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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全面推进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总体方案

广东省全面推进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总体方案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及《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关于全面推进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改革我省公务用车制度,规范公务用车运行管理,有效降低行政成本,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全面推进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是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重要举措,是转变政府职能、推进后勤服务社会化改革的重要内容,是顺应民意、维护党和政府形象的迫切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重要意义,严格按照中央的统一部署,坚持社会化、市场化方向,加快推进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合理有效配置公务用车资源,创新公务交通分类提供方式,保障公务出行,规范公务用车运行管理,有效降低行政成本,积极推进廉洁型机关和节约型社会建设,实现公务出行便捷合理、交通费用节约可控、公车管理规范透明、监管问责科学有效,基本形成符合省情的新型公务用车制度。

  (一)贯彻总体部署。准确把握改革任务,进一步明确责任,细化分工,坚决完成各项改革任务,对纳入改革范围的人员和车辆,做到应改尽改,不留死角。

  (二)坚持厉行节约。牢牢把握有利节约、有利工作、有利廉政、有利稳定的改革目标取向,合理确定公务交通补贴标准和保留车辆数量,科学制定总体改革方案和相关配套政策,确保省市县各级改革后公务交通支出低于改革前支出总额,全省整体节支率和省直机关节支率原则上达到7%。

  (三)确保平稳衔接。在制定改革方案过程中,要广泛听取各方意见,妥善协调改革涉及的各种利益关系,特别是对改革范围的界定、补贴标准的确定、司勤人员的安置等,要充分研究论证,严格政策界线,做好综合配套,确保新旧机制平稳过渡、有机衔接。

  (四)分级分类推进。按照先省本级后市县镇的顺序,分级分类有序推进,确保于2015年底前完成全省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其中,省直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于6月底前完成,各地级以上市和县(市、区)于9月底前完成,乡镇于12月底前完成,已先行开展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地区和单位要严格按照中央和省的要求进行规范。按照属地化原则,中直驻粤单位、非驻穗的省垂直管理单位和省直行政机构与所在地区同步改革。非参公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和国有金融企业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待国家和省相关政策出台后,按照规定执行。

  二、主要任务

  (一)明确公务用车制度改革范围

  机构范围:纪委机关和党委各部门,人大机关,政府各部门,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人民团体、群众团体,各民主党派机关、工商联,党委、政府所属参公管理事业单位。部门所属驻穗行政机构和参公管理事业单位随本部门机关一并改革。

  人员范围:在编在岗的市厅级及以下工作人员。

  车辆范围:实际使用的一般公务用车和执法执勤用车。各部门的通勤车纳入本次改革范围;经核定的特种专业技术用车、老干部服务用车暂不纳入改革范围,仍按有关规定执行。

  (二)改革公务用车实物供给方式

  取消一般公务用车,保留必要的机要通信、应急、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和符合规定的一线执法执勤岗位车辆及其他车辆。合理确定机要通信、应急公务用车保留数量,其中,省、市、县(市、区)党委、人大、政府、政协机关保留用车数量,由各级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审核确定;省直单位每个不超过5辆。各地级以上市、县(市、区)要根据地域面积、人口数量,确定保留一定数量的公务用车,改革后保留的车辆,除必须配备到部门的车辆外,要建立跨部门公务用车服务平台,实行统一管理、集中使用。纳入服务平台的车辆,在社会化交通方式供给不足或成本过高的情况下,可用于保障跨区域远距离公务出行,也可用于突发事件的应急保障。各乡镇要根据当地经济条件、地理环境以及人口规模等因素,分类确定保留车辆,其中一般乡镇不超过3辆,较大乡镇不超过4辆,特大乡镇不超过5辆。允许地方党委、人大、政府、政协机关适当保留部分调研、接待用车,保留车辆以中巴车型为主,实行总量控制、集中管理,具体编制数量由各级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审核确定,经费由各级财政部门从改革后节余的公务交通支出经费中统筹安排。

  优化执法执勤用车配置,制定执法执勤用车制度改革实施办法,严格控制执法执勤用车配备范围、编制和标准。在原核定执法执勤车辆编制数并扣除特种专业技术车辆编制数的基础上,进一步压缩执法执勤车辆规模,省直机关保留比例不超过40%,各地级以上市保留比例不超过60%,县(市、区)及以下保留比例不超过70%。执法执勤用车配备应当严格限制在一线执法执勤岗位,机关内部管理和后勤岗位以及机关所属事业单位一律不得配备。推动建立跨部门综合执法执勤用车平台,确保两年内建成。清理现有行政执法用车,与国家核定执法执勤用车口径不一致的原则上不再配备;确属地方行政执法需要的一线执法执勤车辆,在从严控制总量的前提下,经同级财政部门核定后纳入平台实行统一保障。

  鼓励省属厅(局)正职主要负责人和市、县(市、区)、乡镇党政主要负责人参加改革,确因环境所限和工作需要不便取消公务用车的,允许以适当集中形式提供工作用车实物保障,但必须严格规范管理,不得再领取公务交通补贴,具体岗位在中央核定的总量范围内由省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确定。

  (三)建立公务交通补贴制度

  改革后,行政区域(城区或规定区域,下同)内普通公务出行方式由公务人员自行选择,实行社会化提供,适度发放公务交通补贴。公务交通补贴属于改革性补贴,统一纳入财政预算,按月发放,用于保障公务人员普通公务出行。公务交通补贴保障的区域范围由各地根据自然地理环境、公务出行距离等条件合理确定,超出保障区域进行公务活动的,按照现行有关出差管理规定执行。

  各级党政机关要从实际出发,综合考虑本地公务出行成本、经济发展水平、社会承受能力、辖区面积、自然地理环境、公务出行次数和距离、行政级别和实际承担的工作职责等因素,按照节约成本、保证公务的要求,确定本地区公务交通补贴档次和标准。各职级公务交通补贴标准不得高于中央和国家机关补贴标准的130%。各地补贴标准层级划分可不与省直机关层级完全对应。同一地市实行统一的补贴标准,不同地市补贴标准差距不得超过20%。中直驻粤单位、非驻穗的省垂直管理单位和省直行政机构补贴标准按属地化原则参照所在地区标准执行,其中,非驻穗的省垂直管理单位和省直行政机构经费按原资金供给渠道予以保障。已先行开展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地区和单位,要按照本方案规范公务交通补贴标准。

  (四)妥善安置司勤人员

  涉改司勤人员原则上以内部消化为主,不得简单推向社会。各地区各部门根据改革后的实际需要,合理设置司勤人员岗位,采取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方式确定留用人员;未聘人员原则上以内部消化为主,通过内部转岗、开辟新的就业岗位、提前离岗等措施妥善安置。依法做好未留用人员聘用合同和劳动合同的终止、解除工作,并给予相应的补偿,维护其合法权益,相关必要支出由各级财政安排专项经费予以保障。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制定司勤人员安置实施办法,并指导参改单位做好安置工作。

  (五)公开规范处置公务车辆

  取消的公务用车,由各级财政部门统一规范处置,制定处置办法,委托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等公开招标评估、拍卖机构,通过公开拍卖等方式公正处置。取消车辆处置要防止甩卖和贱卖现象,避免国有资产流失。公务用车处置收入,扣除有关税费后全部上缴国库。对高污染排放车辆一律予以淘汰,对达到报废条件的车辆按规定处置。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对未能公开拍卖处置的车辆,采取设立过渡性车辆服务中心或社会化车辆租赁公司的方式,实行市场化运营,减少车辆闲置浪费,不得变相为其提供财政性补贴,过渡期由各级政府确定。

  (六)完善公务交通保障机制

  行政区域内公务出行鼓励利用公共交通服务。各地要采取有效措施,完善城市公共交通服务体系,探索发展适合公务出行的市场化交通定制服务,增加社会化交通供给。及时解决公务出行遇到的实际问题,确保改革后公务出行得到有效保障。财政部门要完善出差管理办法,做好公务交通补贴保障范围与差旅费保障范围的衔接,特别是对集中车辆保障出差和下乡公务出行的地区,要避免出现公务出行保障范围小、补贴标准高的不合理现象。组织部门要相应完善跨地区交流干部管理相关规定。改革后,公务人员利用公共交通工具出行的,按照现行有关出差管理规定执行;选择租赁车辆方式出行的,在保证节约的前提下,经所在单位批准,由机关管理部门或社会化车辆租赁公司提供出行服务。

  对特别重大抢险救灾、事故处理、突发事件处置等不可预测的特殊事项,政府应急工作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从实际出发在应急预案中另行制定特殊情况下公务用车保障办法,所需经费由各级财政部门安排。

  (七)健全公务用车管理制度

  各地区各部门公务用车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严格核定定向化保障公务用车的编制和标准,用于机要通信、相对固定路线执法执勤等车辆配备更新时应选用新能源汽车。除涉及国家安全、侦查办案等有保密要求的特殊工作用车外,执法执勤用车应当喷涂明显的统一标识。按规定保留的公务用车实行单位集中管理,逐步探索社会化监督的有效形式和具体办法。

  各地区各部门要建立公务出行审批和登记制度,定期公布车辆租赁费用使用情况。财政部门负责制定公务交通补贴管理办法,按照在编在岗公务员数量和职级核定补贴数额,严格公务交通补贴发放,防止擅自扩大补贴范围、提高补贴标准。公务用车配备和运行维护费用、交通补贴发放、车辆处置情况等要纳入日常和专项审计监督及政务公开范围。

  三、周密组织实施

  (一)加强统筹协调

  全省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工作,在省委、省政府统一领导下,由省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统筹指导并组织实施。省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由省政府主要领导同志任组长,分管省领导同志任副组长,成员由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省委政法委、省编办、省发展改革委、省监察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审计厅、省国资委等部门及广州市政府有关负责同志组成,负责制定省直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方案及相关配套政策,组织实施省直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工作,统筹指导各地级以上市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工作,加强督促检查,建立改革动态调整机制,及时有效解决改革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发展改革委。

  各地级以上市、省直各单位要制定本地区本部门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及相关配套文件,分别于2015年7月底和5月底前报省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审定,经批准后组织实施。各地级以上市整体节支率原则上要达到7%,对达不到节支率目标的地区,应适当降低本地区公务交通补贴标准。

  (二)严格执行纪律

  要严肃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纪律。任何单位、任何人不得以特殊用途等理由变相超编制、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不得以任何方式换用、借用、占用下属单位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车辆,不得接受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赠送的车辆,不得以任何理由违反用途使用或固定给个人使用执法执勤、机要通信等公务用车,不得以公务交通补贴名义变相发放福利。公务人员不得既领取公务交通补贴、又违规乘坐公务用车。对违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和公务用车管理规定的行为,纪检监察机关要依法依纪严肃查处,严格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并在媒体公开曝光。

  (三)加强宣传引导

  宣传部门要切实加强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广泛宣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方案、政策、经验和成效,及时回应社会关切,使广大公务人员和人民群众了解、支持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努力为改革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责任编辑:zs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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