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会计鉴定应统一鉴定技术标准
司法会计鉴定人以取得确凿、有效的司法会计证据作为鉴定依据,然后再依据司法会计鉴定的技术标准进行比较,就可以准确地对被鉴定的财务事 实作出判断和鉴定结论。由于国家的有关财经、财务法规及制度只是规定了单位、行为人在日常经济活动中的操作规程,并未包括其具体违规行为的过程和所造成的 财务后果,司法会计鉴定人员仅以此为技术标准,只能作出“某某的行为违反了国家财经法规”等二般性的鉴定结论,这显然是不能达到鉴定要求的。同时,也正是 因为缺乏统一的司法会计鉴定技术标准,造成了不同的鉴定人对同一经济犯罪案件的同一财务事实可能作出截然不同的结论。由此可见,制定一个统一的、切,实可 行的司法会计鉴定技术标准势在必行。
一个较为完善的司法会计鉴定技术标准,应当包括以下几方面的内容:①规定司法会计鉴定证据的提取标准,其内容为:对行为人实施的假发票 报销、白条收款不人账、重报支出等各种类型的作案手段应提取的会计证据标准;②对比检验标准,制订各种具体违规财务行为所造成的相应的财务后果,即单位资 金所有'权改变的状态。③综合判断标准,即如何比照相近的财务行为,判断其造成相应财务后果的行为。④鉴定结论席语标准。鉴定结论可以是肯定或否定的结 论,也可做出中性的结论(如只认定行为人的行为违反财经法规,而不对资金的权属定性)。只有肯定或否定的结论才能作为证据使用。
[责任编辑:]
了解更多有关司法鉴定常识,请点击:司法鉴定首页
网友评论
暂无留言