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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对共有财产的执行

  内容提要:本文分析了共有的概念、特征以及形式,总结出对共有财产执行的一般应按照对共有财产采取控制措施、变现被扣押或查封的共有财产的价值、对共有财产进行分割、执行分割后属于被执行人的财产的程序来进行,并且针对在共有财产的变现、共有财产的分割等过程中经常遇到的诸如其他共有人购买优先权的保护、分割共有财产的形式等问题进行了探讨。

  一、共有的基本概念和形式

  (一)共有的概念及特征

  根据我国的民法理论,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权利主体(公民或法人)对同一项财产享有所有权。共有有如下几个法律特征:首先,从主体上来说,与其他财产所有权形态不同,共有的主体不是单一的,而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民、法人或者公民和法人;其次,从客体上来说,共有的客体为特定的独立物,它既可以是独立物,也可以是集合物,但共有物在共有关系存续期间不能分割,不能由各个共有人分别对某一部分共有物享有所有权,共有物的所有权仍是单一的,多个主体对共有物只能共同享有一个完整的所有权,各个共有人的权利及于共有物的全部;再次,在内容方面,共有人对共有物或者按照各自的份额、或者平等地享有权利,但共有人对于自己权利的行使并不是完全独立的,在许多情况下要体现全体共有人的意志,要受其他共有人利益的制约;最后,共有是同种类或不同种类的所有权的联合,它并不是一种独立的所有权。共有是社会经济生活中大量存在的财产形式,共有财产关系产生的原因大致有两种:一是因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产生,二是依合同的约定而产生。

  (二)共有的主要形式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共有分为两种形式,即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

  1、按份共有

  按份共有,也称分别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按照各自的份额分别对共有财产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一种共有关系。例如数名渔民共同出资购买一条渔船进行经营,按照各自的份额享有相应的权利和承担相应的义务。

  2、共同共有

  共同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基于共同关系,共同享有一物的所有权。目前共同共有主要有以下几类:   一、夫妻共有,根据我国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产生的财产为夫妻共有;二、家庭共有,指的是家庭成员在家庭共同生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创造、共同所得的财产属于家庭成员共同所有;三、合伙共有,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合伙是指两个以上的合伙人按照协议,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并对共同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由此不难看出合伙的财产应为全体合伙人共同共有。

  二、对共有财产的执行程序

  (一)对共有财产采取控制措施

  在被执行人未按照生效法律文书履行法定义务的情况下,对于被执行人和其他权利主体共有的财产,人民法院有权采取扣押、查封等控制性强制措施。扣押、查封的过程中,如果共有财产属于按份共有,由于被执行人对于共有财产享有的权利份额早已明确,因此对于可分割的财产,人民法院只能对被执行人所拥有的份额进行查封;而对于不可分割的财产或共同共有的财产,则必须进行变价或另行分割,才能使执行工作得以继续,因此,笔者认为人民法院仍有权对不可分割的财产或共同共有财产的整体或全部采取扣押、查封等措施,以便在之后的执行过程中进行变价、分割。

  (二)变现被扣押或查封的共有财产的价值

  共有财产被扣押、查封后,人民法院可以通过变卖、拍卖等方式使其变现为可分割的资金财产。我国《民法通则》第七十八条规定:“按份共有财产的每个共有人有权要求将自己的份额分出或者转让。但在出售时,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的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92条规定:“一个或数个原共有人出卖自己分得的共有财产时,如果出卖的财产与其他原共有人分得的财产属于一个整体或者配套使用,其他原共有人主张优先购买权的,应当予以支持。”根据上述两个规定,可以看出,无论是按份共有还是共同共有,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均有权优先购买某一共有人出售的共有份额或共有财产。执行程序中的价值变现虽不同于普通的交易,但人民法院在处理共有财产时,也应遵守我国《民法通则》的精神,在实际操作中注意对其他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予以保护。因此,人民法院在处理共有财产时,应事先通知其他共有人,询问其是否愿意优先购买,并要求其在一定的期限内做出答复。如果某些共有人无法实际通知,人民法院也应作出公告通知。如果多个共有人均在限定的期限内表示愿意购买,则应由出价高者购得,如果其他共有人在限定的期限内都未作出优先购买的意思表示,则视为放弃其享有的优先购买权,人民法院可以通过公告拍卖的方式对共有财产进行拍卖。至于在拍卖过程中,是否还应该保护其他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呢?有人认为应当予以保护,有人认为不应当予以保护。笔者认为,在拍卖过程中,不应考虑其他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因为,首先,只要其他共有人在人民法院通知的期限内未明确作出愿意优先购买的意思表示,即表示其放弃了其拥有的优先购买权。因此,即使其他共有人参与了对共有财产的竞拍,并在出价相同的情况下主张其优先购买权,也不应得到支持;其次,在拍卖程序中对其他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予以保护对于参与拍卖的其他竞买人来讲也是不公平的,也是不符合我国拍卖法的有关规定的。

  (三)对共有财产进行分割

  执行共有财产,就必然涉及到对共有财产进行分割的问题。

  1、共有财产的分割原则

  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分割共有财产,必须把握好以下两个原则:

  (1)分割共有财产必须遵循相关法律的规定。财产共有有不同的形式,都要由不同的法律来进行规范,因此,在分割不同形式的共有财产时,也要注意遵循相关的法律规定。例如对夫妻共有财产进行分割,就必须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对合伙企业共有财产进行分割,就必须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的相关规定。

  (2)分割共有财产应当遵守合同的约定。如果共有人事先订立的合同中明确规定了共有财产的分割方式,那么人民法院在执行时也应当遵照合同的约定对共有财产进行分割,而不应当另行分割。例如,对于按份共有的财产,人民法院在分割时,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份额进行分割,执行被执行人所享有的份额并对其他共有人享有的份额予以保护。

  2、共有财产的分割方式

  人民法院在执行中对共有财产的分割,可以采取以下两种方式:

  (1)实物分割

  如果共有财产为可分割财产,分割对其性质和价值没有损害,人民法院在分割时可以按各共有人所占的不同份额或各共有人应享有的部分采取实物分割的方式。

  (2)变价分割

  共有财产如果为不可分割的财产或进行实物分割会改变其性质、减损其价值的财产,如果其他共有人或者第三人主动愿意出资购买该财产,人民法院可以通过变卖的方式,由其出资购买,人民法院再对价金进行分割;如果没有人主动表示愿意购买,人民法院可以对共有财产进行拍卖,然后再对拍卖款项进行分割。

  3、分割共有财产的形式

  对于按份共有财产,人民法院通过变卖、拍卖等方式使其变现为资金财产后,由于包括被执行人在内的全部共有人对共有财产所享有的份额是确定的,因而财产变现后被执行人所享有的部分也随之明确,无需另行分割,同时对于其他共有人所享有的份额也不会产生影响。而对于共同共有财产来讲,情况则要复杂得多。因为从共同共有的特征来看,共同共有基于共同关系而产生,共同共有的各共有人平等地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89条明确规定,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行为无效。因此,共同共有是不确定份额的共有,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各共有人不能对共有财产进行分割,只有在共同共有关系消灭,对共有财产进行分割时,各共有人应得的份额才能够确定。因此,在执行过程中,笔者认为,对于共同共有的财产采取执行听证的形式进行分割不失为一种好的方法。这是指当被执行财产为共同共有财产时,人民法院的执行机构可以召集共有财产的全部共有人召开听证会,各共有人在听证会上阐述自己对该共同共有财产分割的意见,并提供相关的证据。人民法院通过吸纳各共有人的意见,确定该共有财产的分割方式以及被执行人所应得的份额。采取执行听证的形式分割共同共有财产应当做好以下几个步骤:

  (1)召开听证会前,法院应当向被执行财产的全部共有人发出通知,通知应写明听证会召开的时间、地点、主要事项等内容;

  (2)召开听证会时,被执行财产的全部共有人或其代理人均应到会,无法参加听证会的共有人可以将自己的意见和相关证据以书面的形式提交给法院;既不参加听证会也不提交书面意见者,视为放弃其参与确定被执行人所享有财产份额的权利;

  (3)人民法院应派出三名以上的执行法官组成合议组,共同主持听证会;

  (4)听证会结束后,人民法院应根据各共有人的意见,结合相关证据,依法作出确定被执行人所享有财产份额的民事裁定书,并送达被执行人以及其他共有人;

  (5)如果被执行人或其他共有人对该民事裁定不服,可以申请复议。如果被执行人或其他共有人对复议结果仍不服,可以提出申诉。

  (四)执行分割后属于被执行人的财产

  共有财产被分割后,人民法院应该对被执行人分得的那部分财产采取执行措施来偿还申请执行人的债务,并扣除执行费用。对于超出执行标的和执行费用的部分,人民法院应退还被执行人;对于不足的部分,人民法院应继续执行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

  总之,目前在执行实践中已越来越多地涉及到了对于共有财产的执行问题,然而我国相关的法律中关于执行共有财产规定几乎还是一片空白,这就有待于我们在实践中不断总结经验,从而不断推动相关立法的进一步完善。

[责任编辑:华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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