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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记录

  一、概念及作用

  当交通事故发生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案人员接报后迅速赶到事故现场,运用科学方法和技术手段,对交通事故现场进行实地勘验、检查后,将结果完整、准确地加以记录并用以反映现场勘查情况的文字材料,称为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记录。它既是现场调查工作的纪实,又是记录肇事事实,分析事故原因,甄别当事人供述,认定事故责任的依据,并为事故损害赔偿和依法处理肇事人提供证据。

  二、格式、内容及写作方法

  道路交通事故现场记录由首部、正文、尾部三部分组成:

  (一)首部

  基本情况栏要写明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天气、路面性质、开始勘查时间、结束勘查时间。

  (二)正文

  正文包括简要案情、勘查情况、附记三个层次。1.简要案情

  主要简洁记录当事人驾驶的车辆(车型、车号)在什么情况下发生了交通事故及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物品损失等情况。

  2.勘查情况

  是现场勘查记录的中心部分。应具体记录下列勘查内容:

  (1)现场的具体地点和位置、周围环境、路段地形地物、肇事车辆与现场其他物体、痕迹的相互位置。

  (2)现场道路状况。如路形、路质、路宽、视线等。

  (3)肇事车辆痕迹。如车辆碰撞、挫划印痕、油漆脱落印迹、车上头发、皮屑、血迹、手印等退迹的部位、形状、特征及位置。

  (4)现场路面痕迹。如轮胎印迹、制动拖印长度、车辆停止位置及状态等。

  (5)车辆检查鉴定情况。如车辆转向制动、传动、仪表、灯光、发动机效能状况等。

  (6)伤亡检查情况。如伤者的受伤部位、血迹部位、尸体位置与车辆的距离等。

  对于变动现场,记录时应将变动原因(人为的或自然的、伪造的或逃逸的)及现场上所见的反常现象叙述清楚,便于辨别事故的发生过程,正确分析事故的原因和责任。

  3.附记

  主要写明:

  (1)提取物证情况。

  (2)采取痕迹的名称和数量。

  (3)拍照、录相的内容和数量。

  (4)绘制现场图的种类和数量。

  (三)结尾

  由现场勘查指挥员、勘查员、绘图员签名,并注明此现场勘查记录共几项。

  三、几种交通事故现场勘查记录的重点

  1.机动车碰撞行人事故现场勘查记录的重点

  (1)现场上人、车、物及与事故有关的痕迹、物体的方位及其相互关系。

  (2)人行横道前所在位置、横道路线、车与人相撞时接触的部位及各自所在的位置。

  (3)机动车上的毛发、头屑、血迹、手印、人体组织及其他附属物的部位及距离,车与人损伤部位距离地面高度是否相符。

  (4)轮胎印痕、制动拖印长度和始点、终点至基准点的距离(制动拖印呈弧形状的还应测量凸凹处距路边的距离)。

  (5)变动现场情况,变动物原来的位置与状态,及其与变动后位置的变化。

  (6)机动车制动是否合格。

  2.机动车碰撞自行车事故现场勘查记录的重点

  (1)机动车、自行车相撞后停止位置和骑车人躺卧位置、状态及三者之间在路面上的方位及位置关系。

  (2)路面上机动车制动印和自行车轮下轧痕、在地拖印始点及其他遗物的方位,至快慢分道线或路边距离,及双方在肇事前行驶的路线。

  (3)机动车车身痕迹的形状、所在部位及与车前端距离和离地高度以及自行车受力变形部位、方向、形状、离地高度。

  (4)路口内机动车碰撞自行车,双方车辆停放位置至路口中心,各方来自路口停车线的距离,以及机动车制动印始点至路口切线或路口中心的距离。

  (5)双方车辆制动是否有效,自行车载物是否超重、超长、超宽,碰撞后物体散落的位置。

  3.机动车相撞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的重点

  (1)双方车辆相撞后停止位置和状态、车与车之间的位置关系。

  (2)双方车辆制动印迹、印迹突变的位置、长度和形态,印迹和车辆的关系,制动印始点至路口中心、路口切线或路边(分道线)的距离。

  (3)散落物的位置,散落物掉落的高度及抛出距离。

  (4)双方车辆第一次碰撞破损痕迹所在部位,破损程度,着力方向,痕迹表面异物和颜色,痕迹面积,距地面的高度和车辆前后端角的水平距离。

  (5)事故车辆挡位、气压、装载,制动装置及效果,后视镜,方向机自由转动量,雨天雨刷器效能,夜间照明灯光及车尾事故中前车刹车灯性能等。

  4.机动车翻车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的重点

  (1)现场路面的结构(如沥青,碎石、沙石、砾石、混凝土、木板、沙砖等),路面是否干燥或潮湿,有无积雪或泥土,附着系数的大小等。

  (2)现场道路有无破损,或横坡度(龟背形)、转弯半径、外超高的高度以及路面坡度对车辆行驶稳定性的影响。

  (3)车辆翻覆时遗留在路面上的制动拖印及轮胎挫划印痕所在位置、形状、面积,车辆翻覆起点至翻车止点的距离,车辆翻覆后的状态、损坏部位及其程度。

  (4)伤亡人员所在位置及散落物散落的方向、抛落位置和抛出距离。

  四、注意事项

  制作现场勘查记录的基本要求是清楚、准确,能真实、客观地反映现场概况,做到根据记录内容恢复现场的原始状况。为此,在记述现场地点、方位、物体之前,要选择一叙述的基准点,然后用东、南、西、北“四至”的方法进行叙述,不要用“里外”、“前后”、“左右”,以免产生歧义。对现场的分析、判断、估计、推测的情景都不能写进记录,以免失去其证据作用和法律效力。

  现场勘查记录的记载顺序,必须和勘查的顺序一致。由于交通事故现场各式各样,勘查的顺序也应有所不同。如对肇事车辆和痕迹集中,范围不大的现场,可以以肇事车辆或以接触方位为中心,由内向外进行勘查;对肇事车辆和痕迹较分散、范围大的现场,可以从周围向中心,即由外向内进行勘查;对比较分散的重大伤亡,特别是逃逸事故现场,可以从事故发生的起点向终点分段勘查,或从容易破坏的路段开始进行勘查;肇事车辆较多的,可分甲车、乙车、丙车进行勘查。因此记录人应依据现场实际勘查的顺序制作。

  现场勘查记录必须与现场照相、现场绘图所反映的固定内容相统一,使三者有机地成为一个整体,互相印证,互相补充。

  第四,要注意反映现场的变化情况。由于某种人为的或自然的原因,致使现场的原始状态有了改变的交通事故现场,如伤者到医院抢救,车辆、伤者倒卧位置移动,风吹、雨淋、日晒、下雪等天气的影响及围观群众导致现场痕迹的消失、破坏,当事人为了逃避责任,毁灭证据,有意改变现场或布置的现场,以及逃逸现场等,记录时都要如实具体反映,以利于事故原因的分析和事故责任的认定。

  对尸体外表检查、现场实验、物证检验等,应单独制作笔录,但上述检验工作如果与现场勘查工作同时进行,应在笔录中予以说明。

  交通事故现场勘查记录和现场照相、现场绘图、尸体检查记录,同为现场勘查记录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刑事诉讼的证据之一,都必须存入交通事故案卷。

[责任编辑:zs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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