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海门:民事执行监督为台商挽回69万损失
日前,一位在上海工作的台胞对检察机关为了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而作出的不懈努力深表感谢。他深有感触地说:“检察机关依法监督,维护了我们台商的合法权益,使我们消除了对司法机关的误解,也增强了对大陆的投资信心。”
原来,今年4月,海门市检察院收到省检察院批转的一封举报信,上海华王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因一起民事诉讼反映该市法院个别法官违反审理程序从而导致案件无法执行,他认为是被执行人将关系渗透到案件处理的各个阶段的缘故。海门市检察院对此极为重视,经该院民行检察科仔细阅读和分析后认为,华王公司是台资企业,其董事长是上海市台胞投资企业协会副会长,如果华王公司举报属实,那将严重影响台胞对大陆投资的信心,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经济发展环境,更有损于法律的公正。
于是,该院连夜组织人员进行深入研究,制定详细的调查计划,并从调卷入手,从法院查阅卷宗材料,还询问了承办法官,终于查清了案件事实。原来,自2007年起,华王公司就向南通泰盛隆服饰辅料有限公司供应服饰辅料,后泰盛隆公司因经营不善而迟延履行货款,遂产生货款纠纷,华王公司便向法院提起诉讼。2009年8月5日,海门市法院作出一审民事判决,由泰盛隆公司给付华王公司货款人民币69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等。判决生效后,因泰盛隆公司未履行给付义务,华王公司遂于同年10月29日向海门市法院申请执行。由于泰盛隆公司已歇业,无财产可执行,海门市法院遂于2009年11月中止执行。经查,在海门市法院对该案件的审理及执行过程中,未发现有违反办案程序和徇私枉法的情况。由于举报内容不实,海门市检察院对此本可作出结案处理的决定,然而他们认为如果作出这样简单的处理,非但不能解决问题,而且还会引起华王公司更大的不满,矛盾可能会更加激化。
怎样才能既让举报人不再对法院有误解,又切实维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于是,海门市检察院的领导再次组织民行检察干警进行集体“会诊”,通过交叉阅卷,他们从中进一步发现泰盛隆公司法人代表陈某在公司歇业后,曾将公司的机器设备转移至浙江老家,并于2009年2月25日,将公司的人民币90万元转入其个人账户。“公司法人代表转移公司财产、隐匿公司资金,致使公司不能清偿债务,应追加公司法人代表为被执行人。”当海门市检察院及时把这一想法与海门市法院交换并达成共识后,又于2010年4月20日,向海门市法院正式发出《民事行政检察建议书》,明确建议法院应依法追加陈某为被执行人,并建议法院加大执行力度,力争及早解决上海华王公司的合理诉求。
海门市法院对此也极为重视,于2010年6月9日派员前往陈某住所地浙江省嘉善县,依法查封了陈某名下的两辆汽车及其名下的银行存款。后经多方联系,并慑于法律的威严,陈某终于在2010年6月10日与法院执行人员见面,表示愿与华王公司协商解决。2010年6月17日,经海门市检察院派员共同协调,华王公司代表和陈某在海门市法院进行了执行和解,双方随即顺利地达成了和解协议。至此,案件处理也终于圆满地画上了句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