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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部门决算管理办法(试行)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交通运输部部门决算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部属各单位:

  经交通运输部同意,现将《交通运输部部门决算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单位,请认真遵照执行。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2014年11月14日

交通运输部部门决算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交通运输部部门决算管理工作,保证部门决算信息质量,充分发挥部门决算在财务管理中的作用,根据《行政单位财务规则》、《事业单位财务规则》、《事业单位会计准则》以及财政部《部门决算管理制度》等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交通运输部本级及所属纳入部门预算编报范围的行政事业单位(包括存在财政预算拨款关系的部管企业和社会团体,以下简称“各单位”)。部门决算编报单位和范围应当与部门预算保持一致。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部门决算,是指部属行政事业单位在年度终了,根据财政部和上级主管单位部门决算编审要求,在日常会计核算的基础上编制的、综合反映本单位预算执行结果和财务状况的总结性文件。

  第四条 部门决算管理主要内容包括:部门决算的工作组织、编制、分析、审核、汇总报送、批复、信息公开、数据资料管理以及数据质量监督检查等方面。

  第二章 部门决算工作组织

  第五条 部门决算工作按照“科学、规范、统一、高效”的原则,由交通运输部按照财政部要求实施统一管理,各单位依据预算管理关系分别组织实施。

  第六条 交通运输部财务审计司是部门决算工作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交通运输部部门决算管理工作。主要职责包括制定交通运输部部门决算管理相关制度规定;组织部门决算的布置与培训;组织和指导各单位部门决算的编制、审核、汇总和报送工作;批复交通运输部本级及部属二级预算单位部门决算;负责交通运输部部门决算信息公开工作;组织对各单位部门决算数据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建立和管理交通运输部部门决算数据库。

  第七条 部海事局、救助打捞局、长江航务管理局、中国船级社等部属系统单位财务部门按照交通运输部相关要求,负责组织实施系统本级及所属单位部门决算的管理工作,并对本系统单位决算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八条 部属其他预算单位财务部门按照交通运输部相关要求,组织实施本单位的部门决算管理工作,并对本单位决算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三章 部门决算报表构成和编制

  第九条 部门决算以财政部每年统一设计的报表体系和软件为主,交通运输部财务审计司可以根据决算工作需要设计相关附表作为部门决算报表的补充。

  第十条 部门决算报表体系主要由五部分组成,具体包括:基础数据表(含补充资料表)、分析表、填报说明、分析报告以及根据需要增加的相关附表。

  第十一条 年度终了,各单位应当按照交通运输部和上级主管单位的工作部署,在规定的时间内编制和报送部门决算。

  第十二条 各单位应当在全面清理核实收入、支出、资产、负债,并办理年终结账的基础上编制部门决算。

  (一)应当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和部门预算的批复文件,及时清理收支账目、往来款项,核对年度预算收支和各项缴拨款项对账工作。各项收支应当按规定要求进行年终结账。

  (二)应当按照综合预算管理规定,如实反映年度内全部收支,不得隐匿收入或虚列支出。凡属本年的各项收入必须及时入账,本年的各项应缴国库款和应缴财政专户款应当在年终前全部上缴。属于本年的各项支出,应当按规定的支出渠道如实填报,不得弄虚作假。

  (三)应当根据登记完整、核对无误的账簿记录和其他有关会计核算资料编制决算,做到数据真实准确、内容完整,账证相符、账实相符、账表相符、表表相符。

  (四)对于部门决算已上报后续审计检查发生的调整事项,统一在下年度决算报表中反映。

  第十三条 各单位部门决算应遵循收支平衡的原则。对于以前年度的负结余财务指标,原则上只能减少,不能扩大。

  第十四条 各单位部门决算财政拨款应与当年预算批复的金额和科目一致,未经批准科目之间、项目之间、人员和公用经费之间不得调剂使用,因特殊情况造成当年度支出预算确实无法执行的,应按照财政部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相关规定结转下年使用或作为结余资金管理。

  第四章 部门决算填报说明和分析

  第十五条 部门决算报表填制工作完成后,各单位应对决算编报相关情况进行说明。填报说明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单位基本情况。主要说明本单位职责职能、机构设置、人员情况、资产情况及报表编制范围。

  (二)有关数据的披露。主要披露报表中一些重要数据及其构成,以及报表中不符合填报要求或未通过审核公式的原因。

  (三)年度主要收支指标增减变动情况以及因重大或特殊事项影响决算数据的情况说明。

  (四)接受部门决算审计结果及应整改事项的落实情况说明。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特殊事项,如重要资产处置、重大投资及借款情况。

  第十六条 部门决算报表填制工作完成后,各单位应对当年财务收支等情况进行分析,并形成书面分析报告。部门决算分析报告应当内容完整、数据详实、条理清楚、观点明确。部门决算分析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财务收支分析。主要包括本单位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及预决算差异分析;收入、支出年度变动情况原因分析;机构、人员及人均情况对比分析等。要重点对“三公经费”、会议费、培训费等重点支出情况进行深入分析,及时发现预算编制和执行中的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解决问题的措施和建议。

  (二)年末收支结转结余情况分析。对年末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滚存结余和结转资金与上年进行对比分析,分析具体构成及增减原因,提出下年度降低和消化存量资金(含统筹)的措施和意见。

  (三)资产负债情况分析。对资产、债务规模及结构,增减变动原因等进行分析。债务规模较大的单位要重点分析债务风险程度,有针对性地提出降低债务规模、防范债务风险的管控措施。

  (四)财务现状分析及建议。主要说明本单位年度财务工作开展情况,分析本单位财务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下一步加强财务管理工作的构想及相关建议。

  第十七条 各单位应运用分类比较法、趋势分析法、比率分析法、因素分析法等多种方法加强对部门决算的分析工作,强化决算分析结果的反馈和运用,建立健全预算与决算信息相互反馈和相互促进的工作机制;要通过决算分析,进一步揭示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中的问题,为改进和规范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工作提供支撑。

  第五章 部门决算审核

  第十八条 各单位应认真做好单位本级及所属单位部门决算审核和汇总工作,确保报送数据资料真实、完整、准确。审核方法主要包括政策性审核和规范性审核两个方面。政策性审核主要依据部门预算、现行财务会计制度和有关政策规定进行审核;规范性审核侧重于决算编制的正确性、真实性、合理性以及勾稽关系等方面的审核。

  第十九条 部门决算审核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编制范围是否完整,是否有漏报和重复编报现象。

  (二)编制的原则、方法和口径是否符合财务会计制度及部门决算的编制要求。

  (三)决算数据是否真实、完整,年度间变动是否合理,变动较大事项是否附有相关依据或说明。

  (四)填报说明和分析报告是否符合决算编制规定和要求。

  第二十条 部门决算审核的具体内容包括:

  (一)报表封面信息的审核:封面信息填写是否准确、完整,填写的单位名称是否为全称,单位代码是否与上年代码一致。是否有单位负责人、财务负责人签章和单位公章。

  (二)报表主要数据的审核

  1.部门决算报表年初数据的审核。重点审核年初数与上年年末数是否一致,对不一致的情况是否有详细文字说明(如审计调整、税务调整等)。

  2.收入和支出报表的数据审核。财政拨款填报口径是否符合财政要求,收入与年度预算批复是否一致,支出是否在年度预算控制数内;各项费用支出是否合理合规;“三公经费”、会议费是否超出年度预算批复数(如有超出在决算中如何体现应作出说明);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是否突破年度预算批复数;专用基金提取和结余分配是否符合规定。

  3.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收缴等非税收入上缴情况的审核。审核上缴数额是否与国库对账单一致,上下级之间应缴未缴的非税收入是否冲抵。

  4.资产类报表数据的审核。资产负债表中数据与相关报表数据是否相互衔接,不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净值是否与固定基金年末数相等(如果不相等,是否有详细说明);各类资产是否按财政部要求的口径填报,各项固定资产数量和金额是否匹配;出租、出借固定资产是否按照财政部编报要求和口径填列;固定资产报废的净残值和行政单位出租、出借收入是否按规定上缴;事业基金、专用基金的增减变动与相关报表的数据是否保持一致。

  (三)公式审核:各单位应当充分利用决算软件中设置的逻辑性、核实性和合理性审核公式,审核报表中相关数据的勾稽关系(表内及表间数据之间、分户数据与汇总数据之间、报表数据与计算机录入数据之间)是否衔接一致。审核中发现的逻辑性错误,必须予以改正。对核实性和合理性错误,其中不符合公式要求,但客观存在的,应做详细文字说明;不符合公式要求,也不符合实际的,必须予以改正。

  第二十一条 审核工作采取人工审核与计算机软件审核相结合的方式,可根据实际情况分别采取自行审核、集中会审、交叉互审、委托审核等多种形式。

  第二十二条 计算机软件审核

  (一)通过决算软件中设置的审核公式,对决算报表中数据的合理性进行审核。

  (二)通过查询模板的方式对公式难以审核的数据,如年末结余、机构情况、人均工资标准和房屋、车辆等固定资产数据等进行审核。

  (三)通过枚举字典、数据有效性和完整性等审核功能,对决算报表填写的完整性和数据的准确性进行审核。

  (四)通过与上年数据核对功能,审核本年年初数与上年年末数是否一致等。

  第二十三条 人工审核

  (一)审核决算报表分级汇总的树形结构是否规范,封面信息填写是否准确、完整,决算编制方法是否合理。

  (二)对当年收到的财政性资金拨款进行核对。

  (三)对计算机审核中查出的核实性和合理性错误,结合单位说明进行核查。

  (四)审核决算分析报告和报告装订是否符合要求。

  第二十四条 各单位应当认真做好部门决算审核工作,凡发现决算编制不符合规定,存在漏报、重报、虚报、瞒报、错报以及相关数据不衔接等错误和问题,应当要求有关单位立即纠正并重新报送。

  第六章 部门决算汇总与报送

  第二十五条 各单位部门决算应当按照预算管理关系,采取自下而上方式,逐级汇总报送到交通运输部。

  第二十六条 各单位应当对所属单位上报的部门决算报表和本级决算报表进行汇总,并对有关收入支出、内部往来项目等汇总虚增进行调整和剔除后,形成本单位汇总决算报表。

  第二十七条 各单位汇总的部门决算报表应当以所属单位上报数据为准。除上条所列情况外,各单位不得自行调整所属单位数据和科目,不得虚报、瞒报和随意结转。

  第二十八条 各单位部门决算报表连同相关分析报告和填报说明应以正式文件的形式报送。

  第七章 部门决算批复与信息公开

  第二十九条 部门决算批复按照预算级次自上而下,逐级批复至基层预算单位。交通运输部应当在收到财政部批准部门决算后 15日内,向部属二级预算单位批复部门决算。二级及以下预算单位应当在收到上级主管单位批复的本单位决算后 15日内,向所属单位批复部门决算。

  第三十条 部门决算批复内容应当与部门预算批复相衔接,主要包括部门综合财务收入、支出、结转和结余,财政拨款收入、支出、结转和结余,以及其他相关决算数据。

  第三十一条 各单位应严格核对上级主管单位批复的决算数据,并据此调整相关报表和账务。

  第三十二条 各单位应根据财政部相关要求做好部门决算公开工作。交通运输部应于财政部批复部门决算后 20 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开。部属各单位应于上级主管单位批复部门决算20个工作日内在单位内网进行公开,公开的内容可参照交通运输部部门决算公开的范围和式样,要重点对单位收支增减和结转结余情况、重点支出如“三公经费”、会议费、培训费等进行详细列示并说明。

  第八章 部门决算数据管理

  第三十三条 各单位应严格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对单位填制、收集的部门决算数据资料进行归类整理、建档建库,并从计算机中导出电子资料备份保存。部门决算数据资料包括以各种介质存放的各类决算报表、填报说明和分析报告等。

  第三十四条 各单位应当充分利用计算机、网络等方式,推动部门决算数据共享工作,提高决算数据的利用效率。

  第九章 部门决算监督检查

  第三十五条 部门决算数据监督检查工作由交通运输部财务审计司统一组织和实施,各单位按照预算管理级次分级组织实施。部门决算数据监督检查的内容依据财政部每年确定检查内容,由交通运输部财务审计司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三十六条 被检查单位必须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接受财政部门及上级财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按照监督检查工作的要求,及时提供所需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等有关会计资料,并如实反映有关情况。

  第三十七条 交通运输部对监督检查结果实行通报制度。对部门决算编报质量不符合要求的单位予以通报,对部门决算编报较好的单位给予表扬。各单位要加强对部门决算工作考核,对工作组织不力,拖延报送时间或数据差错严重,给部门决算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的相关责任人,应依据国家有关规定追究其工作责任。

  第三十八条 各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决算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各单位财务人员应当认真、如实编制决算,不得故意漏报、瞒报有关决算信息,不得编造虚假决算信息;单位负责人不得授意、指使、强令财务人员提供虚假决算信息,不得对拒绝、抵制编造虚假决算信息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对于违反规定、提供虚假决算信息的单位及相关责任人,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各单位住房改革支出、国定资产投资和企业财务会计等决算报表的编制和管理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交通运输部财务审计司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

[责任编辑:zs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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