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中村改造本月底启动
目前,随着北京城市的发展,特别是2008年北京奥运会的日益临近,那些环境脏乱差、危旧平房集中的城区角落与人文奥运和构建和谐社会的设想极不协调。同时,因为关于“城中村”的报道不断见诸报端,城中村的问题以及如何对它进行改造已经成为了一时热点。
作为今年北京市政府为民办实事的内容之一——“城中村”改造计划本月底下月初就将启动。本报借《北京城区角落问题调研报告》出炉和“城中村”改造月底启动之机推出“城区角落”系列报道,
对“城区角落”进行实地调查,并邀请有关部门和专家对解决这一难题献计献策。
昨天,参加十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的人大代表、北京市市政管委主任陈文占向记者透露,备受关注的北京“城中村”改造准备工作已基本就绪,将于3月底4月初正式启动。
陈文占对“城中村”的定义是:在城建建设发展过程中,城区范围内遗存下来的落后、脏乱、秩序混乱的角落和地区。经过市政管委的详细调查,本市目前共有这样的“城中村”231个。在2008年前,北京奥运场馆周边和四环路以内的171个“城中村”将被全面改造,以全新的面貌迎接奥运的到来。
据了解,“城中村”的改造计划已被列入北京市政府今年为民办实事的内容之一。今年计划整治的“城中村”数量为69个,主要分布在朝阳、海淀、丰台三个区。处于奥运比赛场馆周围的28个城中村是拆迁工作的重中之重,如奥运主场馆、射击馆、自行车馆周边村将被率先整治。
流动人口合法权益应尊重
近日,由北京市社科院发起,历时近1年,参与人数达40人的“北京城区角落调查”最终成果——《北京城区角落问题调研报告》形成,并已送北京市委相关领导审阅。北京市市委书记刘淇审阅了报告后批示,“可与当前已做工作相结合,进一步深化建议”。
报告从北京城区角落基本情况、角落成因分析、北京治理城区角落的措施与启示以及治理北京城区角落的建议等方面对北京八大城区的典型角落问题进行了细致的调查和分析研究,不仅有翔实的数据还选取了有代表性个案进行解剖。市社科院院长、此次调查总发起人朱明德说:“我们发起此次调研的目的就在于贯彻‘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的要求,为北京市重视和妥善解决城区角落问题提供政策咨询和决策参考。”
北京市社科院“城区角落”调查组在报告中建议,市委市政府要成立城区角落问题治理工作领导小组,由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同志牵头,有关委办局负责同志参加,以统筹领导研究决策全市城区角落的治理工作。报告认为,“城中村(厂中村)”型角落是治理的重点和难点,在规划新村建设时,应允许村民或居民建设一定的出租房,同时要帮助当地村民或居民提高素质,尽快融入城市工作与生活。报告还指出,流动人口是北京城市建设与经济建设的主要力量,流动儿童是北京城未来的主人之一,他们也是角落地区居住人口的主题之一;因此,他们的合理要求与合法权益也应该尊重。
走进角落人生活 我们非常震惊
“从办公室的窗户就可以看到他们每天买菜的身影,非常熟悉。正是因为熟悉,在走进了他们的生活,了解了他们的生存状态后,我们才非常震惊。”
———朝阳海淀调查组组长陈孟平
“这个调查让我们了解了高楼大厦以后的东西。我们每天都在北京这个城市里穿梭,似乎对它很了解,但走进了这些角落人的生活后,你会发现自己的认识是那么肤浅。”
———调查员郑永华
“老百姓对我们去访谈是又怕又盼,大家都盼着搬,盼着我们能带给他们搬迁的好消息,但很多人都去访谈过调查过了,搬迁还是没信儿,老百姓的神经都有点麻木了。”
———总报告执笔人、调查员袁振龙
名词解释·城区角落
城区角落是指在城市化和城市现代化进程中,城市规划区内城市化或城市现代化相对滞后、城市管理相对薄弱的局部地区。根据角落的不同表现形态,北京市目前存在的角落分为文物保护型、内城遗忘型、城中村型、厂中村型、城市飞地型、地下空间型、特殊人群聚居型等七类。城区角落的内涵要比城中村大,城中村是城区角落多种表现形态中的一种。
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顾问总建筑师王东指出
脏乱差缘于市政管理缺位
昨天,全国政协委员、北京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顾问总建筑师王东告诉记者,“城中村”是历史遗留问题,但城市中出现的脏乱差现象却不是设计上的问题,市政管理的缺位才是主要原因。
同时,他指出,“城中村”改造的难点在于协调各方面的利益,要对被征用土地的农民返还相应的利益,也要设法防止开发商不按规划设计建设。
城中村内还有20万农民
王东总建筑师说,城中村是历史形成的,是人口和经济的飞速增长促成了城乡在空间布局上的变化。当农村周边都盖起了洋房,修好了马路,安上了自来水管时,村庄就会陷入城市的包围之中。这时,广义上的城中村就形成了。
他说,北京的城中村主要集中在三环和四环之间,重点分布在朝阳、海淀和丰台,“这里聚集了20多万广义上的农民”。其实,这些城中村内的农民基本上是不种田的,他们只是带着农民的帽子,这些人大多都在从事第二和第三产业。“但这部分人的生活方式又与严格意义上的城市人不一样,这种偏差导致城中村内的安全问题尤其突出。”王东说。
改造难点在于利益协调
“城中村问题是不可以回避的,必须面对。”王东总建筑师分析,目前,城中村改造的难点就在于协调各方的利益。他说,城中村内的土地都是集体用地,被征用后如何给农民返还相应的利益就是个难题。同时,国家征用农村土地的过程中还需要与农民的就业问题挂钩,因此,这还是一个系统的改造工程。
此外,王东还透露,以前在城中村改造的规划设计中一般不会考虑特别具体的配套设施建设,经常是问题出现后才进行修补。有些是设计中已经包含了配套设施建设,但由于资金不到位,中途停止了。他说,天通苑小区的交通拥堵问题就是因现实入住的户数超出了规划预期,而现有的配套设施以及小区的功能规划没有到位,才致使居民生活不便的。
�,不�. ���?��s. ��应当发放的临时安置补偿费。这时,拆迁人和被拆除房屋使用人之间就是一种平等主体法律关系,被拆除房屋使用人可直接按民事诉讼程序向人民法院起诉。
其次,如果是被拆除房屋使用人不履行协议,即被拆除房屋使用人在领取新房屋钥匙或货币后,又拒绝搬迁的,或签订安置协议后又反悔拒不搬迁的,拆迁人实践中按民事诉讼程序向人民法院起诉,还是按行政诉讼程序向人民法院起诉司法实践中争议很大。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主张按行政程序向人民法院起诉,其理由是,强制搬迁是一种行政措施,这种观点值得商榷。
四、注意某些房屋拆迁安置案的法律冲突
笔者今年承办了这样一起房屋拆迁安置案。原告某废品收购站从1992年起就一直租住某街道的一套面积为60平方米的仓库为废品仓库,有房屋租赁合同为证。2000年5月该房屋被我市某房屋开发公司拆迁。因该公司作为拆迁人已与某街道达成了货币化安置协议。由拆迁人按大连市政府大政发(1999)88号文件《大连市城市棚户区及重点工程地块房屋拆迁货币化安置办法》的相关规定,一次付给该房产权人即某街道人民币96,000元人民币,对该房屋产权人实行了安置,所以该公司拒绝再出96,000元人民币,对该房屋的承租人某废品收购站再次安置,遂引起诉讼。
诉讼时,原告的理由按原《条例》和大连市政府的《货币化安置办法》,原告具有诉讼主体资格,他们是合法的被拆迁人,同时按照《货币化安置办法》第四条、第六条第二款规定,他们拥有合法的房屋租赁合同,被告(拆迁人,该开发公司)就应给他们也进行货币化安置。笔者接受被告的委托,认真分析了原告举出的证据和所引用的行政法规和大连市政府的《货币化安置办法》。
笔者认为,虽然大连市政府的《货币化安置办法》已由大连市政府大政发(2001)第15号文《大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废除,但本案因发生在2000年5月所以可适用该《货币化安置办法》,不过该《货币化安置办法》与民法通则规定的公平、等价有偿原则是相违背的,再加上该《货币化安置办法》只是大连市政府的政策,不能与法相抗。所以笔者认为,原告的主张是不能成立的。作为该房屋的拆迁人开发商不能为拆除一套房子付两笔相同的费用。笔者的观点得到了法院的支持。这个案例说明在我国由社会主义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时制订的前后一些法律法规或政策有些冲突。我们律师在办理这些案件应注意这些法律冲突,从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办案原则出发,努力维护法律的尊严,同时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