适用法律行使的是司法权,其性质属于司法活动。

 

  (3)行政诉讼法律适用具有最终的法律效力。

 

  与上述特点相联系,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的授权组织在行政程序中的第一次法律适用通常不具有最终效力,而人民法院在行政诉讼中的法律适用则是最终的适 用,其效力高于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法律适用。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都必须遵守和执行。行政主体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就同一问 题再作出和法院判决不同的具体行政行为,否则就是违法,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4)行政诉讼法律适用的目的主要是为了解决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问题。

 

  合法性审查原则是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人民法院在法律适用中原则上只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问题,只在涉及行政处罚行为等特定情况下才解决合理性问题,合理性问题由行政机关在行政程序中解决。

 

  (5)行政诉讼法律适用范围限于法律、法规以及规章。

 

  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我国行政诉讼法律适用依据是法律、法规,并可以参照规章。

[责任编辑:华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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