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航行政机关行政赔偿方式条例
核心内容:民航行政机关行政赔偿方式的条例如下文所分析,具体有七条的条例,法务之家小编希望下文内容可以帮助到您。
第一条 侵害公民人身权利的,依照第四章的有关规定,确定赔偿方式及赔偿金额。
第二条 有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情形,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权造成损害的,按照以下规定予以赔偿:
(一)能够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的,予以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
(二)造成财产损坏的,赔偿修复所需费用或者按照损害程度予以赔偿;
(三)造成财产灭失的,按违法行为发生时当地市场价格予以赔偿;
(四)财产已依法拍卖或者变卖的,给付拍卖或者变卖所得的价款;
(五)扣押的财产因民航行政机关保管不当或不依法拍卖、变卖造成损失的,对直接损失部分予以赔偿;
(六)造成停产停业的,赔偿停产停业期间的职工工资、税金、水电费等必要的经常性费用;
(七)对财产造成其他损害的,按照直接损失确定赔偿金额。
[责任编辑:华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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