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伟奇国家刑事赔偿案调查
国家开始法治化建设以后,个人权益得以伸张,个人请求国家赔偿被上升为法律上的权利。但囿于传统观念的束缚,在立法和实践中,高山虽然隐形,但丘陵仍然存在。
8年前,曾伟奇在自贡市是一个风光无限的个体老板,那时政府表扬他致富有术,银行主动上门给他提供贷款。
8年后,这个男人生活在一间简陋无比的出租房里,还要依靠远在贵阳的父亲资助。已闯过不惑之年关口的他幽幽地告诉记者,“妻离子散,家破人亡,现在我一无所有。”
因为一起经济纠纷,1996年曾伟奇被自贡市公安局以涉嫌诈骗立案侦查。反反复复直到2003年12月25日,才终判无罪并被当庭释放。期间,他共被羁押了551天。
6月17日,为追回所有被“追缴”的财物及资金利息等,曾伟奇向四川省高院赔偿委员会提交了《刑事赔偿决定申请书》,要求自贡市公安局赔偿300多万元。
10月26日,省高院赔委会在自贡市中院对此案举行了公开听证。但结果何时出来、是什么结果,目前曾伟奇和他的代理人张居定律师正在等待。
从“合作”到“诈骗”
这是一起什么样的诈骗案呢?
那是一个“撑死胆大的,饿死胆小的”的年代,当电影中还在热捧中国第一批“万元户”之时,初中文化的曾伟奇搞汽车运输挣到了30万,30岁时拥有的净资产超过800万。
1992年4月4日,他与自贡机床厂联合筹办焊管厂。曾出任厂长并提供全套设备,机床厂提供厂房、劳动力等;焊管厂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机床厂也叫自贡唐家坝监狱,曾告诉记者,“它是两块牌子一套人马。”
就是这样一次皆大欢喜的合作,14个月后,机床厂认为曾无开工诚意,厂房、劳动力被长期占用,造成重大损失。随即提出三种“分手”模式:一,运走购买的设备;二,曾以设备参股分红;三,机床厂收购设备。设备是指曾先后在北京购买的一套价值38万元的高频焊管机组和一套价值45万元的纵剪机组。曾伟奇选择了第三种模式。
据知情人士透露,1993年全国金融秩序大整顿,自贡农行为了收回给曾的贷款,积极促成机床厂收购焊管厂设备,并许诺收购后流动资金由银行保证。加上焊管那时在市场销售上不错,机床厂于是提出了分手。
该人士分析,1993年后,国内焊管市场形势陡转,机床厂生产的焊管缺乏竞争力,销售不畅,到1996年焊管厂出现了经营性亏损。
也就是1996年,在“分手”3年后,机床厂发现被曾伟奇用假发票“诈骗”了98万,以涉嫌诈骗把曾举报给了公安机关。原来,那两套机组,当时曾伟奇将原购价用另外的发票———加价填写成了一套84万、一套97万。而机床厂收购设备时,正是以曾提供的增大购价的发票为依据。
1996年10月,曾被市局立案侦查。第三天被取保候审。在接下去一周,曾伟奇被收缴“退赃款”15万,同时一辆价值40万元的美国产“林肯”轿车也“退赔”给了机床厂。
曾的代理律师张居定给市公安局写了封信:根据合同,曾购买两套机组不是履行公务,而是以“曾伟奇”自己的名义为自己购买,机组产权始终属曾合法所有。曾将合法所有的设备卖予愿收购设备的机床厂,属完全合法的民事行为。他提出此案宜经民事争议程序解决,建议刑警大队撤消案件。
事情并没有如此转向。据曾向记者提供的证据显示,1997年一年,他前后被收缴“退赃款”、“保证金”总计达40万,其中以正式收据收缴的只有..5万。另外,没有任何书面手续,还被收缴了总计价值92万元的尼桑、桑塔纳、奔驰等轿车3辆。直到1999年底,“收缴”行动才告一段落。
据机床厂举报材料显示,收购协议以曾提供的票据所载明的购价181万加上双方协商认可的运费、安装费等确定总收购价为209万元,并抵曾先前欠机床厂的40万元借款后,按实支付169万元给银行。
“收购价不是209万,最后双方协议的价格是169万,那40万借款也没有从收购价中扣除。”曾这样辩解。
从“不起诉”到“抗诉”
案子一直到2001年,才有个初步的结果,当年7月20日,自贡市检察院以《不起诉决定书》作出了正式回答,“不符合起诉条件”。
曾觉得该为自己讨回公道了。以《不起诉决定书》为依据,他分别向市公安局、市检察院提请国家赔偿确认——这是他第一次提出国家赔偿要求。
单这个“确认”的程序,就花了近9个月时间。但结果是,市公安局未作确认,而市检察院的决定是“依法不予确认”,因为逮捕曾“不存在违法侵权情形”。
曾接着又向省公安厅提请刑事赔偿复议,得到的答复是,因为市公安局尚未作出确认决定,“故你的复议申请没有明确的对象”。
没有赔偿义务机关的确认,一般而言法院赔偿委员会不会立案。最后,还是律师张居定在最高人民法院《公报》上找到了“救命稻草”,2002年第6期《公报》刊登了关于黄景嘉国家刑事赔偿案的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