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不履行和解协议 原生效判决恢复执行
案情简介:
2002年3月29日,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就顺德市A公司与周某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作出判决,确认双方签订的合同无效,A公司应于同年5月31日前返还周某已付房价款人民币600万元。因A公司未履行该生效判决,周某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于同年7月4日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约定A公司以自有的某商铺抵偿欠周某的上述款项,A公司应负责于2003年5月1日前办妥产权过户手续。但A公司同样不履行和解协议。周某遂于2003年6月1日申请法院恢复执行原生效判决。法院受理了该申请,并依法强制执行A公司的财产,保障了周某的合法权益。
律师点评:
一、 执行和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6条规定:″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可以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变更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义务主体、标的物及其数额、履行期限和履行方式。和解协议一般应当采取书面形式,执行人员应将和解协议副本附卷。无书面协议的,执行人员应将和解协议的内容记入笔录,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盖章。″执行和解是当事人双方自愿协商通过相互让步以终止其争议或防止争议再发生的合同。按照合同自由原则,只要和解协议在内容上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道德,理应受到法律的保护。当事人之间达成的和解协议合法有效并已履行完毕的,人民法院作结案处理,当事人不得翻悔再行起诉或要求执行原判决。
二、 不履行和解协议可恢复执行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11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66条,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法院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但和解协议已履行的部分应当扣除。故本案周某请求恢复执行原生效判决合法,若其请求执行和解协议则法院不能支持。
三、 申请恢复执行的期限
申请恢复执行原法律文书的期限,适用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19条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限,双方或者一方当事人是公民的为一年,双方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为六个月。前款规定的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申请执行期限因达成执行中的和解协议而中止,其期限自和解协议所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连续计算。本案法院判决A公司应于同年5月31日前返还周某已付房价款人民币600万元,因A公司未履行该生效判决,故自2002年6月1日起该期限开始计算,至同年7月4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时已过一个月;和解协议定于2003年5月1日前办妥产权过户手续,自该日起期限连续计算,至2003年6月1日周某请求恢复执行原生效判决又过一个月,合计二个月,未超过法定一年期限,故法院予以执行原生效判决正确。
实践中,很多当事人不了解法律对执行和解的规定,特别是申请恢复执行期限的规定。如果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后,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且执行申请人没有在法定期限内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那么,权利人的实体权利还是可以保护的。在这种情况下,权利人可以持执行和解协议,在不超过诉讼时效的期限内,另行通过诉讼程序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