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财政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发布部门: 国务院办公厅
发布文号: 国办发(1998)10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财政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印发。
根据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和《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1998)5号),设置财政部,为国务院组成 部门。财政部是国务院主管财政收支、财税政策、国有资本金基础工作的宏观调控 部门。
一、职能调整
(一)划出的职能。
1.将税政(含关税)调查研究的职能以及税法起草和税法执行过程中的一般性解释工作,交给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承担。
2.将国有企业所得税征管的职能,交给国家税务总局承担。
3.将世界银行贷款的转贷业务,交给国家开发银行承担(其中不属于国家开发银行业务范围的世界银行贷款,由国务院指定其他银行承担其转贷业务)。
4.将原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组织实施国有企业财产监管的职能,交给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承担。
5.将原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承担的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中央政府公共财产)产权界定、清查登记等项工作,交给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承担。
6.将原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承担的国有资源实行资产化管理的有关职能,交给国土资源部、国家林业局承担。
(二)划入的职能。
1.原国家计划委员会承担的编制国债发行计划的职能。
2.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承担的外国政府贷款对外谈判与磋商职能。
3.中国人民银行承担的亚洲开发银行贷款对外谈判与磋商职能。
4.中国银行承担的日本输出入银行贷款对外谈判与磋商职能。
5.审计署承担的指导和管理社会审计的职能。
6.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的具体工作。
7.原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承担的企业国有资产(国有资本金)的基础管理职能。
8.原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承担的制定政府公共财产管理规章制度的职能。
(三)转变的职能。
1.改进预算制度、强化预算约束,逐步建立起政府公共预算、国有资本金预算和社会保障预算制度。
2.根据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不再承担审批国有企业具体财务事项、下达财务计划和考核指标的职能,扩大企业理财自主权。
3.改革国有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制度,减少具体审批事务,扩大事业单位财务管理自主权。
4.实行规范的转移支付制度,减少对地方财政的专项补贴。
5.取消中央财政周转金制度,不再审批与之相关的生产经营项目。
6.在强化预算约束的基础上,改进对社会集团消费的控制管理办法,不再审批对中央部门社会集团消费的专项控制商品。
7.取消每年一次的财政税收财务大检查,相应取消财政部税收财务大检查办公室的名义。
二、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职能调整,财政部的主要职责是:
(一)拟定和执行财政、税收的发展战略、方针政策、中长期规划、改革方案及其他有关政策;参与制定各项宏观经济政策;提出运用财税政策实施宏观调控和综合平衡社会财力的建议;拟定和执行中央与地方、国家与企业的分配政策。
(二)拟定财政、国有资本金基础管理、财务、会计管理的法律法规草案;制定和执行财政、财务、会计管理的规章制度;组织涉外财政、债务的国际谈判并草签有关协议、协定。
(三)编制年度中央预决算草案并组织执行;受国务院委托,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报告中央、地方预算及其执行情况,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决算;管理中央各项财政收入,管理中央预算外资金和财政专户;管理有关政府性基金。
(四)提出税收立法计划,与国家税务总局共同审议上报税法和税收条例草案;根据国家预算安排,确定财政税收收入计划;提出税种增减、税目税率调整、减免税和对中央财政影响较大的临时特案减免税的建议;参加涉外税收和国家关税谈判,签订涉外税收协议、协定草案;制定国际税收协议和协定范本;承办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五)管理中央财政公共支出;拟定和执行政府采购政策;管理财政预算内行政机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非贸易外汇和财政预算内的国际收支;制定需要全国统一规定的开支标准和支出政策;拟定和执行《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行政单位财务规则》;制定基本建设财务制度。
(六)拟定和执行国有资本金基础管理的方针政策、改革方案、规章制度、管理办法;组织实施国有企业的清产核资、资本金权属界定和登记;负责国有资本金的统计、分析,指导财产评估业务。
(七)办理和监督中央财政的经济发展支出、中央投资项目的财政拨款、中央财政投入的挖潜改造资金和新产品试制费;负责农业综合开发;拟定并监督执行《企业财务通则》。
(八)管理中央财政社会保障支出;拟定社会保障资金的财务管理制度;组织实施对社会保障资金使用的财政监督。
(九)拟定和执行政府国内债务管理的方针政策、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编制国债发行计划;拟定政府外债管理的方针政策、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承担外国政府贷款、世界银行贷款、亚洲开发银行贷款和日本输出入银行贷款的对外谈判与磋商业务;代表我国政府参加国际财政组织。
(十)拟定和监督执行会计规章制度、《企业会计准则》,制定和监督执行政府总预算、行政和事业单位及分行业的会计制度;指导和监督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指导和管理社会审计;审批外国会计公司驻华代表机构的设置。
(十一)监督财税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检查反映财政收支管理中的重大问题;提出加强财政管理的政策建议;管理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
(十二)制定财政科学研究和教育规划;组织财政人才培训;负责财政信息和财政宣传工作。
(十三)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财政部设20个职能司(厅、室)。
(一)办公厅
处理机关日常政务,负责有关重要会议的组织;研究起草有关重要报告和文件;管理财政信息、宣传和新闻发布工作;负责文电、保密、保卫、信访、档案管理等项事务。
(二)综合司
研究财政发展战略和财政分配政策;编制中长期财政规划,拟定财力综合平衡方案,提出运用财税政策实施宏观调控的建议;拟定预算外资金管理规章和制度,监管中央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管理有关政府性基金;提出住房、物价、工资、国有土地使用制度调整改革和其他经济体制改革的政策性建议;负责综合性财政统计工作。
(三)预算司(财政部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办公室)
编制年度中央预决算草案,汇总年度地方预决算;拟定财政体制和预算管理制度、金库管理制度、总预算会计制度;管理国防费;拟定中央与地方的分配政策,指导地方财政管理;管理和分配中央财政城建维护资金、边境事业费和民族地区补助费;对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的管理工作进行指导。
(四)条法司
协调有关法律法规的起草拟定,审议上报财政、税收、国有资本金基础管理的法律法规草案;审议其他法律法规草案中有关财政税收的条款;承担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应诉代理工作。
(五)税制税则司(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办公室)
研究关税、国内和涉外税收的政策及其实施方案;提出税制改革、税种增减、税目税率调整、减免税、出口退税以及海关关税税率调整、年度暂定税率、关税配额、特别关税、进出口税则税目和税号修订、有关国家适用税则优惠税率方案等重大事项的建议;组织研究、拟定提交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审议的事项;拟定保护民族工农业产品的关税措施;参加有关反倾销的调查;参加涉外税收和对外关税谈判,草签有关协议、协定;拟定和修改国际税收协议和协定范本;承办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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