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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纠正征地中侵害农民利益问题通知

粤国土资发[2005]78号

各地级以上市国土资源局、监察局、农业局、审计局:

近年来,按照国务院和省的统一部署,我省各地在开展征用农民集体土地和土地征用款专项执法监察中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有力地维护了广大农民的合法权益,受到中央领导的充分肯定和人民群众的拥护。到去年年底,我省已全部兑付了自1999年1月1日以来拖欠的征用农民集体土地补偿费。但是,由于土地权属争议等原因,有的地方征地补偿费尚未直接兑付到农民手中;失地农民的生产生活出路问题还没有得到彻底解决等等。根据中央和省关于今年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统一部署,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各级国土资源、监察、农业、审计等部门,应继续将纠正征地中侵害农民利益问题作为今年的一项专项治理工作,摆上议事日程,切实抓好跟踪落实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继续加大力度,妥善解决征地中历史遗留问题

各地要对征地中存在的侵害农民利益问题,全面深入地开展自查自纠,切实抓好整改,防止此类问题“反弹”。

(一)巩固2003年以来我省开展征用农民集体土地和土地征用款专项执法监察工作成果,继续加强对新《土地管理法》实施以来,拖欠农民征地补偿款兑付工作的监督检查,防止工作疏漏。对征地中因发生土地权属争议或补偿争议等原因,导致征地补偿款尚未直接兑付到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的,要抓紧做好有关争议的调处工作,确保征地补偿款尽快兑付到位,防止留有“死角”。

(二)重视解决1999年1月1日以前发生的各种拖欠、截留和挪用征地补偿款问题。要在调查研究基础上,提出相关对策。对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要依照当时的法律法规给予处理;当时已签订征地协议的,要按照协议规定,落实兑付征地补偿款。特别要重视对群众上访反映历史遗留征地补偿问题的处理,各地要因地制宜、区别对待、逐宗处理,有什么问题解决什么问题。具备条件全部解决拖欠征地补偿款的地方,应抓紧统一解决。

(三)对本地区过去出台实施的有关征地补偿和补偿费使用管理的政策文件进行一次全面的清理检查。对发现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 28号)擅自制订的“土政策”、“土办法”,要坚决予以废止或作出修改。清理结果要及时向社会公告。

二、建立征地补偿工作长效机制,防止发生新的侵害农民合法权益行为

(一)建立预存征地补偿款制度

今后,在征地报批前,征地单位应将各项征地补偿款预先存入指定的专用帐户,由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和征地单位共同出具预存征地补偿款到账的凭证作为审批征地的要件之一。对没有预存征地补偿款的,一律不予受理征地报批。征地一旦获得批准,应按规定在3个月内全部兑现征地补偿款。预存的征地补偿款应足额支付给被征地单位,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挪作他用。征地未获批准的,退回预存的各项征地补偿款。征地补偿款不兑现落实的,不得强行使用被征土地,否则,依法查处。

(二)建立征地公告和听证制度

各级政府和国土资源部门要规范征地行为,健全征地程序,认真落实征地公告和听证制度。在征地依法报批前,要向征地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布征地预公告,预公告的内容主要是拟征地范围、面积、地类以及拟征地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土地用途等。预公告后,凡在拟征土地上抢建、抢栽、抢种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经依法批准征收的土地,除涉及国家保密规定等特殊情况外,要依法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告征地批准事项,在被征地所在的村、组公告征地批准结果。此外,各地还要对拟定或者修改区域性征地补偿标准,以及拟征地项目的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等组织听证,确保被征地农民的知情权和发表意见的权利。

(三)建立征地补偿款实名支付制度和征地安置补助专项资金制度

一是按照土地补偿费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户的原则,试行征地补偿款实名支付制度,即将大部分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全部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直接支付给被征地农户。同时,为了保护外来土地承包户的利益,应将青苗及其投入建设的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直接支付给外来承包户。二是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的规定,积极探索建立征地安置补助专项资金制度。省、市、县政府可从本级留用的土地出让金中提取一定比例资金作为征地安置补助专项资金,专项用于被征地农民生产生活困难补助。

(四)积极探索其它征地补偿安置方式,切实解决失地农民的生产生活出路问题

各地要进一步加快征地制度改革,改进征地补偿安置办法。第一,想方设法提高征地补偿安置标准。切实做到补偿安置标准按法定标准上限掌握。对于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总和已达到法定上限,还不足以使被征地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市、县政府要制定增加安置补助费的方案,报省政府批准后实施。第二,按照政府、集体和个人各负担一部分的原则筹措资金,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社会保障体系。第三,建立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按照广东省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办法,对在城市规划区内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农转非人员,由户主向户籍所在地的居(村)委会提出申请,凡符合条件的应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第四,可按征地面积的10—15%比例给被征地单位划出留用地,作为生产发展用地。留用地转为国有建设用地或集体建设用地的费用要纳入征地单位的预算成本。总之,要在今后的征地补偿安置中,让农村集体经济收入有所增加,让农民真正得到实惠,让农村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制度更有保障,从而消除农民的后顾之忧。

三、加强监督,严肃查处征地中侵害农民合法权益的案件

(一)提高认识,自觉维扩群众的合法权益

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树立科学的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依法行政,执政为民,严格执行中央和省的有关土地政策和法规,依法征地,依法补偿,依法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在征用土地中自觉把维护农民利益作为一项政治任务,常抓不懈。

(二)拓宽征地工作监督渠道,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下级政府和主管部门以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有关征地补偿工作的监督。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土地补偿费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民的原则,制订土地补偿费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分配办法。在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要进一步建立和完善村级财务制度,定期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布征地补偿款的收支分配情况,接受群众监督。农业、审计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加强对农村征地补偿费兑付、分配、使用和管理情况的审计和监督。

(三)加强土地信访工作,及时把信访问题解决在初始状态

各地要进一步加强对信访工作的领导,高度重视土地信访问题,以高度负责的态度做好信访工作,坚决防范和制止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土地信访领导责任制,继续实行领导干部信访包案制度和领导干部定期接待群众来访日制度。各地要转变信访工作方法,通过建立“领导下访”制度,扭转“群众上访”局面,对土地信访重点地区,领导干部要亲自带队进行督办。对群众反映的征地补偿问题,符合法律政策规定的,要及时加以解决,避免发生群体性事件,切实把问题解决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对同一问题多次越级上访不处理不落实,该答复的不答复,该解决的问题不解决,由此引发群体性事件的,要追究第一责任人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四)进一步加大查处违法违规案件力度

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大对征地违法违规案件的查处工作力度,对于严重侵害农民合法权益的案件,应作为典型案件予以追究责任并曝光。查处工作既要对事也要对人,坚决维护法律的权威和执法的严肃性。对征地中侵害农民合法权益、引发群体性事件且未能及时解决,或者对违法案件查处不力,或者发生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的地区,要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间,暂停该地区农用地转用和征地审批工作。对严重侵害农民合法权益的典型案件,要立案查处并公开查处结果。

四、切实加强职能部门的协调配合,深入开展专项治理工作

各级国土资源、监察、农业和审计部门要在当地政府领导下,围绕纠正征地中侵害农民利益问题,深入开展专项治理工作。在专项治理工作中,各地要认真对照以下问题进行自查自纠:

(一)市、县政府和有关主管部门是否高度重视纠正征地中侵害农民利益问题,是否做到领导到位、措施到位、工作到位。

(二)历史上遗留的拖欠征地补偿问题是否已经全部完成了清欠;截留、挪用的征地补偿款是否已经全部退回;是否给予有关责任人员党纪政纪处分或追究刑事责任。

(三)当地制订的与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决定》相抵触的有关征地补偿政策文件是否已经废止或做出了修改。

(四)群众反映的涉及征地补偿问题的案件是否得到妥善处理。

(五)当地是否制定出台了有关规范征地补偿工作和保障农民合法权益的制度或政策措施。

(六)是否着力加强包括征地补偿费管理在内的农村集体财务管理、财务公开、民主理财工作,建立健全各项农村集体财务管理规章制度。

为了便于开展工作,切实加强对专项治理工作的领导,各地原已成立的征用农民集体土地和土地征用款专项执法监察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应继续保留。由国土资源部门组织协调,各有关部门要认真搞好协调配合,按照各自职能开展工作。总的要求是,国土资源部门要负责制订完善征地补偿的有关工作制度,切实建立起征地补偿的长效机制;监察部门要负责对违法违规责任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农业部门要负责指导建立村务公开制度和加强征地补偿款的使用管理,其内审机构和农村基层审计组织应依照有关法规负责对补偿款的使用情况进行跟踪审计;审计部门对该项工作的审计情况进行指导监督。

各地级以上市国土资源局、监察局、农业局、审计局应于今年10月底前将贯彻落实本通知精神和开展专项治理工作情况分别书面报告省国土资源厅、监察厅、农业厅和审计厅。省四部门将安排时间对各地贯彻落实情况开展重点监督检查。

[责任编辑:qw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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