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定交通肇事罪得看事故后果和责任
这里有三个问题。
第一,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湖南坚铮律师事务所副主任李幼德认为,根据刑法和审理交通肇事案件的司法解释,交通肇事罪的成立,首先是肇事者有违规驾驶的行为,定性则需结合事故后果和责任认定。
刑法第133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肇事逃逸者量刑更重。
第二,肇事者案发后投案,其自首行为是否会被认定。有专家认为,只要肇事者是主动投案,不妨碍其自首行为的认定。但“自首不能成为定罪的依据,只是从轻处罚的一个情节。”
第三,肇事后逃逸如何认定?
所谓交通肇事后逃逸,主要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造成了重大交通事故,为逃避法律追究或者由于恐惧心理等原因,而逃离现场,置死、伤者于不顾的行为。
结合立法设置“交通肇事后逃逸”加重处罚情节的初衷,认定肇事人“逃逸”不能仅仅看肇事人是否离开现场,其关键在于肇事人是否同时具备“积极履行救助义务”和“立即投案”的行为特征。
如果肇事人积极履行救助义务后没有立即投案,如将被害人送往医院救治后逃跑的,或者虽然肇事人立即投案但有能力履行却没有履行救助义务的,均属于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的“逃逸”行为。
有专家认为,肇事人离开现场时是否“积极履行救助义务”是认定“逃逸”性质的本质要件;肇事人离开现场时是否“立即投案”是评判“逃逸”性质的形式要件。
[责任编辑:zs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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