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执行中止及执行中止的法律规定
执行中止是指执行开始后,因遇到或发生某种特殊情况,致使执行程序暂时停止,待这种情况消失后,执行程序再继续进行的一种程序行为结果。
《民事诉讼法》第234条规定了五种应中止情形: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承担义务的;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况。最高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中第102条又进一步把上面的第五项具体规定为:人民法院已受理以被执行人为债务人的破产申请的;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执行的标的物是其他法院或仲裁机构正在审理的案件争议标的物,需要等待该案件审理完毕确定权属的;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仲裁裁决,另一方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仲裁裁决被申请人提供担保,向人民法院提出不予执行的。凡符合以上条件的均可中止。
[责任编辑:华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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