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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律师事务所:模式与战略

  3月21日下午,由中国人民大学律师业务研究所、《律政》杂志和中国律政网共同主办的“个人律师事务所:模式与战略”研讨会在人民大学法学院举行。来自全国人大法工委、最高人民检察院、北京市律师协会、中国人民大学的数十位领导、学者和北京的11家个人律师事务所主任参加了研讨会,对个人律师事务所的发展问题提出了深刻而独到的见解。

  中国人民大学律师业务研究所的所长陈卫东教授在致辞中首先指出了个人所研究的必要性:个人所近年来呈现出突飞猛进的发展趋势,在某些地方,几乎占到了新成立律师事务所的80-90%,这不得不引起我们深思和关注。

  北京市律师协会副会长周塞军律师非常赞同陈教授的看法,他所提供的一系列数据展示了北京市个人律所近三年的发展特点:在北京1355家律师事务所中,个人所仅125家,不到1/10。这125家个人所中,有80多家是在2007年底律师法修改后创立的;也就是说,律师法修改前,北京的个人所只有30多家,而2008、2009两年内,北京新增了80多家个人所。仅2009年一年,北京批准的141家律师事务所中,有48家是个人所,超过了1/3。

  个人所的定位

  这些统计数据显示,三年来,有相当比例的律所合伙人脱离合伙所,选择开办了个人所。那么,个人所和合伙所到底有什么区别?

  北京周世锋律师事务所主任周世峰认为,个人所和合伙所只是以所有制、分配机制为标准对律所做的一种分类形式。有些合伙所以大取胜,对个人所并不具有真正优势。北京高警兵律师事务所主任高警兵也认为,个人制、合伙制只是不同的组织形式,一家律所采取哪种组织形式,是根据律师的能力、专长、喜好由律师自由选择决定的。仅仅因为贪大而把律所变成物业公司式的柜台出租模式,或者将律所变成“独联体”,并非明智之举。

  北京庞标律师事务所朱晓磊律师认为,个人所的成立可能因为不能做大而选择小和有能力做大而选择小两种。在发展轨迹上,则有从小做大与从大做到小两种模式。他认为,第二、三种的个人所都是精品所。

  北京丁德东律师事务所主任丁德东向与会嘉宾介绍说,凭他的经验发现合伙所跟个人所并没有本质区别。他认为大多数合伙所基本上都是合伙人单打独斗,合伙制就像是搭了一个台,各唱各的戏,各收各的费用。合伙制并没有充分发挥它真正的作用。另外,有些大型国企、银行之所以不愿意把大项目的业务交给个人所办理,是站在其自身的位置上,出于个人保护的角度来考虑的问题的,而不是否定个人所的能力。他号召各位个人所的主任、律师,一定要兢兢业业的把业务做好,把自己的事做好,才能打破大型企业单位对个人所的偏见。

  周塞军认为个人所有巨大的生存空间,原因在于,法律服务最大的特点就在于差别化,为大型企业和机关进行服务的律所和为基层老百姓服务的律所之间有着巨大的差别。我国正处在社会转型期,社会经济发展极不平衡,定位服务基层对个人所也许是个不错的选择。北京李晓斌律师事务所主任、北京宣武区律师协会会长李晓斌也认为,从相对比例上讲,个人所对社区的服务,对低端的服务要比综合大所的贡献要大。

  高警兵则认为律所的形式并非一成不变的。个人所的形式既可能坚持到底,也可能经过一段时间发展,即合纵、连横变成合伙,而在这种情况下形成的合伙才是真正意义上的合伙,而不仅仅是“搭帮过日子”。

  个人所的优势

  不管个人所对自身如何定位,在合伙所已“一统天下”十几年的律师行业,新生的个人所要挑战合伙所,争得一席之地,必须拥有自己的优势。

  北京周金虎律师事务所主任周金虎认为,品牌形象是个人所的生命线,现有的个人所皆以律师的名字命名,它更像一个企业的发展,律所的信誉和律师本人的口碑拴在了一起。在律所的发展过程中,团队建设、人才培养和管理的问题是第一位的。

  北京林小建律师事务所主任林小建认为,个人所的规模比较小,主要是因为个人所的发展历史比较短。从严格意义上来说,个人所的发展历史也还不到一年半的时间。个人所并不等于小所。个人所的优势在于个人的优势:个人所实行主任负责制,个人负责,责任明确,不需要开会论证和表决,不需要拖泥带水,效率优势显而易见。尽管这种制度也可能会带来专断或独裁,但这也是一个律所发展必然要经历的过程。

  李晓斌认为,法律对个人所规定的起点比合伙所高;个人所的平均实力、创收能力一般也高于合伙人的平均实力。

  个人所的业务可能定位在传统业务上,也可能定位于新业务。相当一部分个人所坚持走创新高端业务、新业务的路子。许多从事综合业务的个人所也并不是简单从事此单一业务,而是将综合业务和专业业务相结合。李晓斌认为个人所前五年的业务可能多数是综合业务,五年之后,就必然走越来越专业的道路。以李晓斌所为例,该所以地产为新业务,以传统的综合业务为基础业务,自2005年以来,传统业务与专业业务的比例从最初的倒三七逐步地改变到现在的正三七。

  在人才引进与培养问题上,个人所也有很多优势。大型合伙所往往坚持吸收人才的原则,非名牌大学毕业生不用,非高创收的律师不聘;而个人所多是吸收人才和培养人才并举,尤其重视员工道德水准的培养。因为个人所更重视品牌和名誉,对所属员工的要求自然也是高于合伙所。基于同样的原因,个人所也更注重案件质量。个人所办的案件、业务数量比合伙所少得多。做出标准,做好案件,不丢掉客户,让客户满意,是个人所的生存要义。

  “个人所和合伙所,就如精品店和大超市,谁也代替不了谁,谁也否定不了谁,”丁德东总结说。

  作为律界老前辈,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岳成董事局主席岳成则提醒,无论是合伙所,还是个人所,要想树立自己的品牌,宣传是至关重要的,宣传做好,律所才会有知名度,才会树立起品牌。但是光有知名度也并不够,还要有美誉度。律所的美誉,从根本上说来源于过硬的业务能力。对整个行业来说,宣传律师就是宣传法治。

  全国人大法工委立法规划室副主任郭庆则重点提倡律师参与立法。他说,加拿大的立法案是政府部门提出的,法律起草主要由司法部组织,法律起草班子则都是由专业律师组成,甚至法律文稿也都是由律师撰写的。加拿大立法的质量较高,法律存在的问题不多。我国法律有很多自相矛盾的、引起歧意的地方,原因就是起草人对法律实务不够了解。

  最高人民检察院渎职检察厅副厅长李忠诚则从整个法治社会的角度谈了律师行业大有作为的发展前景。李忠诚建议,让律师参与群众申诉上访接待。现在,许多老百姓通过申诉、上访来维护权利,但发展到闹访,甚至在司法机关门前自伤、自残这些极端的方式来解决问题就不好了。如果律师能及时参与,很多矛盾在激化之前就可以缓解或者化解。

  个人律所发展的困境与解困

  陈卫东教授认为,目前,个人所的规模参差不齐,人力资源、分配机制、营销战略等方面都存在一些问题;各所的管理水平和管理模式都还比较初级化,尽管律所管理者都希望尽快实现专业化的优势,开拓市场,建立一个公平合理的分配模式。但是,目前的分配体制和管理体制束缚了个人所的手脚:没有公共发展基金的积累,没有实现真正的利益分享,资源共享,没有实现专业分工,更缺团对队合作的基础。因此就没有办法集中力量去树立品牌和去推广品牌。

  北京宋维强律师事务所主任宋维强认为,个人所面临的问题主要是律所规模较小,对大业务、大客户的服务能力相对比较弱。他建议律协应专门成立个人所业务指导委员会,统一对个人所进行业务指导、行业管理。个人所也可以考虑建立松散联盟,经常沟通、交流,促进业务上的提高。

  北京张宏伟律师事务所主任张宏伟则对此持不同意见,业务资源的问题并不是他面临的主要问题,他认为个人所最大的忧患皆来于创始人对律所的无限连带责任,这严重地影响到律所的人才引进、业务开拓。对此,周金虎倡议以基金或其他形式建立一种共担防范风险的体制,分担个人律的责任风险。

  中国人民大学律师业务研究所副所长李奋飞副教授则从立法角度提出质疑,他认为律师法修改前的某些地方性律师管理法规和规章,对合伙所的创办基本上没有什么特殊要求,但是对个人所的设立却提出了许多要求,比如律所需以个人的名字命名的,办公场所需一定面积,创立人的律师执业时间必须是五年以上,有的要求创立人必须有本地户口等。这些限制是不是都是必须的?近一两年来,这些规定逐渐废除却也很说明问题。中国人民大学律师业务研究所副所长王兆峰副教授则认为,这些规定多少有些歧视个人所,表现出了对个人所不放心的心态。我国整个的律师事务所都尚处在摸索阶段,个人所出现的时间更晚近,积累的经验、教训更少。法律不应该以一种苛刻的目光去挑剔个人所,在其未初生时就打击于它,而是应该用宽容和关心的态度来对待它,为其提供良好的生存环境和制度环境,让其在一个相对宽松的环境中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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