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如何应诉劳动仲裁
《劳动合同法》施行以来,全国各地劳动争议案件大量增多,尽管有专家撰文称劳动争议在新法颁行后无需经过劳动仲裁,笔者以为 ,法无明文规定取消前置的仲裁程序,那么劳动仲裁是必须的,况且劳动主管部门那么多的专职仲裁员,这么多的仲裁院长们一下子也没个地方安置,在这一点上,劳动主管部门一定是不会放弃的。既然劳动仲裁不可能在短期内取消,所以在劳动争议上做点准备还是有充分必要的。为对劳动争议应诉有个较为系统的了解,特整理以下资料在供自己办案是有规可循之外,也希望能对同仁们有所帮助。
一、接到应诉通知书后的准备事项:
劳动仲裁通常以劳动者提出的为多,被诉方在接到应诉通知书后,由于时效规定,有许多准备工作是不容忽视的,一般必须及时领取仲裁法律文书:《申诉书》(副本)和《预缴仲裁费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在劳动仲裁中的权利义务》等法律文书;同时应缴纳仲裁处理费用——在规定期限(5日)内预缴仲裁处理费(该费用结案时由败诉方承担);在15日内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是“三来一补”单位的,还应提交《来料加工装配协议》和《来料加工装配经营许可证》的复印件;
应诉单位可委托律师或本单位有处理劳动争议经验的人员参加仲裁活动,并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书面的《授权委托书》;
上述工作准备完全后,应认真撰写《答辩书》并于15日内提交给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同步依据《举证通知书》的要求,在规定期限内将所有与本案有关证据材料复印后(一律使用A4纸)依次编号,填写《当事人提交证据材料清单》(一式多份),并提供相应套数证据复印材料,以便与申诉人交换证据。如需要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应同时提交《证人出庭作证申请书》。
二、用人单位的举证义务和相应责任:
应诉人的举证工作事关仲裁成败,应当引起适当注意。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举证责任不再实行“谁主张,谁举证”,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争议,用人单位要负举证责任。因此,用人单位应如实提供员工的入职登记表、劳动合同、工资表、考勤卡、内部规章制度、辞退员工的依据、缴纳社会保险的证明等,如不提交的,就可能会在劳动仲裁中败诉。因此,用人单位要高度重视举证工作,并按照仲裁委员会的安排,在开庭前与申诉人进行证据交换。
如需提出反诉的,必须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并按规定预缴仲裁受理和处理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仲裁委员会在处理劳动争议时,有权向有关单位查阅与案件有关的档案资料和其他证明材料,并有权向知情人调查,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即在劳动仲裁活动中,仲裁委员会有权主动调查取证。对于用人单位“拒绝提供有关材料、资料和其他证明材料的或提供虚假情况的”,仲裁委员会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劳动争议仲裁的程序规定:
(一)一般仲裁程序。一般来讲,劳动争议仲裁要经过以下程序:
当审查立案:当事人提交的仲裁申请,仲裁委员会将审查其申请是否符合受理条件,并在7日内作出以下决定:
(1)决定立案。
(2)决定不予受理。对不予受理的,我会发给《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诉人不服的,可以在15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通知受理与应诉:决定立案的,仲裁委员会将在7日内发给申诉人《受理案件通知书》、《缴费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在劳动仲裁活动中的权利义务》等。
缴费:申诉人应自《受理案件通知书》后5日内向仲裁委员会预缴仲裁受理费和处理费。
答辩举证:申诉人缴费后和被诉人在收到相应材料后,应在15日内向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书》,并同时提交相应的证据材料。被诉人在规定期内提交书面答辩书的,仲裁委员会将在收到《答辩书》之日起5日内将《答辩书》副本送达申诉人。
交换证据:双方当事人应按仲裁庭的通知,在开庭前交换证据。双方应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相应份数的证据复印件和证据说明清单。
开庭:开庭前,仲裁委员会将开庭时间、地点及有关要求书面送达当事人。开庭程序为:调查阶段、质证阶段、辩论阶段、调解阶段、裁决阶段。
四、劳动争议的仲裁处理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仲裁庭处理劳动争议,应当自组成仲裁庭之日起六十日内结束。案件复杂需要延期的,经报仲裁委员会批准,可以适当延期,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集体劳动争议自组成仲裁庭之日起15日内结束,案件复杂的,经仲裁委员会批准,延期最长不超过15日。
其他:
有的地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具体要求比较有个性,比如当事人委托律师立案,委员会要求当事人亲自到场核实并提交有效身份证件,有的地方会让当事人额外缴纳一些案件处理费用,总之,凡事不可太认真,如果不是特别恶劣的行为,有很多不合规程的地方你必须予以充分理解并照此执行,没必要较真,不然你付出的代价可能出乎你的心理承受力。本人感觉,律师行业本身就是在寻求一种平衡,只要不涉及原则而且能达到目的,没必要计较太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