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省级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发展改革局,顺德区财税局、发展改革局,财政省直管县(市)财政局、发展改革局,有关单位:
为加强和规范对省级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府〔2013〕125号)、《关于加快推进珠江三角洲地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实施意见》(粤发改高技术〔2014〕345号)等规定,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制定了《广东省省级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向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反映。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2014年7月9日
广东省省级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对省级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快促进我省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府〔2013〕125号)、《关于加快推进珠江三角洲地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实施意见》(粤发改高技术〔2014〕345号)等规定,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级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由省财政设立,专项用于引导和支持全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
第三条 各地级市人民政府是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的责任主体,省财政安排专项资金予以适当支持。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安排应遵循公平公开公正、依法依规、突出重点、科学分配等原则。
第二章 部门职责
第五条 省财政厅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管理,牵头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配合省发展改革委编制专项资金年度安排总体计划、清算专项资金,审核拨付专项资金,组织实施专项资金财政监督检查和重点绩效评价等。
第六条 省发展改革委负责统筹推进全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会同省财政厅编制和下达专项资金年度安排总体计划、组织清算专项资金;负责专项资金信息公开、监督和绩效自评等工作。
第七条 地方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推动本地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会同当地财政部门安排使用专项资金、组织清算专项资金,开展绩效自评等工作。
第八条 地方财政部门负责配合当地发展改革部门组织清算专项资金,及时按规定拨付资金,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章 支持范围
第九条 专项资金专项用于补助符合要求的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燃料电池汽车的推广应用。省级新能源汽车补助包括:购车综合补助、充换电基础设施奖励等。
省财政购车综合补贴按地区分类和标准补贴,充换电基础设施奖励按国家规定及各市推广情况另行制定。
第十条 购车综合补贴分类和标准。购车综合补贴按照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城市人均财政收入水平将全省分四类地区:广州市为一类地区;珠海、佛山、惠州、东莞、中山市为二类地区;江门、肇庆市为三类地区;粤东西北城市为四类地区。购车综合补贴标准按照国家购车补助标准的一定比例确定(综合补助具体标准见附件1)。
第十一条 购车综合补贴拨付到各地级以上市,由各市人民政府根据所选择的技术路线和商业运营模式,综合用于车辆购置、整车租赁、电池租赁、基础设施等。
第四章 分配管理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采用标准法和因素法等进行分配。购车综合补贴采用标准法分配各地级市,充换电基础设施奖励按因素法分配。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审批实行年度安排总体计划及具体实施项目报批制度。
(一)年度安排总体计划审批。省发展改革委在收到省财政厅下达的预算执行通知后15个工作日内,提出年度安排总体计划(含专项资金安排额度、分配办法、支持方向和范围等),会同省财政厅按程序报省领导审批。
(二)年度具体实施计划审批。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财政厅根据总体计划提出专项资金具体分配计划(列至具体用款单位、项目、金额),按程序报省领导审批。
第五章 资金拨付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先按一定比例拨付各地级市,年度终了后据实清算。根据省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额度以及各市提出的新能源汽车年度推广应用计划,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财政厅提出专项资金年度安排总体计划及专项资金分配计划,按规定公示、报省领导审批。
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分配计划经审定后,由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财政厅下达年度资金安排计划。省财政厅按资金管理规定下达资金,办理预算下达和资金拨付手续。
第六章 资金清算
第十六条 专项资金实行年度清算制度。各推广应用城市发展改革部门和财政部门于次年一季度内,向省发展改革委和省财政厅提交经市政府审核后的清算材料,主要包括:
(一)本地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情况报告,包括上一年推广应用数量、车型、运行效果以及当年推广应用计划等,并提出需追加下达或需退回的财政资金额度。
(二)广东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助资金清算信息明细表(见附件2)。
(三)相关附件。
1、车辆购销发票复印件;
2、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
3、由车辆销售方提供的车型列入国家《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应用工程推荐车型目录》批次凭证;
4、其他需要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七条 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财政厅按规定进行项目资金清算,由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财政厅下达项目清算计划,省财政厅按资金管理规定下达清算资金,办理资金清算手续。
第七章 信息公开
第十八条 专项资金实行信息公开。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财政厅按规定在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平台和部门门户网站公开如下信息:
(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二)专项资金扶持范围、扶持对象等内容。
(三)项目资金安排年度计划、资金年度清算情况。
(四)资金分配程序和分配方式等。
(五)专项资金分配情况,包括资金分配明细项目及扶持金额等。
(六)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监督检查和审计结果,包括绩效评价自评和重点评价报告。第三方评价报告、财政财务监督检查报告、审计结果公告等。
(七)接受、处理投诉情况,包括投诉事项和原因、投诉处理情况等。
(八)其他按规定应公开的内容。
第十九条 有条件的地方应当将有关情况在当地发展改革和财政部门的门户网站上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八章 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二十条 省财政厅负责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工作,并视工作需要组织开展重点绩效评价工作。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制定专项资金绩效目标,组织各推广应用城市做好绩效自评工作,会同省财政厅落实绩效监测督查、绩效评价和绩效问责工作。
第二十一条 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根据实际情况,可采取定期检查、不定期抽查或委托地市发展改革和财政部门(或评审机构)等方式,对资金的使用和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对本地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二条 获得专项资金的单位要切实加强对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
第二十三条 专项资金管理实行责任追究机制。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等行为,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427号)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并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及其相关人员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各地财政部门、发展改革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的有关要求,研究制定符合本地区实际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综合补助政策,及时上报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广东省战略性新兴产业专项资金新能源汽车示范应用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粤财工〔2011〕21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